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孝管官——孝与古代丁忧制度
全新正版 急速发货
¥
6.8
2.8折
¥
24
全新
库存4件
作者盖志芳,黄继红 著
出版社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ISBN9787507836745
出版时间2014-01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24元
货号23406910
上书时间2024-11-18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 商品描述
-
导语摘要
丁忧作为一种中国古代职官管理制度,在中国存在和沿袭了数千年,成为研究中国文化必不可少的素材之一。本书重点论述了历代的丁忧制度。例如,秦朝为了强化对人民的精神禁锢,曾号令天下臣民一律戴重孝为天子守丧三年等。而丁忧制度真正普及开来,是在儒家思想得到统治者认可,成为国家正统思想之后。如在唐代法律中,丁忧制度被加以确认,形成了对官员丁忧行为的礼制和法制层面的双重约束。而到了清朝又施行了满汉不同的丁忧制度。
作者简介
盖志芳,女,汉族,历史学博士。现就职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曾在《东岳论丛》、《兰台世界》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承担市社科项目一项。
黄继红,女,山东利津人,法学硕士。2004年至今,担任滨州学院社科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主要负责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曾在《人民论坛》、《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校级科研项目两项。
目录
导言
一 什么是丁忧制度——官员们为父母丧而暂时停职
二 丁忧制度的内容
三 为君夺亲谓夺情
章 追根溯源话丁忧
一 丁忧制度的礼制基础——三年丧
二《礼记》——“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
三 先秦时期三年丧实行情况
四 晏婴为父居丧,严守礼制
第二章 汉代——丁忧成为非普遍性强制规范
一 从黄老无为到儒家治世
二 教化天下,不孝重罚
三 丁忧成为非普遍性强制规范
四 汉朝官员自觉守制
五 汉代的夺情起复
第三章两晋南北朝——丁忧成为官员的强制性规范
一 司马氏以孝治天下
二 晋武帝带头推行三年丧制
三 两晋名士居丧违制遭“清议”
四 士人因孝避仕,官员拒绝夺情
五 北魏孝文帝与丁忧入律
六 严格丁忧之南朝
第四章 隋唐时期——丁忧制度全面法律化、制度化
一 隋朝——丁忧制度的法律化发展
二 缘情制礼——唐代丧服制度的三次改革
三 从礼到律——丁忧制度全面法律化、制度化
四 唐朝的夺情起复制度
五 一代名相房玄龄丁继母忧被夺情
六 丁忧与官员的仕途起伏
第五章 宋朝——文臣武将不同的丁忧规定
一 宋朝以孝治天下
二 文武官员不同的丁忧规定
三 李定丁忧风波
四 史嵩之丁忧被排挤
五 高宗三下诏书岳飞含泪起复
第六章 元朝——二元政治体制下的丁忧制度
一 元朝以孝治国
二 丁忧制度遵等级
三 元代丁忧制度的特点和地位
第七章 明朝——丁忧制度大改革
一 重孝道、兴教化、制礼律
二 丁忧制度大改革
三 服阙起复
四 是是非非话夺情
五 一代名臣张居正,为君夺情惹是非
第八章 清朝——旗人统治下的丁忧制度
一 旗人治国,教育为本
二 借鉴汉法,孝御天下
三 旗人统治下的丁忧制度
四 平除满汉畛域——清末丁忧制度大改革
第九章 忠孝两难话丁忧
一 丁忧制度与以孝治国
二 忠孝面前官员的艰难选择
三 谈古论今话丁忧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丁忧作为一种中国古代职官管理制度,在中国存在和沿袭了数千年,成为研究中国文化必不可少的素材之一。本书重点论述了历代的丁忧制度。例如,秦朝为了强化对人民的精神禁锢,曾号令天下臣民一律戴重孝为天子守丧三年等。而丁忧制度真正普及开来,是在儒家思想得到统治者认可,成为国家正统思想之后。如在唐代法律中,丁忧制度被加以确认,形成了对官员丁忧行为的礼制和法制层面的双重约束。而到了清朝又施行了满汉不同的丁忧制度。
