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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宏伟等编著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ISBN9787030699282
出版时间2021-11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218元
货号11318306
上书时间2024-01-08
第一章 城乡文化遗产概说
城乡文化遗产是指存在于当代城市聚落和乡村聚落的、有形和无形的、不可移动和可移动的历史文化遗产,一般不包括已被各级博物馆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和为保护而进行技术性移动的不可移动文物。这是因为,城乡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以传统时代留存下来的城市、镇、村等形式的聚落为中心开展,自然地,城乡文化遗产的主体也就是城乡聚落文化遗产。城乡文化遗产尽管由于历史底蕴、地理位置、本体内涵等方面的差异,其文化价值高低不同,地域特色彼此有异,但对所在地的文化建设、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开展城乡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必须了解文化遗产的概念,认识城乡文化遗产的不同类型、基本内涵和特征。
第一节 文化遗产的概念
一般来说,遗产是与“过去”相关的物事。“遗产”一词,中国文献中*早出现于南朝时期范晔(398—445 年)编撰的《后汉书》,即“家无遗产,子孙困匮”①中的“遗产”,其含义明显指的是先辈留给子孙后代的财富;英语中的对应性词语heritage一词则源于拉丁语heres(继承人)②,其出现于文献中则要晚至18 世纪,指由过去传承至今或根据传统而传承的事物,这些事物具有证明过去的作用。直到20 世纪中叶,作为被保护对象的“遗产”或“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概念,也就是现代意义的文化遗产概念,才被正式纳入当时的国际公约——《海牙公约》之中①。不过,并不是所有过去遗留下来的物事都能够称为“遗产”,都需要进行保护,而是只有那些具备某些社会意义、获得一定价值认可的遗产文化符号,才能以文化记忆的方式受到保护并延续下去②。
随着当代遗产保护实践的不断发展,遗产的内容与概念都在发生变化。1999 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ICOMOS)通过的《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认为,遗产包含自然环境与文化环境,具体“包括景观、历史场所、遗址和建成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收藏品、过去和正在进行的文化实践、知识和生活经验”③。显然,这大大拓展了遗产的范围。
文化遗产(英文:cultural heritage,cultural property ;日文:文化財),又可称历史文化遗产、文化资产、文化财产等。由于世界各地人类文化的发展历程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文化遗产的概念很难进行一致性表述。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曾在其相关文件中给文化遗产定义,认为“文化遗产是在一个社区内发展起来的对生活方式的一种表达,经过世代流传下来,它包括习俗、惯例、场所、物品、艺术表现和价值”③。这个概括虽然指明了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在于特定区域人群世代相传的对生活方式的表达,但作为一个术语的定义,其外延显得过于宽泛。因为,任何国家的力量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将所有社区或人群对生活方式的表达都作为遗产加以保护④。以此,狭义上说,作为当代保护对象的文化遗产,应是指一个群体或社会从过去的世代传承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文化保存价值的对象。文化遗产可以物质实体形式存在,也可以非物质实体形式存在。以物质实体形式存在的文化遗产称物质文化遗产或有形遗产,以非物质实体形式存在的文化遗产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无形遗产。
一、物质文化遗产
一般来说,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意义上所称的“文化遗产”,也即有形文化遗产、文物。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是已经成为历史的,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目前,各个国家对物质文化遗产(文物)的称谓并不一致,其所指含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个对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中国政府把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① 1。物质文化遗产中价值*高的部分大多都进入了《世界遗产名录》。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 年11 月16 日巴黎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其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OUV)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相关重要概念的内涵如下。
文物(monuments,或译为纪念物),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建筑群,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遗址,指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及考古遗址地带。
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六项中的一项或几项标准:①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②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极大影响;③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④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⑤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⑥与具有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他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含文化景观)、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三大类,除了世界自然遗产以外,其余世界文化遗产(含文化景观)、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都属于物质文化遗产,或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截至2021 年,世界遗产的总数达1122 处(不含被撤销者),分布在167 个国家。其中,中国拥有的世界遗产数量*多,共有56 项,包括世界文化遗产38 项(含跨国文化遗产1 处、文化景观遗产5 处)、世界自然遗产14 项、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 项(表1-1)。例如,1987 年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长城”,属于世界文化遗产(含文化景观)类;同年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泰山”,被列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类。2011 年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杭州西湖文化景观”,则属于“世界文化遗产”的“文化景观”类型。
表1-1 中国的世界遗产(1987—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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