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4年山西省崞县(今原平市)政府民事堂判—原告;赵茂.男.40岁.崞县北大常村人.被告;张昌发.男.45岁.大常村人.原告诉被告于1932年借大洋285元.月利息2分.被告承认属实.惟利息依法应改为年利息2分.如当事人不服堂判请在20日内上诉于山西宁武地方法院.山西崞县县长“董垚” 承审员“张守贵”
  • 1934年山西省崞县(今原平市)政府民事堂判—原告;赵茂.男.40岁.崞县北大常村人.被告;张昌发.男.45岁.大常村人.原告诉被告于1932年借大洋285元.月利息2分.被告承认属实.惟利息依法应改为年利息2分.如当事人不服堂判请在20日内上诉于山西宁武地方法院.山西崞县县长“董垚” 承审员“张守贵”
  • 1934年山西省崞县(今原平市)政府民事堂判—原告;赵茂.男.40岁.崞县北大常村人.被告;张昌发.男.45岁.大常村人.原告诉被告于1932年借大洋285元.月利息2分.被告承认属实.惟利息依法应改为年利息2分.如当事人不服堂判请在20日内上诉于山西宁武地方法院.山西崞县县长“董垚” 承审员“张守贵”
  • 1934年山西省崞县(今原平市)政府民事堂判—原告;赵茂.男.40岁.崞县北大常村人.被告;张昌发.男.45岁.大常村人.原告诉被告于1932年借大洋285元.月利息2分.被告承认属实.惟利息依法应改为年利息2分.如当事人不服堂判请在20日内上诉于山西宁武地方法院.山西崞县县长“董垚” 承审员“张守贵”
  • 1934年山西省崞县(今原平市)政府民事堂判—原告;赵茂.男.40岁.崞县北大常村人.被告;张昌发.男.45岁.大常村人.原告诉被告于1932年借大洋285元.月利息2分.被告承认属实.惟利息依法应改为年利息2分.如当事人不服堂判请在20日内上诉于山西宁武地方法院.山西崞县县长“董垚” 承审员“张守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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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山西省崞县(今原平市)政府民事堂判—原告;赵茂.男.40岁.崞县北大常村人.被告;张昌发.男.45岁.大常村人.原告诉被告于1932年借大洋285元.月利息2分.被告承认属实.惟利息依法应改为年利息2分.如当事人不服堂判请在20日内上诉于山西宁武地方法院.山西崞县县长“董垚” 承审员“张守贵”

10000 八品

仅1件

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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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不详

尺寸1 × 1 cm

货号5-1-7

上书时间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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