主编推荐
盖志芳,女,汉族,历史学博士。现就职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曾在《东岳论丛》、《兰台世界》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承担市社科项目一项。
黄继红,女,山东利津人,法学硕士。2004年至今,担任滨州学院社科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主要负责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曾在《人民论坛》、《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校级科研项目两项。
精彩内容
导言
自古忠孝难两全,忠孝的矛盾冲突困扰了国人几千年。当忠孝不能两全时,尽忠还是守孝,一度成为为人臣子者难以逾越的道德困境。
时至今日,这个由来已久的道德难题似乎有了无可争议的答案。因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牢固确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何时刻都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这也从根本上摆脱了自古以来忠孝两难的道德困境。
那古人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古代的臣子官员在面临忠孝两难的抉择时,会何去何从呢?带着这样的思考,我们一块追根溯源,去了解一种几乎与漫长的封建社会相生相伴的古代职官管理制度——丁忧。
“丁忧”这个词,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不管是翻阅古籍还是看时下热播的一些历史题材的电视剧,都能看到它的影子。比如,《儒林外史》中,范进和张静斋去见汤县令,汤县令问范进为什么不去会试,范进回答“先母见背,遵制丁忧”;电视剧《康熙王朝》中,老叫花子姚启圣当平台总督受到阻力,不服气,就跟康熙耍性子,借口乳母去世,要回家丁忧等。总而言之,在古代,丁忧作为一种职官管理制度,是个出现频率很高的词。
那么,丁忧究竟是什么?它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的?它的出现造成了什么影响或者具有什么样的历史意义?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一块回溯历史,探寻答案。
一 什么是丁忧制度——官员们为父母丧而暂时停职
“丁忧”一词由谁首创,根据现有史料似乎已无从考证。“丁忧”早出现于《宋史礼志》:“咸平元年,诏任三司、馆阁职事者丁忧,并令持服。”又诏:“川陕、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既受代而丧制未毕者,许其终制。”丁忧究竟指的是什么呢?
有学者从字面意思进行解读,丁指人丁,即人口的意思,忧指忧伤,伤心。顾名思义,“丁忧”即人丁忧伤。这样解释也说得过去。但是,根据现代人的思维这样简单地从字面上进行解读,未免辜负了古汉语的优美意境与博大精深,甚至会产生歧义,闹出笑话。
据《尔雅释诂》:“丁,当也。”是遭逢、碰到的意思。如《后汉书岑彭传》:“我喜我生,独丁斯时。”据《尚书说命上》:“忧,居丧也。”《日知录期功丧去官》注:“古人凡丧皆谓之忧。”如《书说命上》“王宅忧,亮阴三祀”。所以,古代的“丁忧”二字,就是遭逢居丧的意思。“遭逢居丧”,儿女们会忧伤,会居丧,会遵循一定的民俗和规定“守制”,这样的解释显然比单纯的“人丁忧伤”四个字包含的内容要广泛得多,意义要深刻得多。
丁忧,丧制名,又叫居丧、守孝、丁艰或丁家艰,原指遇到父母丧事,子女按礼持丧三年。丁忧期间不得行婚嫁之事,不预吉庆之典,后来多指官员居丧,即官员遭父母或其他尊长之丧,必须暂离公职,回籍守丧三年,期间停止升转,停给俸禄,然仍准算历俸,待守制期满,重新出来任职。
作为一种职官管理制度,丁忧在中国存在和沿袭了数千年,成为研究中国文化尤其是传统孝文化必不可少的素材之一。
二 丁忧制度的内容
