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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稻盛和夫
出版社东方出版社
ISBN9787506063463
出版时间2013-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2元
货号23318301
上书时间2024-10-17
稻盛和夫的“会计七本书主要阐述了稻盛和夫自己开创的会计七原则。
会计七原则:
一、现金流经营原则
二、一一对应的原则
三、筋肉坚实的经营原则
四、完美主义的原则
五、双重确认的原则
六、提高核算效益的原则
七、玻璃般透明经营的原则
稻盛和夫的“会计七本书主要阐述了稻盛和夫自己开创的会计七原则。
会计七原则:
一、现金流经营原则
二、一一对应的原则
三、筋肉坚实的经营原则
四、完美主义的原则
五、双重确认的原则
六、提高核算效益的原则
七、玻璃般透明经营的原则
二、我的会计学的基本思维方式(追究事物的本质)
在这里,我要说明我基本的思维方式,也就是我的经营学、会计学的出发点。
依据原理原则追求事物的本质,以“作为人何谓正确”进行判断
在对事物做出判断时,要追溯到事物的本质,同时,要以做人基本的道德、良心为基础,把做人何谓正确作为基准进行判断,这是为重要的。从27岁开始经营企业一直到现在,我一贯秉持这样的思维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我所说的做人的正确的准则,就是孩童时代,乡下的父母亲常说的“这种事可做”,“那种事不可做”。就是小学、初中时,老师教导的“善恶”等等极为朴实的伦理观。简单地说,可以用公平、公正、正义、勤奋、勇气、博爱、谦虚、诚实这些词汇来表述。
在经营活动中,在考虑所谓的战略战术之前,我首先考虑“作为人,何谓正确”,以此作为判断的基准。
凡事都不追究本质,只是跟随所谓的常识,那么就不需要自己负责思考判断。或许有人认为,只要随大流,与别人做相同的事就没有什么风险,反正不是什么大问题,不必那么较真、那么深入地思考。但是,只要经营者有一点这样的念头,我所说的依据原理原则的经营就不可能实行。不管多么细小的事情都要追溯到原理原则,彻底地思考。这或许伴随极大的劳力和辛苦,但是,只有把任何人看来都正确的原则作为判断的基准,只有持续这么做,才可能在真正的意义上实现合乎道理的经营。
在经营的重要领域——会计领域——情况完全一样。不是盲目地去凑合会计的常识和习惯,而是要追问什么是问题的本质,回归会计的原理原则进行判断。为此,我从不轻率相信一般公认的所谓“适宜的会计基准”等书本,而是站在经营的角度,有意识地追问“为什么是这样?”“什么是它的本质?”
用原理原则判断如何折旧
在会计领域如何依据原理原则进行判断,我想用固定资产折旧年数为例来说明。
比如,问财会人员:“购买机械设备为什么要考虑折旧?”“机械设备使用时并不改变形态,这与原材料不同,原材料会改变形态,变成产品。因此,可以用上几年的机械设备作为费用一次性打入成本不合理。”
“那么,不停地使用,等报废时再一次性打入成本显然也不合理。所以正确的做法是,确定机械设备能够有效工作、正常生产产品的年数,在这一期间内分摊该机械设备的成本。”这样的回答可以接受。
但是在会计常识上,使用年数按照所谓“法定使用年数”计算,即对照日本大藏省颁布的折旧年数一览表来决定设备的折旧年数。
按照这份一览表,新型陶瓷粉末成型设备归属“陶瓷器、黏土制品、耐火物品等制造设备”一项,使用寿命规定为十二年。根据这一规定,用于硬度极高的新型陶瓷粉末成型、因而磨损极快的机械设备也要折旧十二年。与此相比,加工砂糖和面粉、磨损并不厉害的设备却归入“面包及糕点制造设备”一项,使用寿命为九年,比新型陶瓷设备的还要短。
这一规定令人难以接受。按不同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来分摊费用理所当然,但实际上却要按所谓“法定使用年数”折旧,对这种明显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岂能泰然接受。
