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借款担保纠纷
  •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借款担保纠纷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借款担保纠纷

全新正版 急速发货

25.72 5.1折 50 全新

库存3件

江苏无锡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25080

出版时间2022-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0元

货号1202625089

上书时间2024-10-27

当科图书专营店

四年老店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加强司法案例研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通过发布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展现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新成就。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自2012年编辑出版以来,已连续出版11年,受到读者广泛好评。近年来,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执行实践需要,响应读者需求,丛书2014年度新增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3个分册,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个分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丛书编委会现编辑出版《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为助力实施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司法政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自今年起,丛书将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分册改为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分册。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努力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力求引发读者思考,为司法工作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编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广泛选编案例。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国各地法院汇集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优中选优,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典型性案例。二是方便读者检索。为体现以读者为本的宗旨,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22年,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服务法治社会建设、服务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的实用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良好系列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各方建议,不断扩宽深化司法案例研究领域,立足新发展阶段,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2年1月


【书摘与插画】

1 分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效力和责任承担

——周某诉莫某等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80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

被告(上诉人):某集团南宁分公司、某集团

被告:莫某、某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4日,莫某共向周某借款52万元,周某通过银行转账分5次将借款全部转入莫某的银行账号,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3%,某公司为该笔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莫某未能按约还款。2014年7月11日至2015年3月13日,莫某向周某偿还利息和借款共计204800元。2015年8月25日,某集团南宁分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并承诺具备合法的担保资格,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至莫某完全清偿债务为止,后莫某在《担保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截至2015年8月23日,莫某尚欠周某本金470600元、利息70500元,该款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清偿。2016年2月24日,周某将莫某、某公司、某集团南宁分公司、某集团诉至法院,在莫某承诺还款后,遂向法院申请撤诉。后经周某多次催告,均未果,遂再次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 某集团南宁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能否对外担保;2. 某集团南宁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违规对外担保是否需承担责任,需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周某与莫某就借款事宜达成了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成立,除了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之外,其他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借条》、银行流水证实,周某已履行了向莫某出借款项52万元的义务,周某收到借款后,应依约偿还借款。

关于莫某尚欠款项的数额认定问题。周某自认莫某通过其本人和他人账户共计向其偿还借款本息204800元,其中2015年2月19日偿还的5万元为偿还借款本金,其自认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因各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顺序,因此对于尚欠本金及利息,除2015年2月19日偿还的5万元认定为偿还本金外,其他应以莫某还款的时间顺序按照先归还利息再抵充本金的原则进行核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双方约定月利率3%,故对于已还款项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予折抵本金,而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不予折抵本金,对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按照24%计算尚欠利息。经核算,截至2015年3月13日,莫某尚欠借款本金为457100元,欠息0元。自2015年3月14日起,莫某不再偿还借款。故从2015年3月14日起,莫某应以尚欠借款本金457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止。

关于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某公司在《借条》中为莫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约定应于2014年8月31日还清借款本息,故保证期间为2014年8月31日至2015年2月28日,但周某未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限内要求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某公司保证责任现已免除。

关于某集团南宁分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某集团南宁分公司未经某集团的书面授权而出具《担保承诺书》为莫某的案涉债务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承诺书》应为无效。关于某集团南宁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某集团南宁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应当知道自己无权进行担保,却为莫某向周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莫某出借资金,却对某集团南宁分公司是否具有法定担保人资格未尽到应尽的审慎和注意义务。法院认定周某与某集团南宁分公司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故某集团南宁分公司对莫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民事清偿责任。某集团南宁分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辩称,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某集团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某集团南宁分公司如不能承担清偿责任,应由某集团承担补充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同时废止。本书收录的部分案例裁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大量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本书收录的部分案例裁判于相关司法解释修正之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修改,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本书收录案例均裁判于该法修改之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条文,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莫某偿还周某借款本金4571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4571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某集团南宁分公司对莫某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三、某集团对某集团南宁分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集团、某集团南宁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某集团、某集团南宁分公司的责任问题。莫某在担任某集团南宁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以分公司名义对外出具担保,其行为为职务行为,引发的后果应由分公司承担。某集团南宁分公司明知自己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仍对外出具担保,周某对此明知仍接受其出具的担保,双方均有过错,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某集团、某集团南宁分公司承担相应清偿责任是正确的。因担保合同无效,某集团、某集团南宁分公司承担的并非担保责任,不存在担保时效问题。某集团、某集团南宁分公司主张周某诉请超过担保期限而免责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一、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新司法解释不再禁止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担保,但必须经过公司相关决议程序。对于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未经相关决议程序的,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考虑,对担保的效力也予以认可。而是否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均为形式审查,相对人只需证明其对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义务即可,即可判断相对人为善意,进而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二、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担保无效情况下,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条强调责任与过错之间的关系。公司的分支机构违规担保效力及赔偿认定的规则,其立法意旨是寻求对股东利益的保护与对善意相对方信赖利益的保护的平衡。实务中,分公司往往为其实际控制人、负责人或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主体提供担保,从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而对于善意相对人也理应进行保护,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因此,立法需要平衡二者的利益保护。