按照规定,一旦遭遇父母之丧,不论身居何职、品级多大,在职官员必须解官去职,远离工作岗位,即所谓“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除此之外,丁忧期间的日常行为还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儒家的先驱们对原始社会以来的守丧习俗进行积极的加工改造,形成了一套标准化、系统化和等级化的居丧制度,对三年丧期内的守丧行为在容体、声音、言语、饮食、衣服、居处等方方面面提出了具体的标准,旨在做到居丧者的所有生活细节都要彰显出对逝者离去的哀悼之情。这就是所谓的居丧守制。当然在不同时期,不同朝代,礼法对丁忧者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但大致来说的话,居丧期间,对丁忧者的限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饮食方面
为了体现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丁忧期间,居丧者在饮食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通常是服丧的前三天,不饮不食,三天后才能早晚两次喝点限量的稀粥,即所谓“食粥,朝一溢(1升的1/24)米,莫(暮)一溢米”,三个月后才能吃粗粮喝清水,一年以后才能吃蔬菜水果,两年以后才能吃醋和酱,服丧期满后才能饮酒吃肉。
当然此规定也非,要根据守丧之人的身体做灵活变通。对于那些年老体弱之人,为了防止因过度饥饿导致身体毁损,允许他们饮酒食肉。而身患疾病者也应定期服药。通过适当增加营养或药物来维护身体健康,是为了防止居丧者哀毁过度,无法持丧终制从而陷于不孝之境地。因为在儒家看来,哀毁过度导致无法从头至尾守丧三年也是不孝之举。
由此可见,在古代社会这三年丧制的完成实属不易,一定要服之有度才行啊。不够哀痛那显然有违孝道;但是过于哀伤,水米不进,身子骨难免受不了,一旦不幸重病乃至随先人而去,反倒会因为未能坚守三年受到诟病。这吃与不吃,吃多吃少,也真是难为古代的孝子们了。
(二)服饰方面
为表达失去亲人的哀痛之情,居丧者必须除去平日华服,穿特定的丧服以示哀悼,即所谓“饰情之表章”。
在古代,丧服也不能随便穿,要根据尊卑等级严格服制。古时候嫡庶尊卑,亲疏远近,等级森严,各项制度都致力于维护封建宗法统治,丧服制度亦不能超然世外。根据与死者亲疏远近之不同,由重到轻,丧服共有五个等级,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此之谓“五服”。
中国封建社会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社会,以父宗为重。因此为父服丧是重的,为斩衰,居丧者应穿简陋的斩衰裳,即用粗的每幅(2尺2寸为一幅)三升或三升半(80缕为1升)的生麻布制成的不缝边的丧服,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头上和腰上分别缠上用已结子的雌麻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头上戴着用粗麻布制作、以麻绳为缨的丧冠,手里拿着竹制的齐胸高的哭丧棒,脚上穿着用菅草编成的粗陋而不作修饰的菅屦。为母亲服丧则穿比斩衰裳略细的疏衰裳,即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制作的衣边经缝缉而略显齐整的丧服,腰上和头上分别缠着用不结子的雄麻的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丧冠所用麻布也较斩衰略细,并以麻布为缨,叫冠布缨。手里拿着用桐木制作的削杖,脚上穿的则是用细于菅草的藨草、蒯草编成的疏屦。
古代丧服制度屡经变革,不同时代五服的标准也有所变更。但是臣为君、子为父之丧自始至终都是丧服中终的标准,即“斩衰”。由此可见,君臣、父子的关系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由此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古代官员经常会陷于忠孝难两全的境地。
(三)起居方面
