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侦查监督制度理论与实践(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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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制度理论与实践(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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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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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翠松 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309601

出版时间2012-08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1元

货号22893521

上书时间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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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事诉讼系列:侦查监督制度理论与实践》入选书目的内容全面覆盖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审判和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中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事诉讼系列:侦查监督制度理论与实践》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尤其是对管辖、证据、司法鉴定、强制措施适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刑事和解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力求从多角度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选择方案。在信息化时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必须对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背景下的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证据规则、DNA生物证据的运用等前沿问题作出回应,《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事诉讼系列:侦查监督制度理论与实践》也吸纳了一批介绍国外先进经验,探讨新时期程序法运行中的新问题的具有开创性的作品。



目录

导言

一、问题提出

二、概念界定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上篇 制度理念篇

章 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

节 中国古代的侦查监督

一、对侦查行为的“文牍约束”

二、刑讯的限制以及侦讯人员违规刑讯的责任机制

第二节 清末及民国时期的侦查监督制度(1906~1931年)

一、清末及民国时期侦查监督制度的渊源

二、清末及民国时期的侦查机关

三、清末及民国时期的侦查监督制度

第三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侦查监督制度(1931~1949年)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侦查监督制度

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侦查监督制度

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侦查监督制度(1949年至今)

一、中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初建与起步阶段(1949~1957年)

二、中国侦查监督制度的波折与中断阶段(1957~1977年)

三、中国侦查监督制度的恢复与重建阶段(1978~1996年)

四、中国侦查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发展阶段(1997~2012年)

五、中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创新与纵深发展阶段(2012年以后)

第二章 侦查监督制度的域外考察

节 法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一、法国侦查监督制度的法律渊源

二、法国的侦查模式及特点

三、法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第二节 德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一、德国侦查监督制度的法律渊源

二、德国的侦查模式及特点

三、德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第三节 英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一、英国侦查监督制度的法律渊源

二、英国的侦查模式及特点

三、英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第四节 美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一、美国侦查监督制度的法律渊源

二、美国的侦查模式及特点

三、美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第五节 日本的侦查监督制度

一、日本侦查监督制度的法律渊源

二、日本的侦查模式及特点

三、日本的侦查监督制度

……

下篇 制度运行篇



内容摘要


  《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事诉讼系列:侦查监督制度理论与实践》入选书目的内容全面覆盖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审判和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中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事诉讼系列:侦查监督制度理论与实践》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尤其是对管辖、证据、司法鉴定、强制措施适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刑事和解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力求从多角度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选择方案。在信息化时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必须对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背景下的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证据规则、DNA生物证据的运用等前沿问题作出回应,《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事诉讼系列:侦查监督制度理论与实践》也吸纳了一批介绍国外先进经验,探讨新时期程序法运行中的新问题的具有开创性的作品。



精彩内容

  以强奸罪为例,强奸罪要求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检警双方在强奸罪认定方面的争议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检察机关通常从被害人报案是否及时、能否证明暴力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被害人是否有不同意的意思表示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被害人报案不及时、无确切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不能证明被害人有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其通常就作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则对上述几个方面关注不多。以魏某某涉嫌强奸案为例,魏某某与李某曾于2003~2005年处过朋友,并生育有一女儿。后二人分手未联系。2009年冬天,魏某某通过李某某与李某进行短信联络。2010年5月12日上午,李某瞒着其丈夫李某涛,带着与魏某某所生的女儿及自己的儿子来到北京,魏某某接的李某。晚上住到魏某某的住处。2010年5月18日,李某与其老公李某涛到某派出所报案称:5月12日晚及第二天早晨,魏某某用皮带抽打等暴力手段,将其两次强奸(李某身上有伤);魏某某则称二人未发生性关系,只是自己遗精了。公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可认定魏某某对李某实施了强奸行为:被害人李某对其身上的伤是如何形成的描述符合伤情,医生也证实其伤应当是暴力造成。且本案中,魏某某对于是否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口供先后变化较大,可以看出其一直在进行狡辩,没有如实供述,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检察机关则认为,被害人关于魏某某使用暴力的两次陈述不一致,且被害人在事发5天后才到公安机关报案,无法排除其丈夫得知后对其进行殴打的合理怀疑。另从李某与魏某某互发的短信内容可以看出其对魏某某的爱意,对此,李某并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因而难以认定被害人有不同意的意思表示。
  检警之间对于证据认定的分歧也表现在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诈骗类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财物的行为。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且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被害人陈述除外)证实犯罪嫌疑人骗取财物时,检警双方对于证据的证明程度把握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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