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硕联考重点法条汇编(专业课2022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导用书)/厚大法硕 刘伟,赵今喃,周悟阳编 97875764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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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重点法条汇编(专业课2022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导用书)/厚大法硕 刘伟,赵今喃,周悟阳编 97875764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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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伟,赵今喃,周悟阳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00427

出版时间2021-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11265862

上书时间20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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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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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商品简介

本书立足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2021版)》基础内容上结合历年真题考查情况,针对法硕各专业课的众多法条逐一进行筛选并进行详细的分析解读,把重点法条直观展示给考生,重点突出,方便查找。本书的核心宗旨是发挥法条的效用,让考生能够清晰的感受到法硕考试中法条分析题的考法,能够真正领会法条的含义,在考试中做到举一反三,达到法条与具体案例的融会贯通。



 
 
 
 

目录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审理涉及 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71日通过1997314日修订并公布经过19991225日、2001831日、20011229日、20021228日、2005228日、2006629日、2009228日、2011225日、2015829日、2017114日、20201226日十一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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