服丧者的居住也有严格规定。下葬之前,守丧者要居服舍,下葬以后,孝子要在亲人墓旁搭建的简陋草棚内守丧三年。期间要睡草垫枕土块,随着时间的推移,居处可以稍加修整。如百日卒哭后,可以铺设不纳头的蒲草席,一年小祥以后,可以拆掉草棚,在原处改建小屋,称为垩室,屋内用白灰涂墙,铺设普通寝席。在室内居住时要做到“对而不答、言而不语、不与人座”。二年大祥后,可以回到正寝居住,但是仍不能用床,直到服丧完毕,才能回到床上睡觉,一切恢复正常。居丧期间,除了对住所的严格限制外,还要求居丧的前三个月内,不能洗澡、不能剃头,在大祥移居正寝之前夫妇不得同居等。
(四)嫁娶、赴考
除了生活起居方面的诸多限制外,还有两项非常重要的禁忌,即居丧期间不能娶妻纳妾,不能参加会考。《吾学录丧礼门二》中记载:“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仕,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公门,不与吉事。”居丧期间不得进行嫁娶,基本为各朝各代所沿用,冒哀取仕的限制,在不同时期,则不尽相同。总的来说,宋朝以前规定比较严苛,即使是五服中轻的缌麻也不能参加考试。宋天禧年间,举人郭稹冒缌丧赴考,被同辈告发,被交付御史台劾问(见《日知录缌丧不得赴举》)。明朝以后,此限制放宽,除了服三年之丧的不得赴考外,其余的不受限制。
(五)其他限制
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外,还有一些细节要求。比如:居丧者的表情,要做到面貌憔悴,脸色发黑,极尽哀容。居丧期间如何哭泣也有规定,如:在未殡之前,孝子要哭不绝声,昼夜无时;既殡以后,要早上哭一次,晚上哭一次;在以后的丧期中,思忆则哭。不仅哭泣的次数和时间有规定,甚至哭泣时的声音大小,音节长短都有明确要求。哭丧不能从从容容,要捶胸顿足,悲天跄地,气都回不过来。总之,就是尽量拖长音用声嘶力竭的痛哭表达失去亲人的悲痛,也就是所谓的哀发于声。如诗中所说“举声哭苍天,万木皆悲风”。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规定。比如:居丧期间不得赴宴饮酒、弹琴唱歌、游戏笑谑;不走亲访友,除因丧事与人往来外,要谢绝一切应酬事物;居丧期间禁止兄弟别籍分家及门庭不换旧符等。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丁忧期间居丧者的人身自由和饮食起居等各个方面都受到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守丧三年,丁忧人员一方面要在精神上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面,还要经受艰苦生活条件的考验,无论身心都受着常人难以忍受的折磨。居丧期间不胜悲伤,哀毁骨立的例子数不胜数,比如,《后汉书韦彪传》记载:“彪孝行纯至,父母卒,哀毁三年,不出庐寝。服竟,赢瘠骨立异形,医疗数年乃起。”如果严格按照儒家理想化的礼制守丧,想必如韦彪这般身体遭受重创、哀毁骨立总是在所难免了。对于某些身体羸弱之人,也许根本就无法承受居丧生活之艰苦,陪同逝者驾鹤西归了。如明史中记载,吴县人顾琇,父亲去世,“水浆不入口五日,不胜丧而死”。
事实上,真正能不折不扣执行上述琐碎而苛刻的规定的人并不多见,违反居丧礼制的人比比皆是。比如,唐宪宗元和九年(814)四月癸未,陆赓故世,其子慎余、其兄博文在居丧期间着华丽的衣裳穿街过市,并饮酒食肉,结果都被打了板子,慎余流放至循州,博文被递解原籍。除了那些行为不检、居丧违制者,更有为赚取孝名,弄虚作假、沽名钓誉之徒费尽心机上演了一幕幕滑稽可笑的假孝、伪孝的故事。比如《颜氏家训名实篇》里巴豆孝子的故事,古代一位显贵,以孝顺闻名乡里,其父母先后亡故,在居丧期间,这位显贵哀痛毁坏了面容,丧礼超出了定制,表现得比别人都孝敬。殊不知这位先生在居丧时,枕着土块,睡着草席,悄悄将巴豆油涂于脸上,弄出满脸疮痕,以示自己悲痛得非常厉害。此后,后人就用“巴豆孝子”讽刺那些不择手段、欺世盗名的所谓忠臣孝子。
三 为君夺亲谓夺情
在儒家不遗余力的倡导和封建统治者自上而下的推行下,原本自发的为亲人居丧守孝的非普遍性行为作为一种规范被写进了礼典和法典。丁忧成为古代官员必须遵守的职官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自东汉以后开始被严格地贯彻执行。但是,与此同时,一个新的问题就摆在了统治者和丁忧官员面前:当个人私情与朝廷需要发生矛盾的时候,是尽忠还是守孝?
