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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从原理到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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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勇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69857

出版时间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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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号2950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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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与企业合规都是由司法实践改革试点引发的巨大论理热点,可以说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为引人注目的两大改革,这两项改革将对我国刑事司法格局产生结构性的巨大影响。作为新生事物,理论上的争议问题纷繁复杂,实践中的操作难题层出不穷。本书作者一如既往地坚持理论与实践、实体与程序深度融合的“第三条道路”研究方法,一如既往地秉承务实流畅、通俗易懂的语言风格,全面展示这两项重大改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既全景式呈现实践操作方法,甚至连文书模板都进行了设计,让实务人员“拿来就能用”;又以实践视角阐释背后的理论原理,对100余个争点都进行回应,供理论界研究评议,也努力让实务人员“知其然并知所以然”。

  为什么这本书的名字要把“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并置在一起呢?这是因为二者确实存在难分难舍的“奇妙的缘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企业合规试点做了铺垫,也奠定了基础,二者承前启后,这两项来自实践的改革试点“承前启后”“相辅相成”。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认罪、承认犯罪事实都是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的基本条件。我国正在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检相关文件同样将“认罪认罚”作为企业合规启动的前提条件。理论上,认罪认罚从宽与企业合规刑事模式均系二元对立向合作变迁中的一环,都是合作型刑事司法模式,二者在理论基础上具有同源性,在制度基础上具有同一性。除概论和附录外,本书分上下两篇共计二十章,上篇为“认罪认罚”,内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适用条件,如何进行程序和文书简化,证据规则,精准量刑建议的争议及量刑测算方法,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的关系,被告人的反悔权与检察机关的抗诉权,检察官、法官、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职能争议及角色定位等。下篇“企业合规”,内容包括企业合规的术语及内涵(合规不是合法经营这么简单)、“放过企业还是放过责任人”、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步骤与方法、合规计划的设计与实施、企业合规的监管方法、合规有效性评估标准及方法等。

  为便于查找和使用,作者贴心制作了百问百答索引作为附件,一百个问题后注明答案所

  在页码,触手可及。例如,法官是否可以在审判阶段直接与被告人协商量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称“断片”“不记得”是否影响认罪的认定?被害人不谅解就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吗?认罪认罚案件检察环节的文书如何简化?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侵犯审判权还是优化审判权?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关系如何把握?起点刑与基准刑是何关系?量刑测算表如何使用?认罪认罚抗诉与上诉不加刑的关系如何理解?企业合规、合规计划、刑事合规、行政合规是何关系? “放过企业”还是“放过责任人”?企业合规、涉案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式合规有何不同?企业的纳税等情况是否适用企业合规的条件?被害人(单位)谅解是否适用企业合规的条件?合规承诺书如何撰写?合规建议书如何撰写?如何设计一个合规计划?如何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级?如何编制合规管理手册、员工手册?合规有效性评估验收的标准如何把握?合规监管考察期间发生不当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处理?如何设计合规有效性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如何撰写评估报告?法官在我国企业合规中的职能定位如何?律师在企业合规中的角色定位如何?等等。

  本书既适宜检察官、律师、法官实务操作使用,也适宜于企业合规师及法务、第三方监管员参考使用,也可供学术界研究参考。



作者简介

  李勇,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全国经济犯罪检察人才、全国职务犯罪检察人才、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核心起草组专家,微信公号“悄悄法律人”主理人。
  个人长期致力于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理论与实践的交叉研究,坚持“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回到实践”的第三条道路研究方法。先后在《法律科学》《政法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治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布文章二百余篇,多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代表著作包括《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7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12月第2版,获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研究成果提名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法律出版社2017年9月第1版、2022年2月第2版,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主编《审查起诉的原理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3月版)、主编《刑事证据法规宝典》(法律出版社2019年4月版)、副主编《公诉人出庭的方法与技巧》(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版)等。



