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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团体协约法 法中的社会自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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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胡戈·辛茨海默 著 胡川宁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234511

出版时间2024-06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78元

货号1203320791

上书时间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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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胡戈·辛茨海默(Hugo Sinzheimer,1875-1945),德国近代著名政治家、法学家,社会民主党人。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历任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荣誉教授、“魏玛共和国”国民大会成员、法兰克福市议会议员等职,是《魏玛宪法》第159条团体协约条款的缔造者。著有《社团性劳动规范合同》《劳动团体协约法》等多部富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对于德国劳动法学具有开创性的贡献,直接影响了“二战”后德国劳动法的立法和理论发展,被誉为“德国劳动法之父”。他主张采用跨学科方法,将法律实证主义与社会学分析相结合。他的思想对欧洲和其他国家(如日本)的集体劳动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胡川宁,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德国耶拿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作为客座教授赴德国哈勒大学访问讲学。长期致力于民法学、社会法学的教学、科研和实践等工作。

目录
缩略语

前言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团体协约法的问题与立法法学

一、法学的双重使命

二、立法法学的任务

三、立法法学的方法

四、团体协约法的问题

五、《劳动团体协约法》

第二章 基本理念

一、法的统一性

二、社会意志

三、群众与法

第二编 团体协约法新架构的基本形式

第三章 团体协约的自治

第一节 基本理论

一、引言

二、团体协约的法制史根源

……





内容摘要
本书写作于20世纪初,旨在为解决德国《劳动团体协约法》制定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学解决方案。本书系统阐述了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自决力量的积极意义,认为国家应该承认社会自决力量。在此基础上,国家应当制定团体协约法,并赋予团体协约针对不特定第三人的造法效力。本书是德国劳动法之父辛茨海默的代表作,为德国当代集体劳动法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德国现行《团体协约法》的框架雏形。

主编推荐
本书系统阐明德国劳动团体协约立法的基础理论,是兼顾理论与实践的劳动法经典。以德国“一战”为背景,梳理当时劳动团体协约立法的基本问题,特别是指明国家形式立法不能解决的现实问题,提出形式立法到社会实质立法的转变。在劳动立法中如何界定社会力量,如何定性劳动集体合同等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和谐有序运转。本书可以帮助国内读者充分了解德国劳动团体协约立法的历史和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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