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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自由论·新大西岛

海国图志系列: 海洋自由论,(荷兰)格劳修斯 著,宇川 译; 新大西岛,(英)培根 著,汤茜茜 译。

66 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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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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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荷]培根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出版时间2005-04

版次1

印刷时间2005-04

印次1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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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正版私藏,无字无划。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荷]培根
  • 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 出版时间 2005-04
  • 版次 1
  • ISBN 9787542620682
  • 定价 19.5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225页
  • 字数 130千字
【内容简介】
当你航行于公海之上时,你也许会想,这属于哪国的海洋?这个问题你可以“问”一下格劳秀斯。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目录】
海洋自由论

  《海洋自由论》中译本序言

  导言

  致君主们及基督教世界的自由国家

  第一章 根据国际法,任何人可以自由航海至任何地方

  第二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发现者的资格统治荷兰人航行所至的印度

  第三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受赠于教皇的名义统治印度人

  第四章 葡萄牙人无权通过战争来统治印度人

  第五章 葡萄牙人占有海洋或航海权并非正当

  第六章 葡萄牙人凭借教皇的赠与占有海洋或航海权并非正当

  第七章 葡萄牙人依照规定或习俗占有海洋或航海权并非正当

  第八章 根据国际法,自由贸易指向一切对象

  第九章 葡萄牙人占有与印度之间的商品交易或贸易往来并非正当

  第十章 葡萄牙人凭借教皇的赠与占有与印度之间的贸易并非正当

  第十一章 葡萄牙人依照规定或习俗占有与印度之间的贸易并非正当

  第十二章 葡萄牙人禁止贸易并不公正

  第十三章 荷兰人可同时通过和平、协定和战争保持与印度贸易的权利

  附录

新大西岛

  序言:培根的“所罗门宫演讲”(林国荣)

  新大西岛(汤茜茜 译)

附:国家主权与自由的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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