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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健军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67751
出版时间2020-05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88元
货号28556966
上书时间2024-12-21
仲裁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重要方法,而仲裁程序是一个有许多问题可供研究的领域。本书的目的在于研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附件七的仲裁不仅是《公约》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四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之一,而且被设置为保底程序。这是近些年来附件七仲裁程序被《公约》缔约国频繁启动的原因之所在,由此需要对此种争端解决方法进行全面研究。关于“程序”的界定问题有不同看法,存在所谓的广义和狭义之分。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规则大致包括三类:有关争端各方之间是非曲直问题的实体规则,有关法庭的管辖权和争端各方诉求的可受理性的规则,以及有关案件审理进程的规则。广义的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相对应,不仅包括有关案件审理进程的规则,而且包括有关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规则;而狭义的程序规则并不包括管辖权和可受理性方面的规则。本书是在狭义上使用“程序规则”这一概念的。
不同于常设国际裁判机构,《公约》附件七的仲裁法庭并不拥有一套适用于各案的统一的程序规则。附件七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主要有两个渊源:《公约》(特别是附件七)的规定以及专门为某一特定案件制定的程序规则。附件七第4条规定,仲裁法庭“应按照本附件及本公约的其他规定执行职务”。附件七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基本框架,包括程序的提起、仲裁法庭的组成、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争端各方的职责、不到案、裁决和裁决书、法庭的开支等。同时,附件七第5条规定:“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仲裁法庭应确定其自己的程序,保证争端每一方有陈述意见和提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该规定构成仲裁法庭制定其程序规则的依据。就条约设立的仲裁法庭而言,有关条约通常就法庭的程序规则作出大致的规定,同时授权法庭根据条约的用语和精神来补充和细化这些规则。其实一般认为仲裁法庭拥有制定自己程序规则的固有权力,而无论仲裁协定是否明确授权。专案程序规则的优点是使得仲裁法庭得以在考虑手头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争端各方的意见后制定程序,从而使所制定的程序规则能够限度地满足案件的需求。但是此种方式的缺点也很明显:它缺乏那种自始就规定一整套程序规则的做法的可预见性,而且将耗时的程序规则制定过程推迟到仲裁法庭组成后,由此使得仲裁法庭在组成后无法在短时间内即开始审理案件。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各附件七仲裁法庭制定的程序规则及其相关实践,所采取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比较分析。各个法庭所制定的程序规则因个案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十分正常,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程序规则之间没有联系。相反,出于法律和实践上的原因,各附件七程序规则之间的联系几乎是无法避免的。,尽管仲裁法庭有权制定其程序规则,但它所制定的程序规则不得与组成法庭的基本法律文件相矛盾。切斯特•布朗(Chester Brown)教授指出,虽然程序规则被视为程序法的一个渊源,但是其内容实际上是由法庭成员而非缔约国来决定的,因此,程序规则中的规定“代表了一种只是间接来自国家同意的法律渊源”。就附件七仲裁法庭而言,《公约》第十五部分及附件七是法庭的基本法律文件,而且附件七第4条明确要求仲裁法庭“应按照本附件及本公约的其他规定执行职务”。由此仲裁法庭制定的程序规则只能解释和补充附件七的规定。而在附件七规定的框架内,各程序规则之间不可避免会存在内容上的联系。第二,虽然理论上讲一个附件七仲裁法庭可以在附件七规定的框架内制定一套与众不同的程序规则,但是考虑到制定一整套全新的程序规则所要花费的大量时间和将要面临的各种困难,更为高效和保险的方式毋宁是参考之前的程序规则,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调整。
在对附件七仲裁法庭制定的程序规则进行比较分析时,本书还将参考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相关文件及其近年来管理的其他一些国家间仲裁的实践。作为常设仲裁法院基础文件之一的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为了促进仲裁的发展”,在第四部分第三章规定了一套仲裁程序规则——它们将适用于仲裁程序,“除非当事国已经就其他规则达成协议”。而常设仲裁法院1992年制定的《仲裁两国间争端之任择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PCA仲裁规则1992》”)以及2012年制定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PCA仲裁规则2012》”)在这方面是特别相关的(本书中将它们称为“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此外,1958年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因为其中主要是对有关国际仲裁现存法律的编纂,而且该示范规则曾对《公约》附件七的制定产生过影响。除仲裁实践外,本书在一些问题上还将参考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程序规则和它们的实践。附件七仲裁法庭与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同列为《公约》第287条中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就国家间仲裁与国际法院的关系而言,学者们在研究前者时“几乎无一例外”地会涉及后者的实践。有学者注意到国际法庭在一些程序问题上存在采取相同做法的倾向,并提出了“国际裁判的共同法”(common law of international adjudication)的概念。
