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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继承法

38 4.9折 78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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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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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迪特·莱波尔德 著;季红明 译;林佳业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3

版次1

装帧其他

上书时间202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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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德]迪特·莱波尔德 著;季红明 译;林佳业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3-03
  • 版次 1
  • ISBN 9787519776008
  • 定价 78.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547页
  • 字数 437.000千字
【内容简介】
  本书是系统介绍德国继承法的专业译著。

  原著适用对象首先是大学生。继承法在实践领域的意义重大,每个将来的法律人都应掌握相关知识。其次,继承法的大部分内容也属于两次(德国)国家法律考试中必须学习的内容。再者,在大学考试中将继承法或继承设计选择为重点学习领域的学生,在本书中也能找到充足的学习资料。为实现法教义学目标,本书在章首设置了案例,另为复习和加深之目的设置了检查试题和案例。作者详尽解答这些试题。读者对主文和案例及提问都应当作为独立的单元进行理解;因为,一些在主文中未有提及或未有详细阐述的内容,在案例的解答中将得到讨论。
【作者简介】
  迪特·莱波尔德(Dieter Leipold),生于1939年。曾在慕尼黑大学和萨兰曼卡大学学习法律,1962年在慕尼黑通过了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1965年在慕尼黑大学获得了博士学位,并于1966年通过了第二次国家法律考试。1970年取得了教授资格。从1970年起在埃尔朗根大学任正教授。1979年转赴弗莱堡大学的德国和外国民事诉讼法研究所继续从事研究和教学,直到2001年退休。莱波尔德被色雷斯大学和大阪大学授予荣誉法学博士称号。其研究重心为继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日本法。

  林佳业,1985年生于江苏省无锡市。2004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学习,2008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就读,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起在德国弗莱堡大学就读,获法学硕士学位(LLM)。2017年起律师执业,现任江苏某律所主任。德文译作有《德国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季红明,1983年生于河南省淮阳县。2002年起在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学习,2006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就读,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起在德国汉堡大学就读,获法学硕士学位(LLM)、法学博士学位。2017年起任教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德文译作有《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研究方向为民法、婚姻财产法、法学方法论和法律人教育。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第22版前言

第一部分 导 论

第一章 继承法的客体、法律渊源与适用范围

  一、继承法的定义和客体

  二、法律渊源

  三、空间效力范围(国际私法)

第二章 基本概念

  一、被继承人与继承事件

  二、继承人和继承能力

  三、遗产和遗产债务

  四、法定继承

  五、死因处分、意定继承和特留份

  六、概括继受、继承人共同体和继承份额

  七、继承人地位与遗赠

第三章 社会体系中的继承法

  一、继承法的功能

  二、作为私法自治原则一部分的遗嘱自由原则

  三、继承权与财产制度

  四、继承权和继承制度的宪法保障

  五、作为国家份额的遗产税

  六、继承法修订

第二部分 法定继承

第四章 血亲法定继承权——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

  一、家庭继承权的基础

  二、血亲关系和血统关系

  三、按顺位继承(亲系继承体系)

  四、按支继承

第五章 其他顺位法定继承人

  一、第二顺位继承人

  二、第三顺位继承人

  三、第四顺位、第五顺位及更高顺位法定继承人

  四、多重血亲关系的继承问题

第六章 配偶的法定继承权

  一、一般要件

  二、配偶法定继承份额一般规定

  三、增益共同财产制下的继承效果

  四、分别财产制下的继承效果

  五、共同财产制下的继承效果

  六、德法选择性增益共同财产制

  七、先取份权

  八、三十天扶养费

  九、胎儿继承人的母亲的扶养请求权

第七章 生活伴侣的法定继承权

第八章 国家作为法定继承人

  一、前提条件与目的

  二、程序

  三、国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四、德国享有的先占取得权

第三部分 死因处分及其他基于死亡的法律行为

第九章 遗嘱自由与限制——法律禁止性规定与违背善良风俗

  一、遗嘱自由

  二、法律禁止性规定——尤以安养院法中的规定为例

  三、死因处分违背善良风俗

第十章 遗嘱能力与亲自为死因处分

  一、遗嘱能力和订立继承契约的能力

  二、亲自为死因处分

第十一章 遗嘱的订立与撤回

  一、遗嘱形式的作用和种类

  二、公证遗嘱

  三、自书遗嘱

  四、特殊遗嘱形式(紧急遗嘱)

  五、遗嘱的撤回

第十二章 遗嘱内容与遗嘱解释

  一、允许的遗嘱内容

  二、遗嘱解释概述

  三、重要的解释性规则

  四、倾向于有效的解释、补充性解释及转化

第十三章 遗嘱不生效、可撤销与附条件

  一、遗嘱无效与不生效力

  二、遗嘱的撤销

  三、终意处分的附款

第十四章 共同遗嘱

  一、共同遗嘱的性质和订立条件

  二、共同遗嘱的形式与共同性

  三、对终位继承人的指定

  四、相互性处分的概念

  五、共同遗嘱中死因处分的撤回

  六、具有拘束力的相互性处分与以侵害为目的之赠与

  七、共同遗嘱中死因处分的撤销

  八、再婚条款

第十五章 继承契约

  一、继承契约的制度目的和法律性质

  二、继承契约的订立

  三、继承契约的内容

  四、契约性处分的废止

  五、继承契约的拘束力与被继承人的生前处分

第十六章 放弃继承协议

  一、放弃继承协议的种类

  二、放弃继承协议的法律性质与可适用的规定

  三、放弃继承协议之目的以及与继承补偿之关联

  四、放弃继承协议的订立

  五、放弃继承协议、放弃特留份协议和放弃给予协议的法律效果

  六、放弃继承协议的撤销与废止

第十七章 基于死亡的生前行为及企业与企业份额继受

  一、死因赠与

  二、基于死亡的利他合同

  三、企业与企业份额的继受

第四部分 继承开始后的法律效果

第十八章 遗产继受与继承人法律地位

  一、遗产继受及继承的接受与拒绝

  二、继承资格丧失

  三、继承人权利的取得与实现

  四、继承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五、继承证书

  六、欧洲遗产证书

第十九章 替补继承人及前后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一、替补继承人

  二、前后位继承

第二十章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

  一、可限定的无限责任

  二、遗产债务与债务查明

  三、责任限定之可能性

第二十一章 继承人共同体

  一、继承人共同体的法律性质与共同继承人的份额

  二、遗产管理、对遗产标的的处分及物上代位

  三、遗产清算

  四、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

第二十二章 遗赠与负担

  一、遗赠

  二、负担

第二十三章 遗嘱执行人

  一、遗嘱执行人的指定

  二、遗嘱执行人的任务与法律地位

  三、对独资商人营业或人合团体上份额的遗嘱执行

  四、职务的终结

第二十四章 特留份

  一、成立条件

  二、特留份请求权的内容与数额

  三、特留份补充请求权

  四、知情权

  五、延期支付特留份

  六、消灭时效

  七、特留份的剥夺

第二十五章 遗产买卖及针对在世第三人遗产的合同

  一、遗产买卖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二、遗产买卖合同的履行与瑕疵担保责任

  三、对遗产债务的责任

  四、针对在世第三人遗产的合同

内容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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