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摘要
《行政诉讼法教程》面向警官高等职业教育,主要适用于理论教学。在体例设计、内容编排、文字表述等方面,《行政诉讼法教程》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力求将理论知识传授和岗位专业技能培养有机结合;又兼顾学科内容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注重对学科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进行介绍和阐述。
《行政诉讼法教程》的内容编写以“必需、够用”为原则,突出介绍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常见的实务问题,注重融入法律制度的变化内容和行政诉讼法教学与科研的新成果。《行政诉讼法教程》共10章,章节体例简明统一:章前先明确“学习目标”,以使学生明确本章的学习要点和技能培训要点;章前和章内分别设置“导入案例”和“参考案例”,促使学生产生问题意识,并在相应的知识点上解析“导入案例”和“参考案例”,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把握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导入案例”之后为章节的知识部分,阐述学科的主流观点、通说,以使学生建立系统的学科知识体系,选取能够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的“延伸阅读”资料,对重要知识点和前沿性知识进行解读,增强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每章的结尾部分为“思考题”“实务训练”,引导学生运用本章所学内容解决相应的行政诉讼法律实践问题。
《行政诉讼法教程》的语言文字力求通俗易懂,避免晦涩冗长的叙述。
商品简介
《行政诉讼法教程》面向警官高等职业教育,主要适用于理论教学。在体例设计、内容编排、文字表述等方面,《行政诉讼法教程》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力求将理论知识传授和岗位专业技能培养有机结合;又兼顾学科内容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注重对学科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进行介绍和阐述。
《行政诉讼法教程》的内容编写以“必需、够用”为原则,突出介绍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常见的实务问题,注重融入法律制度的变化内容和行政诉讼法教学与科研的新成果。《行政诉讼法教程》共10章,章节体例简明统一:章前先明确“学习目标”,以使学生明确本章的学习要点和技能培训要点;章前和章内分别设置“导入案例”和“参考案例”,促使学生产生问题意识,并在相应的知识点上解析“导入案例”和“参考案例”,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把握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导入案例”之后为章节的知识部分,阐述学科的主流观点、通说,以使学生建立系统的学科知识体系,选取能够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的“延伸阅读”资料,对重要知识点和前沿性知识进行解读,增强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每章的结尾部分为“思考题”“实务训练”,引导学生运用本章所学内容解决相应的行政诉讼法律实践问题。
《行政诉讼法教程》的语言文字力求通俗易懂,避免晦涩冗长的叙述。
作者简介
欧元军,男,1973年7月生。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三级警监。兼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安徽省法学会理事,安徽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法学会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会理事,安徽省高级律师与高级公证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安徽省律协行政法律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出版专著1部,在《法律适用》《科技与法律》《华东经济管理》《广西社会科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编和参编多部教材。
目录
模块一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节 行政诉讼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节 共有原则
第二节 特有原则
模块二 行政诉讼的启动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第四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行政案件的起诉和受理
节 行政案件的起诉
第二节 行政案件的受理
模块三 诉讼之王:行政诉讼证据
第六章 行政诉讼证据
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保全、审查和认定
模块四 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判
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节 相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审简易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节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
第九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与决定
模块五 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十章 行政案件的执行
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
第二节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法教程》面向警官高等职业教育,主要适用于理论教学。在体例设计、内容编排、文字表述等方面,《行政诉讼法教程》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力求将理论知识传授和岗位专业技能培养有机结合;又兼顾学科内容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注重对学科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进行介绍和阐述。
《行政诉讼法教程》的内容编写以“必需、够用”为原则,突出介绍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常见的实务问题,注重融入法律制度的变化内容和行政诉讼法教学与科研的新成果。《行政诉讼法教程》共10章,章节体例简明统一:章前先明确“学习目标”,以使学生明确本章的学习要点和技能培训要点;章前和章内分别设置“导入案例”和“参考案例”,促使学生产生问题意识,并在相应的知识点上解析“导入案例”和“参考案例”,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把握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导入案例”之后为章节的知识部分,阐述学科的主流观点、通说,以使学生建立系统的学科知识体系,选取能够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的“延伸阅读”资料,对重要知识点和前沿性知识进行解读,增强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每章的结尾部分为“思考题”“实务训练”,引导学生运用本章所学内容解决相应的行政诉讼法律实践问题。
《行政诉讼法教程》的语言文字力求通俗易懂,避免晦涩冗长的叙述。
主编推荐
欧元军,男,1973年7月生。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三级警监。兼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安徽省法学会理事,安徽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法学会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会理事,安徽省高级律师与高级公证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安徽省律协行政法律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出版专著1部,在《法律适用》《科技与法律》《华东经济管理》《广西社会科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编和参编多部教材。
精彩内容
《行政诉讼法教程》: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抽象行政行为可综合考虑以下标准:①普遍约束力。作为抽象行政行为载体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其效力范围涉及的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约束力和强制适用性。②对象不特定。抽象行政行为所规范的事项、针对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抽象的。③反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在其生效时间内对调整规范对象具有反复的适用性。 (三)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学理上称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同于外部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仅指奖惩、任免这两项决定,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种决定,如公务员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辞退等决定。行政机关处分其公务员的行为是内部行为,因此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从国外情况看,很多国家并不区分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也不以此确定法院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对于公务员作出的奖惩和任免决定等,与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一样,均须接受普通法院或者行政法院审查。在法国,如果不涉及权力、政治因素,议会内部的管理行为、法院内部的行政处分行为都可由行政法院审查。 (四)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由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意味着剥夺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的诉讼权和人民法院对该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因此,范围不能太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此处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能设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目前,我国有《行政复议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终局。如,《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两种终局裁决的情形:①国务院的裁决决定。《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②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相对人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从性质上来讲,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而是刑事司法行为。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比如,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两类职能,其在治安管理中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而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调解行为以及行政仲裁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调解不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单方意志和行为,而是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调解行为对行政机关本身和当事人并不具有必然的拘束力。当事人事后对调解协议不满意的,仍可以以民事争议交人民法院裁判。因此,不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仲裁是法律规定的机构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定的法律制度。将“仲裁”限定为“法律规定”的,这里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只要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仲裁行为,就不能排除行政相对人对该“仲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指导行为 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相对人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灵活地运用非强制性的方法和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依法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但又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服从的义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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