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思考:一张“实用主义思路”的立法路线图
正版 编篡民法典的宪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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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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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竹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9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E
上书时间2024-12-14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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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库存书 非二手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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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7-04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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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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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5-09
-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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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2061571
-
定价
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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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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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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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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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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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310千字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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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决定,但由于《立法法》及其修订草案均未正面回应“批发”改“零售”的民法典立法模式,立法机关仍然缺乏合宪地通过“民法典”的立法方案设计。
回顾第四次民法典的起草过程,长期不编纂民法典而采取“零售”方式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策略已经导致了多次“违宪风波”。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明显超越了《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的“部分补充和修改”的立法权限。2005年,《物权法》的起草过程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合宪性”讨论,造成了立法局面的极端被动。2007年,《物权法》通过之后,第166条和第167条规定的“需役地/供役地……转让部分”的规则又面临合宪性解释的困境。2009年,《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大通过,又面临了立法程序违宪的质疑。如果未来要起草《人格权法》,由于涉及诸多人权话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也可能面临违宪风险。
《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思考:一张“实用主义思路”的立法路线图》在回顾了上述“违宪风波”之后,将从立法依据的合宪性、立法程序的合宪性、立法精神的合宪性、法律修改的合宪性和法律解释的合宪性等方面展开论述,明确阐述作者提出的编纂民法典“实用主义思路”,力求勾勒出未来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图景。
- 【作者简介】
-
王竹,男,1981年出生,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执行所长,民商法争鸣执行主编;兼任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东亚侵权法学会副秘书长、世界侵权法学会执委会秘书长。19992009年相继在民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和博士,先后赴美国耶鲁大学、康奈尔大学和我国台湾地区地区东吴大学求学。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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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教授序言
韩大元教授序言
TheLegislativeProcedureofCompilingCivilCodeina“ModeofCodifyingNon-BasicLaws”mAThoughtonConstitutio-nalityby“PragmaticMethods”
I.TheNecessityofSubstantiallyCompilingCivilCodeasSoonasPossible2
II.ResourcesAvailableandMajorDifficultiesinCompilingaCivilCodebv“PragmaticMethods”12
III.TheLegislativeProcedureDesignedforCompilingCivilCodeintheModelof“CodificationofNon-BasicLaws”28
IV.WhatCanWeDoNow?PrepareEverything,andWaitforthatCrucialOpportunity!46
民法典编纂路线图
第一章尽快实质意义上编纂民法典的必要性
第一节应该客观评估“编纂民法典”决定在《依法治国决定》中的重要程度
第二节应该坚持实质意义上的“法典化”
第三节不及时编纂民法典将导致三大政治难题
第二章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意识
第一节“民主地”并“科学地”编纂民法典
第二节加强编纂民法典的宪法意识
第三章编纂民法典的“实用主义思路”
第一节编纂民法典的第四种思路——“实用主义思路”
第二节“实用主义思路”下的民法典结构设计
第四章合宪性判断的对象
——以《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违宪风波”为例——
第一节对“违宪风波”的简要回顾与学术评价
第二节对“违宪风波”的几点评议
第三节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物权法的合宪性
第四节物权保护如何达到《宪法》第12条的要求
第五节“为什么不制定民法总则?”——“二次违宪风波”的担忧
第五章法律解释的合宪性
——以《物权法》第166条和第167条的解释为例
第一节《物权法》第166条和第167条可能存在的疑义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路径分析
第三节法律解释的目标选择
第四节《物权法》第166条和第167条的立法真意
第五节“不动产即土地”定势思维与立法技术瑕疵补救
第六章立法程序的合宪性
——以《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的合宪性解释为例
第一节民法典分编起草模式是产生过程性违宪风险的背景性原因
第二节《侵权责任法》的“非基本法律”地位与立法程序的合宪性
第七章法律适用的合宪性
——以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确定与立法展望为例
第一节《侵权责任法》对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体系影响
第二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基本类型
第三节实质意义上侵权一般法的内容确定
第四节侵权特别法的效力判断规则
第五节未来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立法展望
第八章人格权种类设定的合宪性
——以身体权为例
第一节我国民法上的身体权与《宪法》上的身体权内涵存在的偏差
第二节《民法通则》上“生命健康权”的确立过程
第三节《民法通则》颁布之初对“身体权”的学理解释
第四节《民法通则》颁布之初对“身体权”的三种扩张解释方案
第五节20世纪90年代中期身体权在学理上的逐渐独立
第六节将身体权作为精神性人格权规定的立法构想
第九章民事责任方式的合宪性
——以赔礼道歉为例
第一节赔礼道歉作为法律责任方式的源头是1957年社会主义爱国公约运动
第二节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在《民法通则》上的确立过程
第三节未来民法典应该坚持将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进行规定
第四节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执行
第十章以“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程序设计
第一节盘点编纂民法典的可用资源
第二节立法机关近期编纂民法典的三大主要困难
第三节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官方背景的“民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
第四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立法方案》
第五节起草400条以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典化方案》
第六节由全国人大通过审议《民法法典化方案》实质性地进行“法典化”
第十一章通过修改《民法通则》更新实质意义上“民法总则”制度
第一节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编纂民法典”第一步的立法动向
第二节从三份《民法总则(草案)》内容看本次《民法总则》立法的目的
第三节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编纂民法典”第一步面临的主要难题
第四节“实用主义思路”下更新实质意义上“民法总则”制度的立法选择
第五节“实用主义思路”下“并行模式”面临的三大主要问题
第六节“实用主义思路”下“修改模式”具有的三大主要优点
第十二章在《民法通则》中设置“债与责任”章规定“债法总则”制度
第一节写不写?——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的必要性
第二节写什么?——债法一般性规则内容的选择性
第三节怎么写?——债法一般性规则立法的技术性
第十三章编纂民法典的法制背景
——我国到底有多少部现行有效法律?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展开与转化
第二节宪法意义上的“法律”的判断标准
第三节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数量的确定
第四节“准法律决定”的合宪性完善
第十四章编纂民法典的辅助性工作
第一节民法的区际法域整合——以《两岸四地民法示范法》为例
第三节“裁判文书民事习惯调查”计划
附录民事裁判文书分案由数量统计
杞人忧天,还是未雨绸缪?(代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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