现行关于公司的分支机构违规对外担保的规则对旧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的保护达到更好的平衡。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尹胜



 
 
 
 

商品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借款担保纠纷。内容包含借款,保证,抵押,质押。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2021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实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1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目录

一、借款

1. 分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效力和责任承担

——周某诉莫某等借款合同案

2.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相对人“善意”之认定

——开发公司诉网络技术公司借款合同案

3. 网络借贷《借款协议》的效力认定

——资产管理公司诉黄某借款合同案

4.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后的计息规则

——代理公司诉技术公司借款合同案

5.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存在本质区别

——尹某诉甲公司、乙公司借款合同案

6. 贷款人违反设立目的或内部规章制度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某银行诉济南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7. 债权人不知情的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村镇银行诉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8. 合法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

——农商行诉卢某翔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9.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

——某银行诉张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10.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应属关联担保

——咨询公司诉传媒公司等保理合同案

11. 未经股东会决议,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谷某诉投资管理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12. 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如何处理

——李某锁诉申某平等民间借贷案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曾某诉李某等民间借贷案

14. 股东代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追偿权的认定

——科技公司诉投资集团追偿权案

15. 受理及执行相关费用应在担保人追偿范围内

——涂某诉高某追偿权案

二、保证

16. 缺乏明确债务人、债务到期后的承诺系担保还是债务加入

——贾某诉控股公司保证合同案

17. 《差额补足承诺函》的性质,需要结合合同条款,上下文、文意等内容综合认定

——陈某彤诉甲公司、马某保证合同案

18. 让与担保权人擅自处分担保物的责任认定

——浦某辉诉施某保证合同案

19. 公司对外担保中相对人审查义务的边界

——某银行诉农副产品市场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0. 股东会决议内容对外不构成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自认

——某银行诉电器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1. 阶段性保证条款系对保证责任终止所附解除条件约定

——某银行诉置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2. 附条件免除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

——张某诉文化公司、李某民间借贷案

23. 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况下保证人的信赖利益保护

——唐某洪诉裴某兵、朱某峰民间借贷案

24. 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和裁判规则

——宋某诉李某礼、李某英民间借贷案

25. 保证期间从自主合同履行期限提前届满日起开始计算

——机械公司诉全某、张某买卖合同案

26. 保证人恶意处分财产权益害及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蔡某诉高某英等债权人撤销权案

27. 连带共同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抗辩权的行使

——包某诉基金中心追偿权案

28. 第三人代偿后能否受让借款债权

——保理公司诉李甲等追偿权案

29. 反担保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效力及反担保范围的认定

——担保公司诉甲公司等追偿权案

30. 夫妻一方不能以个人与债权人的部分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抗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赵某诉白甲、白乙追偿权案

三、抵押

31. 购房者怠于办理抵押登记时开发商的权利保障

——置业公司诉张某抵押权案

32.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的关系

——实业公司诉某银行抵押权案

33. 债权人未同意债务人以抵押物抵顶债权的方式清算债权的,不能直接认定为债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

——某农信社诉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案

34. 抵押权担保范围在合同约定与抵押登记不一致时的正确认定

——农商行诉经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

35. 抵押房产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中抵押权的行使能否优先于刑事的追赃、退赔

——某银行诉吕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36. 银行对抵押物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失的,减轻保证人责任

——某银行诉房地产公司、杨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37. 登记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债权人能够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全某诉许某、黄某民间借贷案

38.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冲突时的裁判价值取向

——方某诉颜甲等民间借贷案

39. 受让人无偿取得债务人财产并设立权利负担的,债权人撤销权成立及行使认定问题

——张某任诉张某乐、张某昌债权人撤销权案

40. 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但无权撤销他人基于善意取得所享有的不动产抵押权

——简某诉欧某等债权人撤销权案

四、质押

41. 担保条款无效后,有过错担保人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电子公司诉技术公司、科技公司企业借贷案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前言】

主编推荐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1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处罚法》等新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规则、新旧法衔接处理难点,为新法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内容简介】

   相关推荐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