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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立法研究:生态系统方法的实践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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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戈华清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0388139

出版时间2021-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29元

货号11312258

上书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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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戈华清,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海洋环境保护法学。主持并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多项研究。出版专著2部,在《中国软科学》《环境保护》《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生态经济》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目录
目录

**章海洋生态系统方法管理概述
**节海洋生态系统与海洋生态系统方法管理
第二节海洋生态系统方法管理的框架与步骤
第三节海洋生态系统方法管理的原则、类型与基本要素
第四节海洋生态系统方法管理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发展
**节生态系统方法在生态立法中的发展
第二节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法中的发展
第三节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陆源污染防治中的发展
第三章生态系统方法的立法基石—社会一生态系统
**节社会生态系统的概念
第二节社会一-生态系统的内容与特征
第三节社会一生态系统成为生态系统方法立法基石的原因
第四章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立法中的法理基础
**节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阐释
第二节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立法中的生态合理性与正当性
第三节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立法中的经济合理性与正当性
第四节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立法中的社会合理性与公平性
第五章生态系统方法在我国海洋陆源污染防治中的立法现状
**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系统)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现有立法中未系统应用生?态系统方法
第三节生态系统方法在我国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立法中的结构性缺失
第六章生态系统方?法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实践与挑战
**节生态系统方法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实践
第二节生态系统方法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实践中的挑战
第七章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陆源污染防治中的挑战
**节生态系统方法应用与**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的转变
第二节人类在海洋社会一生态系统中的角色定位一生态合理性与正当性
第三节海洋陆源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责任的公平性-经济合理性与正当性
第四节海洋陆源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法责任一社会合理性与正当性
第八章生态系统方法在区域海洋陆源污染防治中的启示
**节生态系统方法在区域海洋管理中的实践
第二节生态系统方法实践中的生态边界与主权边界
第三节生态系统方法实践中管理机制的建设
第四节海洋空间规划在生态系统方法实践中的定位
第五节适应性管理能否兼顾三种合理性
第六节综合性海洋管理能否整合态保护与社会经济目标
第九章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出路
**节生态系统方法在我国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反思
第二节生态系统方法在我国海洋陆源污染防治中的立法模式选择
第三节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实现路径
第四节生态系统方法适用下我国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法律责任主体的确立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发展之根基,既为人类社会发展贡献了无法替代的自然资源和自然资产,也为整个地球得以良性循环与持久存续提供了基础。就人类的视角而言,生态系统及其生态过程不断地提供生态系统物品和服务,从而形成与维持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条件和物质基础。①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无论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都必须审慎考虑如何平衡自然生态中的取出与投入、如何规划资源环境的利用与保护、如何权衡开发利用中的破坏与修复等问题,再制定相应的决策、规划、措施或制度,并进一步采取行动。就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利用而言,人类整体必须在认知中进步、在对比中权衡、在行动前谨慎,这是我们应秉持的尊重,也是应掌控的态度。唯有如此,人类的发展与进步才是稳定持久的;唯有如此,人类的发展与进步才是与自然和谐的。

然而,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人类对自然生态并未一直秉持足够的尊重。伴随科技的发展以及人类对自然生态“改造域”的增加,人类对自然的态度也发生了一些反复的变化。总体上,以经济社会发展或人类需求满足为前提,“人与自然的关系基于一种物质的实践关系之上,人通过自己的劳动与自然进行物质能量的转换,从而改变了自然。这是一个对象化的过程,人将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到自然中,在改变世界的同时也改变了人自己”②。人类在将自然对象化的过程中,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远远超过了自然自身的演变。保罗·J.克鲁岑(PaulJ.Crutzen)在2002年提出,目前的地球已进入“人类世”这一全新的地质时代。③在科技发展与认知观念的共同作用下,人类对海洋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生态系统的保护经历了敬畏→进发→改造→共生这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中人类对海洋生态不同的认知与作用方式都是相互关联的。

由于海洋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人类活动不仅影响海洋渔业、旅游业、养殖等的持续发展,也深刻地影响着海岸带地区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地球生态系统也有深刻的影响。

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的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管理中的应用不仅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而且还具有迫切的社会需求和广阔的应用前景。①这种系统的管理模式自出现开始便引起了广泛关注,相继在森林资源的养护与管理、海洋渔业的保护与海岸带管理、流域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生态系统方法应用于海洋管理不仅在海洋渔业持续开发利用、海岸带综合管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为沿海国家海洋资源的保护与近海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管理模式与可借鉴的方法。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立法中的应用主要源自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的实践,因此,在本书第一章将针对生态系统方法应用于海洋管理的基本内容给出简要阐释,并以此为后续研究提供支持。

第一节海洋生态系统与海洋

生态系统方法管理

一海洋生态系统

(一)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是由生物群落、其非生物环境及二者动态相互作用共同组成的综合系统。②这是亚瑟·乔治·坦斯利爵士在70多年前所定义的生态系统,该概念中指出了生态整体性与系统不可分割性。随着生态学的发展,生态系统的概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目前一般认为:生态系统是指一定空间范围内,由生物群落及其环境组成,具有一定格局,在生态功能实现的四个过程(参见图1-1)中,借助于功能流(物种流、能量……



精彩内容
生态系统方法作为一种管理方法或手段,已相对深入地适用于部分海域的渔业资源养护、某些典型生态系统与海洋生境保护等管理实践。在多年的累积与实践中,该方法也逐渐被纳入某些区域海或海岸带地区的生态保护立法或法律实践。本书以海洋生态系统方法管理的内涵、特征为研究起点,在全面阐述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生态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发展演变后,以社会—生态系统作为基石,对生态系统方法运用于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立法的法理依据、实践模式、挑战,以及此领域可供借鉴参考的区域海生态系统保护立法进行了相对深入的剖析,从更客观理性且系统的视角阐明了生态系统方法在我国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立法中的立法模式、制度完善与责任承担机制。

媒体评论
本研究将在全面分析陆海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态制约性、污染转移性与污染责任负担的非均衡性、陆源污染的社会或生态危害性等前提下,综合衡量不同制度在实践中利益得失,构建出以生态系统管理为基础,有利于陆海共同均衡发展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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