本书主要围绕现有附件七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展开。全书除序言和结论外包括六章。章按照时间顺序逐一检视目前可以获得的附件七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的结构,以便查明它们都对哪些事项进行了规定。第二章至第六章大致按照程序规则的结构依次考察这些规则的内容。特别是,它们对哪些问题的规定采取了一致或相近的立场,而对哪些问题的规定却存在明显的差异,以及各个法庭在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相关问题的,并在考察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和实践进行分析。具体而言,第二章分析程序规则的“引言”部分,第三章讨论仲裁法庭的组成问题,第四章研究仲裁审理中的一般问题,第五章研究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而第六章讨论裁决的问题。除了附件七程序规则中明确规定的问题,本书对于第三方、裁决的复核和无效等仲裁实践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讨论。
有几点需要说明:,本书的研究资料截至2019年6月,书中的“目前”指的也是这一时间。第二,由于我国学者已经对“南海仲裁案”进行了大量研究,因此,本书并不专门对该案进行分析。第三,作者曾发表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基于目前可获样本的比较研究》一文(《中国国际法年刊》2014年卷),其中许多内容都被纳入本书中。
本书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项下各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及其相关实践,既涉及仲裁程序规则本身的制定问题,又涵盖了案件审理进程中的各种程序问题。研究中参考了国际法委员会(ILC)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常设仲裁法院(PCA)的仲裁规则及其管理的国家间仲裁实践、国际法院(ICJ)和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的实践,以及《公约》附件五项下强制调解委员会的实践。
高健军,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海洋法,曾出版《中国与国际海洋法》《国际海洋划界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等著作。
总 序
序 言
章 程序规则的制定和结构
一、程序规则的制定
二、程序规则的结构
第二章 程序规则的引言
一、程序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书记处、通知和期间的计算、程序的开始、代表和协助
(一)书记处
(二)通知和期间的计算
(三)程序的开始
(四)代表和协助
第三章 仲裁法庭的组成
一、仲裁员的指派
(一)概述
(二)程序规则的规定
(三)《指派条件》
二、质疑仲裁员
(一)程序规则的规定
(二)“查戈斯群岛海洋保护区仲裁案”
三、更换仲裁员
(一)更换的原因
(二)替代仲裁员的指派
(三)先前程序的重复
(四)仲裁法庭的实践
第四章 仲裁审理(一)
一、总则
(一)程序规则的规定
(二)分析
二、仲裁的地点和语言
(一)仲裁地点
(二)仲裁语言
三、程序的透明度
(一)概述
(二)案件的公开
(三)书状和庭审的公开
(四)裁决和命令的公开
(五)机密信息的保护
四、书状
(一)书状的提交
(二)书状和诉求的修改
(三)书面程序结束
五、庭审
(一)庭审的时间安排和进程
(二)询问证人
(三)庭审结束
六、证据
(一)程序规则的规定
(二)当事方的证明责任
(三)法庭评价证据的自由
(四)法庭收集证据的权力
七、仲裁法庭指派的专家
(一)程序规则的规定
(二)仲裁法庭的实践
八、关于行政和常规程序的决定
第五章 仲裁审理(二)
一、初步反对主张
(一)程序规则的规定
(二)仲裁法庭的实践
二、不到案
三、临时措施
四、第三方问题
(一)仲裁法庭的实践
(二)评论
第六章 裁决
一、裁决的形式和效力
(一)裁决的形式
(二)裁决的效力
二、和解或其他终止理由
(一)程序规则的规定
(二)因和解终止程序
(三)因其他理由终止程序
三、裁决的解释、执行、更正、补充、复核和无效
(一)裁决的解释或执行
(二)裁决的更正
(三)补充裁决
(四)裁决的复核
(五)裁决的无效
四、开支、费用及开支的缴存
(一)仲裁法庭的开支和当事方的费用
(二)仲裁法庭开支的缴存
结 论
附 录
附录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
附录二 部分附件七仲裁实践一览表
附录三 “莫克斯工厂案”程序规则
附录四 “自由号仲裁案”程序规则
参考文献
一、程序规则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
(二)其他程序规则
二、条约和其他资料
(一)条约
(二)其他资料
三、案例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案
(二)其他案件
四、著述
(一)中文
(二)英文
本书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项下各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及其相关实践,既涉及仲裁程序规则本身的制定问题,又涵盖了案件审理进程中的各种程序问题。研究中参考了国际法委员会(ILC)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常设仲裁法院(PCA)的仲裁规则及其管理的国家间仲裁实践、国际法院(ICJ)和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的实践,以及《公约》附件五项下强制调解委员会的实践。
高健军,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海洋法,曾出版《中国与国际海洋法》《国际海洋划界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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