目录

概论——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的关系
  一、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的“承前启后”
  二、域外企业合规与认罪协商的关系
  三、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关系的理论定位
  四、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关系的立法及实践运用
上篇 认罪认罚
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节 认罪认罚从宽的正当性基础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个维度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与适用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程序竞合
 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 三种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程序竞合
第三章 认罪认罚案件程序简化的原理与路径
 节 “简易不简”“速裁不速”的现状
 第二节 “简易不简”“速裁不速”的原因
 第三节 认罪认罚案件程序简化的路径
 第四节 文书简化模板建议稿
第四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规则
 节 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
第五章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
 节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内涵
 第二节 量刑建议精准化之正当性根基
 第三节 精准量刑建议的域外经验
 第四节 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
第六章 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的关系
 节 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的区别及联系
 第二节 认罪认罚同时具有坦白、自首情节如何从宽
第七章 量刑(建议)的步骤与方法
 节 量刑(建议)步骤
 第二节 量刑(建议)测算表的使用与功能
 第三节 附条件量刑建议的价值及其适用
第八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及其程序性后果
 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及其程序性后果
 第二节 认罪认罚抗诉与上诉不加刑
第九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保障制度
 节 沉默权制度
 第二节 律师帮助制度
 第三节 权力制约制度
第十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诉讼角色定位
 节 检察官的主导角色
 第二节 辩护律师的主体角色
 第三节 法官的中立裁决角色
下篇 企业合规
第十一章 企业合规概述
 节 企业合规的术语及内涵
 第二节 认识企业合规的三个维度
 第三节 合规从宽的正当性依据
第十二章 中国建立企业合规制度的必要性
 节 我国企业犯罪的形势与特点
 第二节 传统企业犯罪治理的特点
 第三节 合规时代悄然来临
第十三章 建立中国式企业合规制度的方向与路径
 节 中国特色企业合规法律化的方向
 第二节 中国特色企业合规法律化的路径
第十四章 单位犯罪中的企业和个人的二元化模式
 节 企业合规中“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由来与内涵
 第二节 重构单位犯罪责任追究的二元化模式
 第三节 单位与责任人分离的二元化模式之操作
第十五章 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
 节 企业合规不起诉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二节 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第三节 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条文设计
第十六章 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的实务操作
 节 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的类型
 第二节 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步骤
 第四节 涉案企业合规中的刑、行、公衔接
第十七章 合规计划的设计与实施
 节 当前合规计划设计、实施中的问题
 第二节 合规计划设计的基本原则与要素
 第三节 合规计划设计的步骤和方法
 第四节 合规计划的实施与运行
第十八章 企业合规的监管
 节 企业合规监管的内涵
 第二节 检察主导下的协同监管模式之提倡
 第三节 检察主导下的协同监管的结构要素
第十九章 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
 节 合规评估验收的主体
 第二节 合规有效性评估验收的标准
 第三节 合规有效性评估验收的方法
第二十章 企业合规中法律人的职能定位
 节 检察官在企业合规中的职能定位
 第二节 法官在企业合规中的职能定位
 第三节 律师在企业合规中的职能定位
附件一 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百问索引
附件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11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11月15日)
附件三 企业合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3月19日)
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6月3日)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年1月4日)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2022年4月19日)
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2022年5月23日)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22年8月23日)
后 记



内容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与企业合规都是由司法实践改革试点引发的巨大论理热点,可以说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为引人注目的两大改革,这两项改革将对我国刑事司法格局产生结构性的巨大影响。作为新生事物,理论上的争议问题纷繁复杂,实践中的操作难题层出不穷。本书作者一如既往地坚持理论与实践、实体与程序深度融合的“第三条道路”研究方法,一如既往地秉承务实流畅、通俗易懂的语言风格,全面展示这两项重大改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既全景式呈现实践操作方法,甚至连文书模板都进行了设计,让实务人员“拿来就能用”;又以实践视角阐释背后的理论原理,对100余个争点都进行回应,供理论界研究评议,也努力让实务人员“知其然并知所以然”。


  为什么这本书的名字要把“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并置在一起呢?这是因为二者确实存在难分难舍的“奇妙的缘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企业合规试点做了铺垫,也奠定了基础,二者承前启后,这两项来自实践的改革试点“承前启后”“相辅相成”。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认罪、承认犯罪事实都是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的基本条件。我国正在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检相关文件同样将“认罪认罚”作为企业合规启动的前提条件。理论上,认罪认罚从宽与企业合规刑事模式均系二元对立向合作变迁中的一环,都是合作型刑事司法模式,二者在理论基础上具有同源性,在制度基础上具有同一性。除概论和附录外,本书分上下两篇共计二十章,上篇为“认罪认罚”,内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适用条件,如何进行程序和文书简化,证据规则,精准量刑建议的争议及量刑测算方法,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的关系,被告人的反悔权与检察机关的抗诉权,检察官、法官、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职能争议及角色定位等。下篇“企业合规”,内容包括企业合规的术语及内涵(合规不是合法经营这么简单)、“放过企业还是放过责任人”、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步骤与方法、合规计划的设计与实施、企业合规的监管方法、合规有效性评估标准及方法等。


  为便于查找和使用,作者贴心制作了百问百答索引作为附件,一百个问题后注明答案所


  在页码,触手可及。例如,法官是否可以在审判阶段直接与被告人协商量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称“断片”“不记得”是否影响认罪的认定?被害人不谅解就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吗?认罪认罚案件检察环节的文书如何简化?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侵犯审判权还是优化审判权?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关系如何把握?起点刑与基准刑是何关系?量刑测算表如何使用?认罪认罚抗诉与上诉不加刑的关系如何理解?企业合规、合规计划、刑事合规、行政合规是何关系? “放过企业”还是“放过责任人”?企业合规、涉案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式合规有何不同?企业的纳税等情况是否适用企业合规的条件?被害人(单位)谅解是否适用企业合规的条件?合规承诺书如何撰写?合规建议书如何撰写?如何设计一个合规计划?如何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级?如何编制合规管理手册、员工手册?合规有效性评估验收的标准如何把握?合规监管考察期间发生不当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处理?如何设计合规有效性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如何撰写评估报告?法官在我国企业合规中的职能定位如何?律师在企业合规中的角色定位如何?等等。


