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卫生法学系列丛书:卫生法学(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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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卫生法学系列丛书:卫生法学(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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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崇其,张静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08493

出版时间2010-06

版次2

印刷时间2012-12

印数3千册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页数547页

定价48元

上书时间2015-04-11

评价11好评率 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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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商品描述
【图书描述】:
卫生法是涵盖一切调整有关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保障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不单纯是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本书阐述了卫生法基础理论、卫生法律制度、卫生纠纷与诉讼、卫生改革和医学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等内容。
【编辑推荐】:
商品《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卫生法学系列丛书:卫生法学(第2版)》有两种印刷封面,随机发货!

【内容简介】: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卫生法学系列丛书:卫生法学(第2版)》是一本以维护和保障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为主线,结合最新颁布、修订的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立法发展趋势和卫生法教学的需要,旨在介绍卫生法学的基础理论、卫生法律制度、卫生纠纷与诉讼、卫生改革。以及医学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等重要内容的卫生法学教科书。
  全书以体系结构完整、严谨见长,力求实现前瞻性研究与理论探讨和社会实践的紧密结合,同时兼备理论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特点,尤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口与计划生育、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管理、食品安全、医事纠纷处理等方面内容为亮点。故《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卫生法学系列丛书:卫生法学(第2版)》不仅适合法律院校和医科院校学生学习使用,也可供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研究借鉴,还适合卫生行政人员、医务工作者、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等为岗前、岗中继续教育使用。
【作者简介】:
吴崇其,男,1939年生,研究员,中共党员。知名卫生法学专家。现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世界医学法学协会副主席、中国医师协会常务理事兼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南方医科大学等多所院校任客座教授,系中国卫生法学会的主要创建人之一。曾任首次在中国召开的第十七届世界医学法学大会副主席,学术委员会主席,是带领中国卫生法学会队伍走向世界医学法学协会主要领军人物之一,他的学术思想和学术理念对世界医学法学协会队伍颇有影响,其“卫生法与其它部门法的法律关系”学术报告,在世界和国内的医学法学大会上引起极大反响。
  在致力于卫生领域开展法学理论研究、教学、法律咨询、国际交流等活动中,先后发表了卫生法学以及哲学、文学等论文、著作、专著800余万字,其中论文、文章数十篇,文学专著三部,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著作十余部,多次荣获国家级、部级成果奖。
  张静,女,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现任上海中医药大学法律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卫生法学会教学委员会委员,世界医学法学协会会员,世界法学家协会会员,系创建中国卫生法学会发起人之一。
  在从事教师职业二十余年、律师职业十五余年中,经办案件数百件,出版多本学术书籍,在报纸、杂志上发表多篇专栏文章,是卫生部、司法部部级课题“卫生基本制度研究”、“中国卫生法制史”的主要参加者,上海市市教委课题“气功医疗实践与立法思考”和“医学生临床实习法律关系研究”的负责人。
【目录】:
绪论
第一节 卫生法学概述
第二节 新世纪卫生立法构思
第三节 学习卫生法学的目的、意义与方法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
第四节 卫生法律体系和卫生法律关系
第五节 卫生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章 卫生立法与实施
第一节 卫生立法
第二节 卫生法实施的一般理论
第三节 卫生法实施的基本形式
第四节 卫生违法及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卫生行政行为
第一节 依职权卫生行政行为
第二节 依申请卫生行政行为
第三节 卫生行政相关行为

第四章 卫生行政复议与诉讼
第一节 卫生行政复议
第二节 卫生行政诉讼

第五章 卫生民事诉讼
第一节 卫生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卫生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第三节 卫生民事诉讼的审判

第六章 卫生犯罪与刑事诉讼
第一节 卫生犯罪
第二节 卫生刑事诉讼

第七章 国家赔偿法律规定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第二节 卫生行政赔偿
第三节 刑事损害侵权赔偿
第四节 人身损害赔偿

第八章 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学校卫生监督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法律制度
第五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制度
第六节 公共场所禁烟法律制度
第七节 爱国卫生法律制度

第九章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大气、水、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海洋环境、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第三节 环境法律责任

第十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规定
第一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法律规定概述
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四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规定
第五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境卫生检疫及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的发展方向

第十二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传染病医疗救治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传染病的监督保障法律规定
第五节 几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制度
第三节 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与保障机制
第四节 几种常见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血液管理法律概述
第二节 献血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血站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临床用血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章 精神卫生法律规定
第一节 精神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精神疾病预防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保护、责任能力和医疗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
第五节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

第十七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一节 母嬰保健法概述
第二节 母嬰保健工作概述
第三节 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初级卫生保健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初级卫生保健概述
第二节 我国初级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节 初级卫生保健立法

第十九章 医师执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第二节 执业医师法主要內容
第三节 考试与注册
第四节 考核与培训
第五节 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章 特殊人群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规定
第一节 病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第二节 残疾人保障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未成年人健康保护法律制度
第四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第二十一章 红十字会法律制度
第一节 红十字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红十字会的性质、机构和职责
第三节 红十字标志使用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违反红十字会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章 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学教育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医药卫生科技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医学科研中人体实验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尸体解剖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卫生系统信息化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传统医学法律概述
第二节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和发展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中医执业人员管理法律规定
第四节 申西医结合法律制度
第五节 中药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中医药教育和科研的法律规定
第七节 民族医药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节 气功医疗管理的法律规定二

第二十四章 医事纠纷处理法律规定
第一节 医事纠纷处理法律规定概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法律规定
第三节 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医院管理法律规定
第三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法律规定
第四节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法律规定
第五节 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管理法律规定
第六节 医疗急救机构管理法律规定
第七节 康复医疗机构管理法律规定
第八节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法律规定
第九节 社会民办医疗机构管理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章 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配置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药品生产和经营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药品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章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食品安全风险和标准
第三节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节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化妆品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化妆品基本卫生与管理规定
第三节 化妆品卫生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章 保健用品卫生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健用品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保健用品卫生许可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保健用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章 医药卫生科技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脑死亡
第二节 安乐死
第三节 人工生殖应用中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基因工程与无性生殖中的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文摘】:
1.卫生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行为。卫生行政许可不同于卫生行政主体依照职权主动赋予管理相对人权利和免除义务的行为。卫生行政主体实施卫生许可行为,必须以卫生管理相对方提出的书面申请为前提。因为作为卫生行政许可相对方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要获得对某种一般禁止行为的解除或获得某种资格,行使某种权利,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并向卫生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组织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此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卫生许可申请书。没有管理相对方的申请,卫生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予以卫生许可。当然,申请并不意味着必定取得卫生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同意。
  2.卫生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条件。许可与禁止是相对的,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对特定人解除禁止就是许可。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一般禁止,卫生行政许可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由于卫生领域中的许多活动存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产生危害的潜在可能性,在一般情况下,是禁止从事这类活动的。然而,只要卫生行政相对人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经申请并被卫生行政机关准许,即可对其解除禁令,允许其从事这类活动。任何个人和组织未取得行政机关的准许而从事一般禁止从事的行为,即构成违法。
  3.卫生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卫生行政相对人一旦获得卫生许可,即取得了相应的权利和资格。如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个人和组织,则分别获得了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公共场所开业等方面的权利;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则取得了医师执业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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