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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伟,赵今喃,周悟阳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00427
出版时间2021-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11265862
上书时间2023-11-12
本书立足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2021版)》基础内容上结合历年真题考查情况,针对法硕各专业课的众多法条逐一进行筛选并进行详细的分析解读,把重点法条直观展示给考生,重点突出,方便查找。本书的核心宗旨是发挥法条的效用,让考生能够清晰的感受到法硕考试中法条分析题的考法,能够真正领会法条的含义,在考试中做到举一反三,达到法条与具体案例的融会贯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经过1999年1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29日、2009年2月28日、2011年2月25日、2015年8月29日、2017年11月4日、2020年12月26日十一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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