法定使用年数是重视“公平课税”的税法中规定的,它并不承认不同企业的不同状况,而规定了“一律公平”的折旧年限。按照我的经验,新型陶瓷设备如果二十四小时连续运转,即使精心地维护保养,至多也就能使用五六年,因此折旧年限应该按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的年数来确定。
但是,财务、税务专家们却说:“即使在结算处理上按六年折旧,但因税法规定必须十二年折旧。所以,如果那样做,前面六年折旧费增加,利润减少,但计算税金时又要按法定使用寿命十二年折旧,结果是利润减少税金却不减,变成有税折旧。”他们或许认为:“税务上的使用年限是法定的,大家都在遵守,标新立异,作与众不同的事并不聪明,实际处理上折旧计算作两本账也太麻烦”。许多经营者在专家们这类意见面前退缩,“是这么回事啊,那就算了”。
但是,就算实务上常识是这样,根据经营和会计的原理原则,就是付税也应该折旧。只能用六年的设备却要花十二年折旧,就是对不能再使用的东西继续折旧,就是说实际使用的六年中折旧金额太少,把这部分放到后面的六年中折旧。
“事实上发生的费用不打入成本,从而增加当期利润”,这种做法既违反经营原则也违反会计原则。每年若无其事这么做的企业不会有前途。只是消极地遵从所谓“法定使用年数”的惯例,忘记了“折旧到底是什么?”“经营上应该怎样判断才对?”这种本质性的问题。
所以,在京瓷不依照法定使用寿命折旧,而是根据设备的物理寿命、经济寿命进行判断,确定“自主使用寿命”,依此折旧。具体来说,大致是法定寿命的一半,即四至六年。变化特别迅速的通信机械设备,税法上使用年限为十年,我们也将其大幅缩短。在会计上实行所谓“有税折旧”,税务上按税法上规定的使用年数另外计算折旧。
判断基准不拘泥于常识
常识往往强有力地支配着人心,关于这一点,我想以自己年轻时经历过的实例作说明。
过去“票据贴现押金存款和套利存款”非常普遍。1959年京瓷创立之初,每当在银行贴现支票时,理所当然,都要被强制存进一定比例的“票据贴现押金存款”,这是因为银行贴现票据时如果遭拒付,银行不会承担风险,公司必须自己承担拒付支票。但是,银行又担心我们不依约买回拒付票据,作为担保,就强制性采用“票据贴现押金存款”。
这种做法是为了预防银行风险,这点可以理解。但这种强制存款随贴现票据越积越多,哪怕超过了票据的贴现余额,仍要继续强制存款。当公司内部讨论银行要求提高强制存款比例时,我提出这种强制存款的做法难以接受。但以财务人员为首、周围的人都笑我,强制存款是常识,我质疑常识就成了“非常识”,没有人把我的意见当回事。
但不久后,这种票据贴现押金的强制存款和套利存款都被废止了,因为它遭到批评,同时被认为是银行为提高自身收益的不公正举措。这件事给了我很大的自信:“无论是什么常识,道理上不对的事,终世人还是会明白并承认它的不对。”
另外,相对于销售额,在销售费用、一般管理费用的比例上,也有对所谓常识的迷信。比如某行业,销售费用、一般管理费用占销售额的15%,这是常识,因为行业内各企业的销售组织、销售方法都大体雷同。
因此,新入行的企业就以相对于销售额15%的销售费用、一般管理费用为前提开展经营。这样,不知不觉,这家新企业就与其他企业趋于雷同,只是模仿别的企业,这就等于自动放弃了从根本上思考重要的经营课题的机会:“为了更有效地销售本公司的产品,究竟应该采用怎样的销售组织、销售方法呢?”
不仅如此,“这种行业、这种规模,税后的销售利润率也就是百分之五六”,如果被这种常识框住,无论如何,结果利润率只能停留在那个水平上。奇怪的是,尽管每年工资都上升,却仍能维持这样的利润水准,但要超越这种水准,却怎么也做不到。
这些例子说明,所谓常识很容易束缚人们的头脑,尽管过后想起来会觉得不可思议。
当然,我并不是说要从根本上否定常识,问题在于,本来在一定条件下才成立的“常识”被当成了永远正确的东西,囫囵吞枣,生搬硬套。在不断变化的经营环境中,不被这类“常识”捆住手脚,透视事物的本质,不断做出正确的判断,非常必要。
以上所述,是我基本的思维方式,可以说是我思想的出发点,因此也是我在经营中思考一切问题的基础,当然也是在会计领域中必须贯彻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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