•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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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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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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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译者:南洋公学译书院 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56335

出版时间2010-02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纸张胶版纸

定价62元

货号SC:9787100056335

上书时间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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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南洋公学译书院,南洋公学,中国近代新式学堂之一。1896年由盛宣怀创立,现上海交通大学前身。南洋公学译书院,南洋公学的附设机构。1899年设立,1903年张元济出任院董。
主编推荐:
    
内容简介: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190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它是一部汉译日本当时所有法律规范的作品。全书按照行政官厅顺序划分为25类,涵盖了宪法、行政法、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出版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律规范,收录法律、法规、敕令、规章等近3000件。
    在近代,学习西方列强最成功的东方国家乃是日本。其在短短数十年间迅速完成的近代法律体系,一直是中国法学界所向往的学习范本。早在1896年派谴的第一批中国赴日留学生中,就有唐保锷等法律研习者。此后,赴日本研习法律的人数则更多。留日法科学生著文介绍日本法律,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同时还积极翻译日本的法律、法令及法学著作,这些都对当时中国的变法修律产生了影响。从本书12篇序文所述以及在全部24位译校者中有19位为留学或就职于日本者,可清楚了解到留日法科学生在这一开创性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工作历程的艰辛。
摘要:
    点校前言
    在此前言中,笔者将对本卷的内容及其他必要情况作简要阐述与评析,以期有助于读者对本卷的了解与深入研究。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第六卷包含了l90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的第六函,共四类九册,分别是第十四类(第四十一册至第四十二册),内容为土地、水利、水道、下水道、河川、砂防及道路、桥梁、渡津;第十五类(第四十三册至第四十四册),内容为警察、新闻、出版及著作权;第十六类(第四十五册),内容为监狱;第十七类(第四十六册至第四十九册),内容为卫生。这四类九册共收录了明治四年(1871年)至明治三十八年(1905年)颁布的320则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第十四类收录有101则,第十五类收录有67则,第十六类了30则,第十七类了122则。
    这320则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法律渊源上看,除包含有法律、法令外,还包括大量出自内务省、农商务省、文部省、拓殖务省、司法省、宫内省、大藏省、递信省、外务省、陆军省及海军省等政府部门的敕令、训令、省令以及告示、布告等。当初南洋公学及商务印书馆组织翻译出版《日本法规大全》的本意就是要把日本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介绍到中国,因此在内容上,本卷涉及的社会事务面非常广泛而且详尽,大量的是调整具体行政行为的,还有不少是行业规范,甚至还有一些是行政部门的内部工作规范、工作心得等。
    涉及面的广泛与深入使得收录于本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容琐细,当初的翻译者们从编排体例上下功夫,避免内容琐细可能带来的杂乱感,他们在编排上,基本上沿着由一般到特殊、由主要到次要的思想梳理这320则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说在编排某一类法律问题时,他们通常首先编排最主要的基本法律法规,其次编排该特定法律法规的施行规则或实施细则,再次编排针对该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某一特别问题或特殊情况的进一步规定或说明,最后编排与该类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事务有关的其他问题。某一具体内容如果包含有多则规范性法律文件,则基本上以时间为顺序进行编排。
    众所周知,日本的明治维新是一场自上而下的社会改革运动,对于背负新的日本国家命运的明治政府来说,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它在各项政局仍处于混乱状态时,迫不及待地着手进行以抛弃过去的法律传统,全面继受西洋法及西洋法律文化的近代法律体系的构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虽然法律制度迅速向西方看齐了,但民众的法律思想却是滞后的。“用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川岛武宜的话来说,就是在近代日本,其法律制度是近代型的,但国民的法律意识却是前近代型的。”
    ……
目录:
点校前言
第十四类  土地  水利  水道  下水道  河川  砂防  道路  桥梁  渡津
  第一章  土地
    第一款  地所名称
    地所名称区别
    耕地之用水溜池等系耕作用者不课借地料及地方税
    以市街郡村之揭示场敷地编入官有地法
      以地方厅赋金所设之传习所等地编人官有地法
      官有地除人民使用之外不应区町村费之赋课
    第二款  御料地
      御料地之管理及其费用支办之件
      拂下预定御料地公卖规则
    第三款  公园地
      关于设置公园选择地所之件
      府县管理公园等维持保存经费征收之法及其所属建物
      考查法
    第四款  学校地
      公立小学校中学校专门学校之设置地所无代价下渡之件
    公立农学校商业学校职工学校之设置地所无代价下渡之件
      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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