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 大中专高职经管 廖爱兰主编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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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大中专高职经管 廖爱兰主编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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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爱兰主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14214

出版时间2015-08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

页数248页

定价29.8元

货号304_9787300214214

上书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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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正版特价新书
商品描述
目录:

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节 法学基础知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 
第四节 经济法津关系 
第二章 相关法律制度 
节 法人制度 
第二节 代理制度 
第三节 财产所有权制度 
第四节 物权制度 
第五节 债权制度 
第六节 诉讼时效制度 
第七节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 
第三章 内资企业法律制度 
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五章 公律制度 
节 公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债券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制度 
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七节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八节 违反公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 
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七章 产权法律制度 
节 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八章 消费者法律制度 
节 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章 经济竞争法律制度 
节 经济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 反垄断法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节 劳动法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 

参文献

内容简介:

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知识、相关法律制度、内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公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产权法律制度、消费者法律制度、经济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及劳动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本书理论适中、贴近实际、实强,可作为高职高专经贸类专业教材,也可作为企单位对员工普及法律知识的培训教材,还可作为广大社会人士参与经济活动、处理经济法律事务的参用书。

作者简介:

廖爱兰,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公共教育学院副教授,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会员,省级很好课经济法课程组成员,学院法学专业带头人。主要致力于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的和研究。曾先后为吉林省工商局、吉林省工信厅、一汽集团等、企单位进行培训和专题讲座,多次担任吉林省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前辅导教师。主持和参与吉林省社会科学课题和吉林省教育厅课改课题。先后在中国工商时报、吉林报、东亚经贸新闻、农村天地、吉林工商等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7篇。副主编或参编经济法、道德与法律教材4部。

精彩内容: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渊源与结构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及保护方式 
节 法学基础知识 
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其基本理论所涉及的都是法学中根 本的问题。因此,要掌握经济法学的基础知识,必须首先学一些法学基本常识。 一、法的起源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历史阶段的产物。在生产力水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们为了 生存和发展,彼此之间在原始的等互助的下集体劳动,并逐步形成了氏族的惯。 这些惯是全体氏族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集体劳 动逐渐被个体劳动取代,氏族公社也逐渐被个体家庭取代,私有制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 展而逐渐产生和扩大,社会也逐渐分裂为奴隶主和奴隶两大对立的阶级,代表奴隶主阶级 意志的奴隶制开始产生。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及社会发展秩序,通过 制定或认可了一系列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迫使全体社会成员遵 守,法由此而产生。 可见,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 展的必然结果。 
二、法和法律的概念 
一般来说,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 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并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和。在法学上,法与法律是有严格区别的。法是指特殊的行为规范 系统或和,法律则是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各种表现形式。我国历目前,法被长时 间称为律,如秦朝的秦律、唐朝的唐律等,近现代法与律结合才统称为法律。 
三、法的本质 
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虽然有不同的观点,但只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才真正揭示出法的本 质,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阶级,是法的本质属。其含义包括五个方 面:(1)法是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超阶级的法律是不存在的;(2)法是在经济上、政 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阶级的整体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 治阶级中个别或部分人(阶层、集团)的意志的体现;(4)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 现,不是其意志的体现;(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而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 
四、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法是确定人们 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2)法是由制定、认 可而形成的规范。制定是指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的规范;认可是指对既存的 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制定和认可后还有一个再度创 造的过程,这是解释。(3)法是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所谓强制力,既包 括一系列的执法组织,如法院、监狱及其他执法,还主要包括、军队及预备 役部队等武装力量。(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地 域范围内对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但在有些情况下,法律的“普遍”程度是不一样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上是不同的。法律在空间上的效力区别取决于这个规范是在范围内普遍生效,还是只在某一确切规定的地域内生效,或是预先规定在国外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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