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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俊淇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2700373
出版时间2022-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38元
货号29468149
上书时间2024-12-16
第一章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范基础
第一节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济学理由
一 市场力量的不正当行使及相关福利损失
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调整的约束条件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一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调整的目标结构
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调整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范类型及其建构路径
一 “行为类型化”的价值及其局限
二 路径拓补:以损害类型为基础的规范建构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扭曲性滥用
第一节 差别待遇的双重语境
一 作为经济学范畴的差别待遇
二 作为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的差别待遇
第二节 差别待遇可能涉及的不同规范类型
一 剥削损害和剥削性差别待遇
二 一线损害和排他性差别待遇
三 二线损害和扭曲性差别待遇
第三节 扭曲性滥用的法律分析框架
一 差别待遇行为的违法性构成
二 正当理由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剥削性滥用
第一节 剥削性滥用的法理基础
一 剥削性滥用的经济理论演变
二 禁止剥削性滥用的价值依托
三 剥削性滥用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依据
第二节 不公平高价
一 不公平高价的认定方法
二 不公平高价反垄断规制的潜在困难和弊端
三 不公平高价反垄断规制的限定条件
第三节 其他剥削性滥用行为
一 不公平低价
二 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三 剥削性价格歧视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排他性滥用
第一节 企业排他行为的经济理论演变
一 作为经济学范畴的“排他”及其辨别难题
二 排他行为的规范基础及不同反垄断经济学流派
第二节 排他性滥用反垄断法规则的体系性差异与中国化取向
一 反垄断法的“二元典范”
二 排他性滥用反垄断法规则的体系性差异
三 差异的必然性及其解释
四 排他性滥用反垄断法体系的中国化取向
第三节 排他性滥用的法律分析:类型化规则与概括性标准
一 规则、标准以及反垄断法的分析方法
二 排他性滥用行为的结构化合理分析
三 排他性滥用的概括性判断标准和一般性定义
第四节 本章小节
第五章 单独市场支配地位
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与市场力量的混同
一 不同概念术语的初步考察
二 市场支配地位与市场力量的混同
三 概念混同的缘由
四 区分市场支配地位与市场力量的理据
第二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性和不同成因
一 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性
二 市场力量的“反相关性”
三 基于不同成因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反垄断法关注
第三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综合方法
二 市场份额
三 进入壁垒
四 买方抗衡力量
五 新经济中的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第一节 寡头垄断问题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一 经济学中的寡头垄断与默契共谋
二 寡头默契共谋的反垄断法调整:困境与出路
第二节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实践
一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规范演变
二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法中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规范建构
一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分析框架
二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关联问题
第四节 本章小结
附 OECD“数字市场的滥用支配地位”论坛介评
参考文献
后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不正当地获取、维持、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不正当地利用这种地位的行为。本书突破了单一、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研究视域,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能导致的排他效应、扭曲效应、剥削效应等损害类别(损害理论)为基础,构建和阐释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反垄断法上的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扭曲性滥用”“剥削性滥用”,以及作为其规范前提的“单独市场支配地位”和“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不正当地获取、维持、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不正当地利用这种地位的行为。本书突破了单一、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研究视域,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能导致的排他效应、扭曲效应、剥削效应等损害类别(损害理论)为基础,构建和阐释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反垄断法上的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扭曲性滥用”“剥削性滥用”,以及作为其规范前提的“单独市场支配地位”和“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郝俊淇,法学博士,现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要从事反垄断法研究,兼任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北京市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理事。在《当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治研究》等刊物发表反垄断法方面的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等课题。
前言
章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范基础
节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济学理由
一 市场力量的不正当行使及相关福利损失
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调整的约束条件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一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调整的目标结构
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调整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范类型及其建构路径
一 “行为类型化”的价值及其局限
二 路径拓补:以损害类型为基础的规范建构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扭曲性滥用
节 差别待遇的双重语境
一 作为经济学范畴的差别待遇
二 作为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的差别待遇
第二节 差别待遇可能涉及的不同规范类型
一 剥削损害和剥削性差别待遇
二 一线损害和排他性差别待遇
三 二线损害和扭曲性差别待遇
第三节 扭曲性滥用的法律分析框架
一 差别待遇行为的违法性构成
二 正当理由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剥削性滥用
节 剥削性滥用的法理基础
一 剥削性滥用的经济理论演变
二 禁止剥削性滥用的价值依托
三 剥削性滥用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依据
第二节 不公平高价
一 不公平高价的认定方法
二 不公平高价反垄断规制的潜在困难和弊端
三 不公平高价反垄断规制的限定条件
第三节 其他剥削性滥用行为
一 不公平低价
二 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三 剥削性价格歧视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排他性滥用
节 企业排他行为的经济理论演变
一 作为经济学范畴的“排他”及其辨别难题
二 排他行为的规范基础及不同反垄断经济学流派
第二节 排他性滥用反垄断法规则的体系性差异与中国化取向
一 反垄断法的“二元典范”
二 排他性滥用反垄断法规则的体系性差异
三 差异的必然性及其解释
四 排他性滥用反垄断法体系的中国化取向
第三节 排他性滥用的法律分析:类型化规则与概括性标准
一 规则、标准以及反垄断法的分析方法
二 排他性滥用行为的结构化合理分析
三 排他性滥用的概括性判断标准和一般性定义
第四节 本章小节
第五章 单独市场支配地位
节 市场支配地位与市场力量的混同
一 不同概念术语的初步考察
二 市场支配地位与市场力量的混同
三 概念混同的缘由
四 区分市场支配地位与市场力量的理据
第二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性和不同成因
一 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性
二 市场力量的“反相关性”
三 基于不同成因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反垄断法关注
第三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综合方法
二 市场份额
三 进入壁垒
四 买方抗衡力量
五 新经济中的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节 寡头垄断问题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一 经济学中的寡头垄断与默契共谋
二 寡头默契共谋的反垄断法调整:困境与出路
第二节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实践
一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规范演变
二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法中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规范建构
一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分析框架
二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关联问题
第四节 本章小结
附 OECD“数字市场的滥用支配地位”论坛介评
参考文献
后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不正当地获取、维持、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不正当地利用这种地位的行为。本书突破了单一、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研究视域,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能导致的排他效应、扭曲效应、剥削效应等损害类别(损害理论)为基础,构建和阐释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反垄断法上的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扭曲性滥用”“剥削性滥用”,以及作为其规范前提的“单独市场支配地位”和“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郝俊淇,法学博士,现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要从事反垄断法研究,兼任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北京市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理事。在《当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治研究》等刊物发表反垄断法方面的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等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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