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国三十五年(1946)白契,长沙县锦绣都十甲范林桥田地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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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三十五年(1946)白契,长沙县锦绣都十甲范林桥田地买卖

80 六五品

仅1件

湖南长沙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年代民国35年 (1946)

材质手工皮纸

尺寸1 × 1 cm

货号资料册1

上书时间2024-08-03

星城思源书社

五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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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六五品
实物品相如图所示,褶皱有折痕,有轻微破损
商品描述
一份长沙县民国时期的田地买卖草契

立议约字人罗新□□堂母子商议,愿将祖遗关分之业,落在地名锦都十甲范林桥塅中窍五升水田一丘,粮载清都四甲二区罗乐安堂户内,分纳粮六升三合,出售与人。尽问亲房人等,俱云不接,再三浼请中人陈咏和说合,□□□□□□处云接为业。当日凭中议定时云法币洋壹拾贰万元整,包书、扦、押一并在内,立契之日外不加添分厘。水路界限此日扦踏明白,并无互混不清。今欲有凭,立此议约为据。
凭中人:吉谦 罗斌岩 桂初
民国叁拾伍年古花月初八日 罗郑家舜 押       

注解
草契: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民间买卖土地房屋时,由交易双方协商拟订,有中人作保并签名盖章的契约,称为“白契”,也叫“草契”。其内容包括交易的性质、产业的数量或面积、坐落地点、价格、交易条件等;
□□:虚缺;
关分:分关,指分家析产的文书。关分之业即分家遗产;
锦都:锦绣都,古时长沙县行政区划之一;
硚:地名用字,此处同“桥”;
范林桥:明崇祯《长沙府志》载:明万历五年(1577),范、林两姓建石桥于金井河邓家冲口上,取两姓命名。桥为麻石单孔桥,是长沙、平江、浏阳交通要冲。1954年范林桥毁于洪水,1956年重建,为水泥土石结构,仍名范林桥。所在地今行政单位为长沙县高桥镇范林村;
竅:见“窍”,孔、洞;
坵:同“丘”,一丘田;
清都:清泰都,古时长沙县行政区划之一;
浼:请求,央告;
詠:同“咏”;
□□□□□□:虚缺,此类草契一般一式二份或一式三份。是契存于卖家手中,田已售出,一些信息相对于卖家来说并不重要了,也就未填;
伝:同“云”,义为“说”,人~亦~,不知所~;
法币:1935年11月4日至1948年8月19日流通货币的名称;
凭中人:公证人;
民国叁拾伍年:1946年;
古花月:农历二月;

白话文
立契约的人罗新□□堂母子经过商议,决定将他们祖上传下来的、位于锦绣都十甲范林桥塅中窍的一块五升水田出售。这块田地在清泰都四甲二区罗乐安堂的户头下,每年需要缴纳的粮食税是六升三合。
在决定出售之前,罗家已经询问了所有的亲戚和邻居,但大家都表示不愿意购买。于是,多次请求中间人陈咏和帮忙寻找买家,经过陈咏和的说合,□□□□□□(这里缺失了买家的信息)同意购买这块田地。
双方商议决定,作价法币12万元整,且包含所有七七八八的费用。签订契约的时候,不会再有任何额外的费用或条件,田地的水路界限要实地勘查,确保界限清晰无误,没有任何模糊或争议的地方。
为了作为将来可能的凭证,双方特此立下这份契约。
公证人:吉谦 罗斌岩 桂初
1946年农历2月 罗郑家舜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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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品相如图所示,褶皱有折痕,有轻微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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