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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竹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6
版次1
装帧其他
货号9787521610819
上书时间2024-12-17
本丛书涵盖“条文主旨”“条文对比”“关联法规”“权威案例”四大板块,附有《法律法规文件简称――全称对照表》《权威案例检索表》二大图表,并提出相关建议废止意见,且将持续更新!
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大数据实验室主任,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首席专家,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四川大学统计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天府万人计划”天府社科菁英。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治大数据研究所所长、世界侵权法学会执委会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高质高效的审判支撑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国家社科基金2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1项、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项,四川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改革项目1项。在《法学研究》、TEL、CKLR等杂志发表论文150余篇。独著《侵权责任分担论》《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思考》《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专题研究》等6部,主编《〈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附立法理由书》等6部,合著11部,编写教材4部,编著若干。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确定;国家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及效力认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享有的权利】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义务】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及其法律效力;预告登记的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追偿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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