  本书既适宜检察官、律师、法官实务操作使用,也适宜于企业合规师及法务、第三方监管员参考使用,也可供学术界研究参考。



主编推荐

  李勇,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全国经济犯罪检察人才、全国职务犯罪检察人才、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核心起草组专家,微信公号“悄悄法律人”主理人。
  个人长期致力于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理论与实践的交叉研究,坚持“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回到实践”的第三条道路研究方法。先后在《法律科学》《政法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治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布文章二百余篇,多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代表著作包括《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7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12月第2版,获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研究成果提名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法律出版社2017年9月第1版、2022年2月第2版,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主编《审查起诉的原理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3月版)、主编《刑事证据法规宝典》(法律出版社2019年4月版)、副主编《公诉人出庭的方法与技巧》(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版)等。



精彩内容

  序  言
  为什么书名要把“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并置在一起呢?这是因为二者确实存在难分难舍的“奇妙的缘分”。笔者也亲历了这个缘分的形成过程。
  笔者所在的单位是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首批试点,笔者亲历了整个改革的过程,参与相关文件的起草和论证工作。笔者带领团队在试点期间提出并实践的“一步到庭”、认罪认罚案件“全流程简化”、附条件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测算表、一单式告知书、“刑拘直诉”等一系列做法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全国40余家政法机关前来交流学习。试点工作受到人民检察院领导的肯定,相关媒体进行了广泛报道。2019年4月12日,笔者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为一个基层检察院代表作经验交流。试点期间以及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笔者还多次在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各省级检察院举办的培训班上讲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理、操作方法及量刑建议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过程中,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成为同时期的热点话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文件,特别是人民检察院要求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此期间,“中兴事件”发生,2018年也被誉为“中国企业合规元年”,企业合规引起法学界前所未有的关注。
  作为一名检察官,笔者在2017年就开始思考如何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关注和研究企业合规。2018年5月24日《检察日报》刊登的《“合规计划”中须有刑法担当》是笔者发表的篇关于企业合规的文章,也是国内篇由检察官发表的关于企业合规的文章。在这篇文章里,笔者提出企业合规作为从宽事由的根基在于预防刑降低,属于合作型的刑法模式。该文章被人民日报官微、人民检察院官网等转载。同年11月17日,笔者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于上海举办的首届企业刑事合规论坛暨企业刑事合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讨会上发表了题为《企业“合规计划”中的刑法担当》的主旨演讲,演讲的第四部分就是“合规计划与认罪认罚从宽”。笔者在演讲中提出: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一样,都是因为预防必要性降低而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排除单位犯罪,自然人认罪认罚(悔罪)可以从宽处罚乃至不起诉,企业(单位)的合规计划相当于认罪认罚,也可以从宽判处罚金乃至不起诉。笔者在演讲中还引用张军检察长的讲话:“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发现问题的要敢于监督纠正,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并在演讲中呼吁:“认罪认罚从宽写入刑事诉讼法,或许能够成为合规计划的刑法担当一个契机和突破口。与其批判法律不如解释法律,从认罪认罚中解释出合规计划的刑法担当”。2019年5月1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共同主办的“合规、刑事风险与单位犯罪”研讨会上,笔者作了题为《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题发言,呼吁可以考虑从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试点。此后,很多研讨会上提出类似观点。笔者撰写的《检察视角下中国刑事合规之构建》是国内早全面系统阐述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基础构建中国企业合规的文章,是国内早系统阐述认罪认罚与合规“四重”关系的文章,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广泛认同。理论界普遍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合规不起诉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依据。之后,笔者又在《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建议》一文中再次呼吁,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基础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合规不起诉条款,此文也是国内早全面系统就合规不起诉提出立法建议的文章。2020年3月,人民检察院启动企业合规批试点,2021年3月启动更大规模的第二批试点,2022年4月全国范围内试点,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件及各试点地区文件均将认罪认罚作为企业合规适用的条件。
  笔者当时所在的南京市检察机关是第二批企业合规试点单位。笔者带领团队办理的企业合规案件,既有大型企业的“普通合规”,也有小微企业的“简易合规”,还有异地协作监管。办理的某公司串通投标企业合规案被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改革动态》作为典型案例推广,并被评为江苏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我们还办理了全国首例“企业合规 公益诉讼”案件。笔者带领团队先后制定《关于涉企经济犯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推进企业合规的实施意见(试行)》《企业合规操作指引》《涉案企业合规办理流程图》《建邺区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细则》《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办法(试行)》等文件。笔者所创立的“双听证”模式、“技术指标 文化指标”合规有效性双层次标准、“1 1 2”合规有效性评估模型、“相对不起诉 检察建议 公益诉讼”模式等,均取得积极成效。《法治日报》《检察日报》等媒体对这些经验、做法进行报道,人民检察院的微信公众号也进行了介绍。
  很多地方检察机关也前来我们单位学习、借鉴这些做法。笔者也先后到国家检察官学院、江苏省工商联、安徽省检察院、杭州市检察院、安徽师范大学、山西省检察官学院等单位讲授企业合规。笔者还作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核心起草专家组成员、第三组副组长,起草了《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部分章节。
  详述上述亲历改革过程是想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与企业合规改革是前后相继甚至相互交叉的,笔者将二者并置在一起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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