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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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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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穹、赵学敏、张建龙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12
版次1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4-12-26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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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穹、赵学敏、张建龙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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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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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6-12
-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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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802266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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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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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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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大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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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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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54页
-
字数
79千字
- 【内容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8条,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地位,主管部门批准进出口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的各种规定、违反规定发放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对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更好地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目录】
-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进出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进出口科学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禁止出口或者进口以及特殊情况下出口或者进口的批准】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的批准】
第八条【进口条件】
第九条【出口条件】
第十条【申请批准文件提交的材料和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的批准期限】
第十二条【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
第十三条【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审核期限】
第十四条【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需要咨询或者核实】
第十五条【费用的规定】
第十六条【临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
第十七条【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后进入中国领域的规定】
第十八条【进口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和出口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指定口岸的规定】
第二十条【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完成进出口活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海关监管及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年度进出口情况抄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批准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印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进出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科学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非法进出口的处罚和罚没实物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附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979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06年6月2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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