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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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是侵害商标权的判定标准。
……那么,多年之后,“如果你想起我,你会想起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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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本书提出的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着眼于商标的本质,即显著性,认为“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是侵害商标权的判定标准。这种认识延续了“现代商标的价值依赖于其销售力”的论断,指出显著性就是商标销售力、性的体现。本研究认为,商标法是商标所有人导向的(trademark owner oriented),保护商标权人是商标法的要旨。显著性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企业、商标与商品/服务之间的关系,它展现的是一个比较。把“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作为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可以克服商标法上混淆标准和淡化标准并置的局面。
作者简介
李雨峰,男,山东临清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学科负责人,西南政法大学第八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目录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本书提出的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着眼于商标的本质,即显著性,认为“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是侵害商标权的判定标准。这种认识延续了“现代商标的价值依赖于其销售力”的论断,指出显著性就是商标销售力、性的体现。本研究认为,商标法是商标所有人导向的(trademark owner oriented),保护商标权人是商标法的要旨。显著性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企业、商标与商品/服务之间的关系,它展现的是一个比较。把“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作为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可以克服商标法上混淆标准和淡化标准并置的局面。
主编推荐
李雨峰,男,山东临清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学科负责人,西南政法大学第八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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