自古忠孝两难全,这似乎是一个困扰了国人几千年的道德难题。当朝廷用人需要与官员丁忧发生矛盾的时候究竟该怎么解决?伴随着这一矛盾的出现,一种与丁忧制度相辅相成的官场人事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这就是我们常在文学作品或人物传记中看到的一个词——夺情起复。看过《说岳全传》的人都知道,岳飞为母服丧期间,宋高宗连下三道诏书,要求岳飞起复。据说,高宗手书的起复诏在今天的拍卖市场上价值千万,在三辞不得的情况下,岳飞不得不奉命起复。
起复又叫夺情或夺服,是丁忧派生出来的一项重要的人事制度。起复指朝廷由于公务需要,对于那些遭受父母之丧需要辞官离职,回籍守制的官员,不许解官,命其继续留职,素服理政办公,不参加吉礼;或者官员丧期未满,朝廷特许终止其服丧守制,在“丁忧”期内起复任职,即“夺情起复”。
有关丁忧“夺情”的议决以及各级官吏丁忧是否“夺情”的统一政策规定,一般先由礼部具体商议,然后报经皇帝审批,后以颁布诏令的方式贯彻执行。中央朝廷的仕宦官员尤其是那些显贵政要,其丁忧“夺情”与否,通常由皇帝直接裁决定夺,礼部官员不得妄议。
历来被夺情起复的多为武将或高级文职官员。历常见的夺情现象一般皆源于国家战事需要,史称“金革夺丧”。如《周书王罴传》载:“时东西交争,金革方始,群官遭丧者,卒哭之后,皆起令视事。”又如《唐会要》卷38《夺情》条是这样记载的:“时多金革……丁忧之士,例从起复。”此类“皆起令视事”或“例从起复”的现象,是历代王朝因金革兵战需要的一种惯例定制,实施于全国所有的文武丁忧官吏。比如上面我们提到的岳飞起复正是金革需要,姚夫人去世时,岳飞正在鄂州练兵,准备再次渡江北伐,收复中原,战事一触即发,主将岂可擅离?基于民族大义和朝廷需要,岳飞忍痛终丧起复。
不难想象,官员丁忧势必会造成朝廷用人与官员缺位的矛盾,而夺情制度则巧妙地化解了这一难题。在忠孝的抉择中,统治者无一例外地选择了亏孝全忠,移孝作忠。毕竟在皇权拥有者眼里,君权总是重于亲情的,以孝治国,孝只不过是手段是形式,真正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君权。不管是丁忧还是夺情,尽管内容迥异,但目的却是的一致,即全心全意地服务于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夺情作为丁忧制度的衍生品,它的形成和发展与丁忧制度相辅相成。西汉时期,官员丁忧不是强制性规范,因此,夺情也未形成定制。但是,随着汉王室对于孝道的提倡,西汉末年,士大夫阶层逐渐形成一种丁忧风尚,丁忧逐渐成为评价人品高低和道德操守的标准。不管是出于自愿还是迫于外界压力,越来越多的官员在遭父母之丧时纷纷要求离职守制。这种现象逐渐影响到国家机构的正常运作。
对于那些国家和朝廷严重依赖的股肱要员,皇帝不得不派使者前去慰问,并传达强制回朝复职的命令,于是,夺情现象日渐普遍。到东汉时,夺情起复慢慢成为一种惯例,统治者针对丁忧守制另外创设了一套完整的夺情起复程序。自此以后,朝廷大臣因政务需要而丁忧“夺情”的现象甚为常见。据史料记载:“三年之丧,古制极严。自汉文帝命以日易月,而臣下亦因之。如晁错父死,旬日而尚以御史大夫调兵食;翟方进后母死,三十六日而起复尚丞相事;唐右仆射房玄龄、中书侍郎苏頲、张九龄、宋参知政事寇准,皆夺情起复。”夺情起复原本是出于军国大事的需要,但是,被夺情也往往意味着皇帝对官员的恩宠,由此慢慢形成一种以夺情为荣的社会心理,无形中影响了丁忧者在居丧时的心态。
如前所述,夺情起复初是基于军务或政务需要,主要是针对身居要职的股肱之臣或带兵打仗的武将,其初衷是为了维护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是特殊情理下的亏孝全忠,本不为常典。但是,随着丁忧制度的普遍化、法制化,积极钻营谋求起复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他们中有的是畏惧丁忧生活的艰苦,逃避居丧,有的是贪恋权位,舍不得高官厚禄,在这种情况下,能不顾皇帝下诏“夺丧”仍坚持服满三年的官员就更是凤毛麟角了。据清人徐乾学统计,从西汉到明末,史志中记载的总共不满三十人。如此种种,使夺情慢慢变了味,以至于有些时候,竟演变为政治角力的工具,成为派系斗争、权力倾轧的有效途径。
守丧,原本是人们出于对死者的哀悼之情自发形成的一种习俗,但是,在中国,这种习俗却经历了一种完全异于世界的发展轨迹。为了实现愚孝思想麻痹人们的灵魂,实现封建统治长治久安的目的,两千多年来,封建统治阶级不遗余力地宣传、鼓吹忠孝合一的儒家孝道,不惜用道德和法律等诸多手段强制人们遵行等级化的守丧之制,礼法结合,一步步地加强对民众的精神统治,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守丧之制也完成了由习俗到礼教,由礼教到道德规范,由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历史变迁。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