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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书编写组
出版社台海出版社
ISBN9787516829028
出版时间2021-03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48元
货号29280688
上书时间2024-11-22
时间追溯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家百废待兴,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各项事业都逐渐走向繁荣振兴。为了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进程,“普法”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从全国到地方,从官员到群众,全部都投入到法律常识学习的历史浪潮中,国家更是大力推进“普法”工作。
当我们把时间定格到今天,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业已颁布,普法工作也从“一五”普法走到了“八五”普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取得了长足发展。“有法走遍天下,无法寸步难行”,普法工作有效推进了全民法治观念的提升,逐渐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正引领着全体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作为普法的对象——广大普通民众,配合国家普法宣传,认真学习和领会法律知识,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也是一项义务。然而,基于法律的庞杂性与专业性等特点,普通民众做到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并非一件易事。为了帮助大家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掌握和理解一些与生活或工作等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精心编写了一本《“八五”普法学习知识一本通》,值此“八五”普法之际,希望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本书以法律领域作为区分,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色:
,系统性。本书全面、系统地回答了涉及公民基本生产生活的各项法律常识,包括宪法相关知识、民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事项、经济法律问答、常见违法犯罪行为解析、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以及面对权利受侵害后的民事、行政、刑事救济途径,内容丰富、包罗万象,涵盖了很多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疑难杂症”。
第二,专业性。本书以常见法律常识为知识点,由专业的律师团队根据法律法规,结合生活实际进行分析研判,对各个问题的解答专业而翔实,严密而通俗,不但能有效帮助个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实际问题,还可以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法治观念。
第三,便捷性。本书按照基础性法律的门类进行分类整理,从国家根本大法到日常生活用法,一目了然。大家检索某一问题时能在短的时间内完成,具有很强的便捷性。
作为普法读本,这本书中的内容基本上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了解的基础性、常识性法律知识。坚定法律信仰,树牢法律思维,任重而道远,只有每个公民积极配合、参与到普法工作中来,依法治国才能迈向新的征程。
在普法的道路上,有你有我!关于本书内容,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是法律专家根据新修订法律法规,对日常生活、工作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为读者解决生活中的法律困惑,帮助读者正当、合法地维权。
在特色上,本书依托《民法典》等法律,从大众的视角;用通俗的语言向大家传递法律知识。在内容上,本书从宪法、民事、行政、经济、刑事、诉讼等领域,对法律问题科学分类,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讲解法律知识,方便读者快速检索、查找法律依据。
章 宪法与宪法性法律问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人民代表选举
三、基层群众自治
第二章 民事法律问答
一、婚姻家庭
二、继承
三、人格权
四、合同
五、物权
六、侵权责任.
第三章 行政法律问答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四、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经济与社会法律问答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正当竞争、诚信经营
三、财税
四、社会保障与救助
五、劳动就业
第五章 刑事法律问答
一、犯罪与处罚
二、常见犯罪
第六章 诉讼法律问答
一、民事诉讼
二、行政诉讼
三、刑事诉讼
本书是法律专家根据新修订法律法规,对日常生活、工作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为读者解决生活中的法律困惑,帮助读者正当、合法地维权。
在特色上,本书依托《民法典》等法律,从大众的视角;用通俗的语言向大家传递法律知识。在内容上,本书从宪法、民事、行政、经济、刑事、诉讼等领域,对法律问题科学分类,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讲解法律知识,方便读者快速检索、查找法律依据。
专业 根据《民法典》修订,字典式查询解决法律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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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 403个知识问答,详尽通俗地解答常见法律问题
44.“离婚冷静期”届满,未申领离婚证的,一般会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即为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撤回离婚申请。该期限届满后,双方再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发给离婚证,如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不申请的,按照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处理。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民法典婚姻编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民法典》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因胁迫结婚的,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请求有一定的时效限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国《民法典》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对方而直接结婚的,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该事由后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我国《民法典》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由此可见,我国的
法定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即使举行了婚礼、办酒席等活动,该婚姻也是无效的。
彩礼,从法律角度而言,应该是一种赠与,但是这种赠与有其特殊之处,因为其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将来婚姻的缔结为附加条件。对于夫妻离婚时彩礼能否要回的问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回彩礼。
我国《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股票所得的收益,在性质上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所以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我国《民法典》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为了家庭生活的需要而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等其他理由拒绝承担该债务。
我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按照民法典千零六十三条第(三 ) 项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虽然该房屋是在夫妻婚后购买的,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应视为只对出资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我国《民法典》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据此可知,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此外,《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不仅有相互抚养义务,而且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如果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女性怀孕在引起身体变化的同时,也会引起心理的变化,其表现出情绪上的波动属正常反应。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也就是说,男方不能因女方怀孕期间性格大变而提出离婚,而应对女性更加关心和爱护。
54.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的,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由此可见,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并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或者成年子女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存在身份上的差别,生父需要对私生子承担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的需要负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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