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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法典

5 1.5折 34 九品

仅1件

北京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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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延花 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1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2-4

上书时间2024-09-30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崔延花 译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6-01
  • 版次 1
  • ISBN 9787562028321
  • 定价 34.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494页
  • 字数 440千字
【内容简介】
日本有关公司的法律制度始于1893年3月6日公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旧商法中关于公司的规定。此后,l 899年3月9日公布,并干同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明治商法对日本的公司法进
  行了许多修改和补充。1938年,为弥补商法典中仅涵盖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的不足,日本又制定了有限公司法。至此,大体上建立和完善了深受德国法影响的现代公司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50年,在美国于政治上、经济上的影响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日本对有关公司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 这次修改的最大特色就是广泛吸收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从而使以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为基础的公司法中融合进许多英美法的因素,并形成兼容两大法系公司法特点的公司法体系。此后的数十年时间,日本又对公司法进行了几十次的大小修改,并制定了《关于股份公司监查等的商法特例法》,使公司法体系不断完善。

  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愈演愈烈,为了使日本企业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需要,日本开始频繁修改公司法,其中,仅2001年一年就进行了3次重大修改,此后更是连年修改不断。

  本次的公司法修改是在使公司实现法现代化的目标下进行的,其力度和广度都超过以往的各次修改,内容涉及到整个公司法制,并形成了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典。该公司法经国会审议通过,已于2005年7月26日公布,预定在2006年4月开始施行本次日本公司法的修改涉及到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在形式方面,为便于利用和理解,新公司法首先将过去一直分散在商法、有限公司法以及商法特例法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汇总到一起,编撰成一部法典。其次,新公司法将过去采用片假名文言文体的商法第二编公司、有限公司法等改为平假名文言文口语体与过去的公司法相比,日本的新公司法在内容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其重点放在加强董事的权限,使企业收购、合并等企业重组手段多样化以及增加针对敌对收购的对策等方面。另外,日本新公司法还新引进了会计参与、持分公司等新的概念,使公司法的内容更为丰富~日本新公司法的出台,一定会对今后日本有关公司的法律制度以及公司的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通则(第一条一第五条)

  第二章 公司的商号(第六条一第九条)

  第三章 公司的使用人等

    第一节 公司的使用人(第十条一第十五条)

    第二节 公司的代理商(第十六条一第二十条)

  第四章 转让事业时的竞业禁止等(第二十一条一第二十四条)

第二编 股份公司 

  第一章 设立

    第一节 总则(第二十五条)

    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制定(第二十六条一第三十一条)

    第三节 出资(第三十二条一第三十七条)

    第四节 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选任及解任(第三十八条一第四十五条)

    第五节 设立时董事等的调查(第四十六条)

    第六节 设立时代表董事等的选定等(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第七节 股份公司的成立(第四十九条一第五十一条)

    第八节 发起人等的责任(第五十二条一第五十六条)

    第九节 募集设立

  第二章 股份

    第一节 总则(第一百零四条一第一百二十条)

    第二节 股东名册(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第一百二十六 条)

    第三节 股份的转让等

    第四节 由股份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

    第五节 股份的合并等

    第六节 单元股份数

    第七节 对股东的通知的省略等(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八节 募集股份的发行等

    第九节 股票

    第十节 杂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三章 新股预约权

    第一节 总则(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节 新股预约权的发行

    第三节 新股预约权存根簿(第二百四十九条一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四节 新股预约权的转让等

    第五节 由股份公司取得自己的新股预约权

    第六节 新股预约权无偿分配(第二百七十七条一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七节 新股预约权的行使

    第八节 与新股预约权相关的证券

  第四章 机关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及种类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之外的机关设置(第三百二十六条一第三百二十八条)

    第三节 高级管理人员及会计监查人的选任及解任

    第四节 董事(第三百四十八条一第三百六十一条)

    第五节 董事会

    第六节 会计参与(第三百七十四条一第三百八十条)

    第七节 监事(第三百八十一条一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八节 监事会

    第九节 会计监查人(第三百九十六条一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十节 委员会及执行官

    第十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三条一第四百三十条)

  第五章 财务会计等

    第一节 会计原则(第四百三十一条)

    第二节 会计帐簿等

    第三节 资本金金额等

    第四节 剩余金的分配(第四百五十三条一第四百五十八条)

    第五节 决定剩余金分配等的机关的特例(第四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六十条)

    第六节 有关剩余金分配等的责任(第四百六十一条一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六章 公司章程的修改(第四百六十六条)

  第七章 事业的转让等(第四百六十七条一第四百七十条)

  第八章 解散(第四百七十一条一第四百七十四条)

  第九章 清算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特别清算

第三编 持份公司

  第一章 设立(第五百七十五条一第五百七十九条)

  第二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责任等(第五百八十条一第五百八十四条)

    第二节 出资份额的转让等(第五百八十五条一第五百八十七条)

    第三节 误认行为的责任(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九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总则(第五百九十条一第五百九十二条)

    第二节 业务执行股东(第五百九十三条一第六百零二条)

    第三节 代行业务执行股东职务者(第六百零三条)

  第四章 股东的加入及退股

    第一节 股东的加入(第六百零四条、第六百零五条)

    第二节 股东的退股(第六百零六条一第六百一十三条)

  第五章 财务会计等

    第一节 会计原则(第六百一十四条)

    第二节 会计帐簿(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六条)

    第三节 财务会计报表(第六百一十七条一第六百一十九条)

    第四节 资本金金额的减少(第六百二十条)

    第五节 盈余分配(第六百二十一条一第六百二十三条)

    第六节 出资返还(第六百二十四条)

    第七节 有关合同公司的财务会计等的特例

  第六章 公司章程的修改(第六百三十七条一第六百四十条)

  第七章 解散(第六百四十一条一第六百四十三条)

  第八章 清算

第四编 公司债

第五编 组织变更、合并、公司分立、股份交换及股份转移

第六编 外国公司(第八百一十七条一第八百二十三条)

第七编 杂则

第八编 罚则 (第九百六十条一第九百七十九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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