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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7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2E4326
上书时间2024-09-05
《常用法律便携速查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收录《民法通则》以及与其相关的核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共31件,其中法律和立法解释11部,行政法规2部,司法解释18件,涵盖了民事领域的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是民法领域的纲领性法律,构建了我国民法的基本体系。随着我国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近三十年来,合同、物权、亲权、侵权等各领域的立法都不断出台,配套法规、司法解释也数量众多,完善、细化了《民法通则》的内容,每一个领域的法律文件都可自成一书。考虑到《民法通则》的统领性,我们在本书中对民法的各部门法只选取了最核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收录,如果读者需要具体研究某一部门法,可以单独购买该部门法的汇编。另外,对于《民法通则》所特有的内容,如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死亡、诉讼时效等,则将相关内容详尽收录。
不同效力级别的法律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不同。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施行后也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并在司法文书中援引。而司法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则不能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本书以法律效力级别为依据进行一级分类,并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中直接对应主体法某一条文的批复,直接插入到相应的主体法条文下,使读者在查阅主体法时直接能查到该条所对应的批复(目录中以“含以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作出指引)。考虑到部分读者习惯以内容主题查找文件,现将本领域几个主要方面涉及的相关文件按《民法通则》的体例大体总结如下:
关于公民(自然人),主要涉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等内容,以《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二、三节为核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三、四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至三百五十二条也涉及上述内容。
关于法人,以《民法通则》第三章为核心依据,但目前一般视作商事法的内容,不在本书中进行收录。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民通意见》第三部分第65-78条为核心依据,各部门法如《合同法》、《继承法》等都根据自身情况对其进行了细化、增补。
关于代理,以《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民通意见》第三部分第79-83条为核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至八十九条对代理中最常见的诉讼代理做了详细规定。
关于物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构建了物权法律体系的框架,《物权法》则是物权领域立法的核心,从物权公示、物权保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各角度全面完善了我国物权法律的基本制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基础法规。《担保法》中的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形式属于物的担保,其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地方应当适用《物权法》。其他与《物权法》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还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限于篇幅,本书未作收录。
关于债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构建了债权法律体系的框架,其中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目前仍只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合同法》则是合同之债的核心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是其核心配套司法解释,另有专门对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法律适用作出规范的司法解释,限于篇幅,本书无法一一收录。关于债权担保,有《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需要注意其中的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形式属于物的担保,其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地方应当适用《物权法》。
关于知识产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规定了基本的几种知识产权,但目前知识产权法已自成体系,一般不再在民法中进行收录。
关于人身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做了笼统的规定。其中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有《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人身权中的名誉权,有两个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其他权利,目前还没有效力级别较高的文件专门进行规定。
关于婚姻家庭,《民法通则》将其笼统规定在了第一百零三至一百零五条,但民法领域一般将其作为单独的部门法,《婚姻法》是本领域的核心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在实践中应用广泛,另有关于感情破裂认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专项司法解释,限于篇幅,本书未予收录。另外,《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效力、解除等做了规定。
关于继承,《民法通则》将其放在了第七十六条,隶属于财产所有权章节,但民法领域一般将其作为单独的部门法,《继承法》是本领域的核心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其配套司法解释。
关于民事责任,以《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一节为基础,《合同法》第七章完善了违约责任的内容,《侵权责任法》完善了侵权责任的内容。
关于诉讼时效,以《民法通则》第七章、《民通意见》第六部分为核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本领域最新的司法解释。
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民法通则》第七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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