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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东根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86113
出版时间2023-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8元
货号29671106
上书时间2024-12-17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具有如下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法考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汇总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法考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本书通过对法条所涉知识点的深度解析和对真题知识点考查方式的展示,帮助考生精准掌握,面对命题陷阱不再犹豫彷徨。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本书参照法考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地、有针对性地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总纲(第1~32条)
第1条【国体】
第2条【政体】
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4条【民族政策】
第5条【法治原则】
第6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7条【国有经济】
第8条【集体经济】
第9条【自然资源】
第10条【土地制度】
第11条【非公有制经济】
第13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30条【行政区划】
第31条【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56条)
第34条【选举权】
第37条【人身自由】
第38条【人格尊严及保护】
第39条【住宅权】
第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第45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51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三章国家机构(第57~140条)
第57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58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59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第60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62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63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64条【宪法的修改及法律的通过程序】
第65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69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72条【提案权】
第73条【质询权】
第74条【司法豁免权】
第75条【言论、表决豁免权】
第79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80条【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81条【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84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85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86条【国务院的组成】
第89条【国务院的职权】
第92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93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94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制】
第97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98条【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101条【地方人大对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选举】
第102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103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第112条【民族自治机关】
第113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第114条【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第116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132条【各级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137条【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141~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
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
第三章行政法规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六章选区划分
第七章选民登记
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选举程序
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三章罪行和处罚
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四章录用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职务、职级任免
第七章职务、职级升降
第八章奖励
第九章监督与惩戒
第十章培训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十三章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诉与控告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复审、复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项
第三章起草
第四章审查
第五章决定与公布
第六章行政法规解释
第七章附则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项
第三章起草
第四章审查
第五章决定和公布
第六章解释与备案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章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三章主动公开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具有如下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法考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汇总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法考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本书通过对法条所涉知识点的深度解析和对真题知识点考查方式的展示,帮助考生精准掌握,面对命题陷阱不再犹豫彷徨。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本书参照法考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地、有针对性地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全面、深入解析精准应对法考试题
——法考的命题特点、趋势及本书的思路和特色
一、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法考透露出来的命题特点和趋势
在2018年登上历史舞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这五年的法考轮廓进一步清晰。虽然真题不再公布,但从诸多考生的吐槽和点滴回忆中还是能勾勒出法考的大致面貌。总结起来,法考的命题特点及考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法考命题的整体要求高度契合
《意见》在“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部分规定,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现已调整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从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法考的试题看,《意见》的这一要求得到了较好贯彻。
(二)试题的实践性、综合性加强,以检验考生的法治实践水平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法考,很多试题都是直接以生活中真实发生的热点案件为素材加工而成,如“昆山反杀案”、陨石所有权案等。有考生吐槽:“命题人追热点追得比新媒体小编都快,反杀案这么新的案件都安排上了。”当然,以前的司法考试也有试题直接来源于现实发生的真实案例,但可以预见的是,以后的法考会将更多的热门案件、真实案件融进试题中。这表明法律是一门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的科学,考生必须关注社会热点,注意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注意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方法来分析真实案件。
同时,试题的综合性强也是显著特点之一。有考生吐槽:“感觉出题老师就是来炫技的,各部门法来回穿插,有好多题不确定是在考哪个法,部门法边界不明显。”多部门法综合考查在主观题部分体现得更为突出。这一命题特点也符合司法实践,因为真实发生的案件往往不会只局限于某一部法律,而是会涉及多部法律,刑民交叉、民商法相互交织、实体法与程序法交融是常态,具体法律的划分只是方便研究和学习之用,绝不是真实案件中复杂法律关系的真实体现。
(三)坚持了法考是职业资格考试(而不是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这一定位
法考是法律实务从业者的资格考试,是为法律职业准入门槛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这必然要求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测试标准要基本一致,即大部分试题有相对统一的答案,答案完全开放的试题只是少数。从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法考的试题来看,那种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案例为主,答案就是完全开放的观点并不正确。在同一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案例题的答案必然是相对明确的,当然也会涉及在重要法律知识点上的观点之争,但这毕竟是少数。答案完全开放的试题并不适用于这种测试标准相对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本书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四位一体
本书想为考生提供一种有效复习法条的方法,真正帮助考生解决三大问题:法条会如何考;法条应如何看;法条如何应用于法考的实战。为实现这一目标,本书力图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阐述法考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具有如下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法考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汇总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法考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由于法考不公布真题,本书部分是以司法考试的真题为分析对象,同时也穿插了能收集到的部分法考真题来分析)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法考虽然在主观题部分可以查看法条和司法解释,但这绝不意味着备考时可以降低对法条和司法解释的掌握程度,因为客观题仍然是不能查看法条和司法解释,主观题部分虽然能查看,但大概率是没有时间翻看。另外,法考与司法考试相比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司法考试中每个部门法的试题顺序是相对固定的,试题虽然可能不会答,但至少知道考的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但在实行机考的法考时代,部门法的试题顺序不再规律地出现,有考生无奈地感叹:“今年试题打乱,感觉不多看几眼都不知道考哪科。”这就要求平时对法条的掌握要深刻。
另外,无论是司考还是法考,都要求对知识点掌握得很精准,不能似是而非,否则就会出现有些考生所说的“单选看着像多选,多选看着像单选”。本书通过对法条所涉知识点的深度解析和对真题知识点考查方式的展示,帮助考生精准掌握,面对命题陷阱不再犹豫彷徨。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本书参照法考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地、有针对性地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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