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本通(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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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本通(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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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1

版次1

装帧其他

上书时间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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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2-01
  • 版次 1
  • ISBN 9787521623833
  • 定价 36.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本通》以法律的主体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并附以相关案例,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以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为出发点,编写相关实用专业的法律工具书和通俗易懂的普及读物。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家庭教育的定义】 

★第三条【根本任务】 

★第四条【相关主体职责】 

★第五条【家庭教育的要求】 

★第六条【家庭教育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条【支持保障措施】 

★第八条【司法联动机制】 

第九条【群团组织的职责】 

第十条【鼓励社会各方面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和加强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国家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家庭成员责任】 

第十五条【注重家庭建设】 

★第十六条【家庭教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第十九条【家校社区合作机制】 

★第二十条【父母分居或离异时的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委托照护下的家庭教育】 

第二十二条【合理安排未成年人活动时间】 

★第二十三条【监护人禁止实施的行为】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家庭教育指导大纲、读本及相关规范】 

第二十五条【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融合】 

第二十七条【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 

第二十八条【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条【对留守、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支持】 

★第三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非营利性要求】 

第三十二条【婚姻和收养登记机构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五条【妇女联合会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培育、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家庭教育融入单位文化建设及精神文明创建】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四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第四十一条【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四十四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新闻媒体责任】 

第四十七条【行业自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检法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政府部门、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家庭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责任的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未成年人的定义】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的四大权利和平等保护】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第六条【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八条【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划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条【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科学研究和加强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五条【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监护人必须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监护人禁止实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护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原则】 

★第二十条【监护人的保护及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禁止脱离监护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条【委托照护的基本要求及禁止情形】 

第二十三条【委托照护情形下监护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教育方针和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工作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第二十八条【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关爱帮助留守和困境未成年学生】 

第三十条【学校开展身心教育】 

第三十一条【学校开展劳动教育】 

第三十二条【学校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校及监护人应保障未成年学生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加强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的预案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置】 

第三十八条【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条【学校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一条【参照适用范围】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二条【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免费、优惠开放及社会支持】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交通出行优惠】 

第四十六条【公共场所的母婴便利措施】 

第四十七条【禁止限制优惠】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艺作品】 

第四十九条【新闻媒体报道未成年人事项的要求】 

★第五十条【禁止制作、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文艺作品】 

★第五十一条【以显著方式提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禁止制作、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色情制品】 

★第五十三条【禁止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商业广告】 

★第五十四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 

第五十五条【对未成年人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及设施的特别要求】 

第五十六条【对公共场所未成年人安全保障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七条【宾馆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八条【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场所】 

第五十九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和彩票】 

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等危险物品】 

★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及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工作人员从业禁止要求及信息查询制度】 

★第六十三条【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十四条【网络素养的培养和提高】 

第六十五条【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和产品】 

第六十六条【网信等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网信等部门确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八条【政府部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职责】 

第六十九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及安全措施的应用】 

第七十条【学校对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限制及管理】 

★第七十一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第七十二条【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处理的特殊保护】 

第七十三条【对未成年人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特殊保护】 

★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特殊职责】 

★第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统一认证制度】 

★第七十六条【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的特殊规定】 

★第七十七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 

第七十八条【未成年人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投诉举报权】 

第七十九条【社会公众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投诉举报权】 

★第八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强制报告义务】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一条【对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政府对开展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 

第八十三条【政府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八十四条【政府发展托育、学前教育的职责】 

第八十五条【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政府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职责】 

★第八十七条【政府保障校园安全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保障校园周边安全的职责】 

第八十九条【政府保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职责】 

★第九十条【政府对学生卫生保健和心理健康的职责】 

★第九十一条【政府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分类保障】 

第九十二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方式】 

第九十四条【民政部门承担长期监护职责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对被长期监护未成年人的收养】 

★第九十六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政部门监护职责的配合】 

第九十七条【政府应当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第九十八条【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第九十九条【政府对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的培育、引导和规范】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百条【司法保护的责任主体】 

★百零一条【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人员和考核标准的特殊要求】 

★百零二条【对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要求】 

★百零三条【办理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隐私的特殊保护】 

★百零四条【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要求】 

★百零五条【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诉讼活动等的法律监督】 

百零六条【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百零七条【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百零八条【监护人资格撤销的制度】 

百零九条【家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 

★百一十条【对涉案未成年当事人及证人的特殊保护】 

★百一十一条【对遭受性侵害和暴力伤害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特殊保护】 

★百一十二条【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女性特殊保护措施】

百一十三条【对待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方针和原则】 

百一十四条【公检法司单位的建议权制度】 

百一十五条【公检法司单位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 

百一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参与司法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百一十七条【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八条【对监护侵害行为的干预及追责】 

百一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条【未给予未成年人优惠政策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一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制品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及住宿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三条【违反学校、幼儿园周边场所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四条【在禁止场所吸烟、饮酒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五条【违法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六条【违反信息查询及从业禁止规定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七条【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九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百三十条【特殊用语的定义】 

百三十一条【本法适用对象的特殊规定】 

百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原则】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 

★第七条【公检法司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八条【群团组织协助政府机关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十条【禁止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加强自律】 

第十二条【结合生理、心理特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十六条【父母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开展预防犯罪教育】 

第十八条【法治教育专职教师和法治副校长】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条【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工作者进驻学校】 

第二十二条【预防犯罪教育计划】 

第二十三条【预防犯罪工作效果纳入考核】 

★第二十四条【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居(村)委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协助作用】 

第二十六条【校外活动场所开展预防犯罪教育】 

第二十七条【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预防犯罪教育】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不良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九条【监护人对不良行为要制止并管教】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居(村)委会要制止不良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要加强管教】 

★第三十二条【家校合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对轻微不良行为学校要采取管教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旷课、逃学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救助】 

第三十七条【对参加不良行为团伙的处理】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八条【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 

★第三十九条【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强制报告义务】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条【社会组织及监护人参与配合矫治教育】 

★第四十三条【监护人或者学校无力管教的可以申请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对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门矫治教育】 

第四十六条【专门学校的学期评估】 

第四十七条【分级分类教育矫治】 

第四十八条【专门学校与监护人的联系沟通】 

第四十九条【父母等监护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条【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 

★第五十一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 

★第五十二条【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未成年人在关押、管理、教育和社区矫正方面的区别对待】 

第五十四条【未成年犯的法治教育与职业教育】 

第五十五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安置帮教】 

第五十六条【对刑满释放未成年犯的安置帮教措施】 

第五十七条【父母等监护人和学校、居(村)委会的协助安置帮教义务】 

★第五十八条【不得歧视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九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等的封存制度】 

第六十条【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监督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父母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学校及教职员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歧视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施行日期】 

附录一

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25日)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2020年5月7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13年12月19日)

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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