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丛: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中英文对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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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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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10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21a
上书时间2024-09-29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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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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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3-10
-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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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851055
-
定价
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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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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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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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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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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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40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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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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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
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丛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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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丛: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中英文对照本)》由10章71条和4个附录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核准”、第三章“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条件”、第四章“透明度要求”、第五章“管理特定类型另类投资基金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第六章“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欧盟境内销售和管理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的权利”、第七章“与第三国相关的特别规定”、第八章“向零售投资者销售”、第九章“主管部门”、第十章“过渡条款和最终条款”、附录一、附录二“薪酬政策”、附录三“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计划在其母国境内开展销售时应提交的文件和信息”、附录四“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计划在其母国以外的成员国境内开展销售时应提交的文件和信息”。
-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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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译校:
沈四宝,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硕士和学士学位。1981年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深造,兼备深厚的中西方法学理论基础,尤其在国际商法领域有较高造诣。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担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部委员、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仲裁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大学仲裁与ADR研究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2006年获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教学名师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审校人员:
刘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金融服务法研究会副会长,兼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博士,英国伦敦大
学、荷兰莱顿大学访问学者。已出版《会计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分析》等著作。
朱炎生,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福建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法学博士,中美富布莱特交流项目高级访问学者(2011~2012年),主要从事商法、公司法、信托法、税法、国际税法与国际经济法等领域的研究。已出版《民法》、《商法》、《国际经济法学》、《公司法》、《国际税法学》等独著或合著多部。
韩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2004~2005年、2011~2012年,先后在美国华盛顿大学、乔治城大学和康奈尔法学院从事金融法和WTO相关问题研究。主持完成了包括国家社科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在内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多项,发表论文100多篇,出版学术著作10多部,多次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侧重于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及WTO相关问题的研究,在人民币汇率、离岸金融、WTO金融服务、金融风险与危机防范等法律领域均有研究成果。
翻译人员:
瞿乃明,法国巴黎高等翻译学校翻译学硕士、法国巴黎第九大学国际企业管理硕士、台湾大学经济学学士,北京优笔客翻译中心总经理。主要翻译作品有《投资法国》、《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丛》之《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中国证监会2011年年报》、《美国商品交易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自身组织与通用规章》等。
程宇凡,首都经贸大学法律学士,曾担任北京优笔客翻译中心专职译者,现任某美国律师事务所专职法律翻译。主要翻译作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译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中译英)、《美国证监会规章》等。
孙雪芬,法国巴黎高等翻译学校翻译学博士,曾任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法律翻
译。主要翻译作品有《法翻中法律翻译:如何生成匹配的文字》(日内瓦大学《法律翻译:历史、理论与实践》)。
董雷召,天津外国语大学英美文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优笔客翻译中心专职译者。主要翻译作品有《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丛》之《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等。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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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
第2011/61/EU号指令
(2011年6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标的事项
第2条适用范围
第3条豁免
第4条定义
第5条认定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
第二章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核准
第6条开办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业务的条件
第7条申请核准
第8条授予核准的条件
第9条初始资本和自有资金
第10条核准范围的变动
第11条核准撤销
第三章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条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2条一般原则
第13条薪酬
第14条利益冲突
第15条风险管理
第16条流动性管理
第17条证券投资
第二节组织结构要求
第18条一般原则
第19条资产估值
第三节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职能的委托
第20条委托
第四节存管人
第21条存管人
第四章透明度要求
第22条年度报告
第23条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24条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第五章管理特定类型另类投资基金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
第一节管理运用杠杆的另类投资基金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
第25条主管部门使用信息、监管合作以及杠杆限制
第二节所管理的另类投资基金获得非上市公司和发行人控制权的另类
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第26条适用范围
第27条关于获得非上市公司大额股份和控制权的通知
第28条获得控制权时的信息披露
第29条对非上市公司行使控制权的另类投资基金在年度报告方面的
专门规定
第30条资产剥离
第六章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欧盟境内销售和管理欧盟另类投资
基金的权利
第31条在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母国境内销售欧盟另类投资基金
单位或份额
第32条在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母国以外的成员国境内销售欧盟另类
投资基金的单位或份额
第33条管理在其他成员国设立的欧盟另类投资基金应遵循的条件
第七章与第三国相关的特别规定
第34条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在成员国境内销售的非欧盟
另类投资基金应遵循的条件
第35条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凭
“护照”在欧盟境内销售应遵循的条件
第36条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无
“护照”在各成员国境内销售应遵循的条件
第37条对计划管理欧盟另类投资基金和/或依照第39条或第40条在
欧盟境内销售其所管理的另类投资基金的非欧盟另类投资
基金管理人的核准
第38条对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核准及监督进行同行审评
第39条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欧盟另类投资基金凭“护
照”在欧盟境内销售应遵循的条件
第40条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欧盟境内凭“护照”销售其管理
的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应遵循的条件
第4l条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在参照成员国以外的成员国
设立的另类投资基金应遵循的条件
第42条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类投资基金在成员国境
内进行无“护照”销售的条件
第八章向零售投资者销售
第43条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向零售投资者销售另类投资基金
第九章主管部门
第一节指定、权力以及整改程序
第44条主管部门的指定
第45条各成员国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46条主管部门的权力
第47条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的权力和权限
第48条行政处罚
第49条行政诉讼权
第二节各主管部门问的合作
第50条合作义务
第51条个人数据的传送和保存
第52条向第j国披露信息
第53条与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活动的潜在系统性后果相关的信息交
换
第54条监管活动中的合作
第55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章过渡条款和最终条款
第56条委托授权的行使
第57条委托授权的撤销
第58条对授权立法的异议
第59条实施细则
第60条例外的披露
第61条过渡条款
第62条对第2()03/41/Ec号指令的修正
第63条对第2009/65/EC号指令的修正
第64条对第1060/2009号(欧共体)条例的修正
第65条对第1095/2010号(欧盟)条例的修正
第66条转化
第67条适用第35条和第37条至第41条的授权立法
第68条终止第36条和第42条适用的授权立法
第69条审评
第70条生效
第71条对象
附录一
附录二薪酬政策
附录三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计划在其母国境内开展销售时应提供的
文件和信息
附录四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计划在其母国以外的成员国境内开展销售时
应提供的文件和信息
词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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