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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包邮

96 5.1折 188 九品

仅1件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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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宇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10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3904

上书时间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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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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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李宇 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7-10
  • 版次 1
  • ISBN 9787519713959
  • 定价 18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1022页
  • 字数 1216千字
【内容简介】
《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逐条释评民法总则,每个条文下设三栏: 

本条来源:列出民法总则条文在旧法上的来源,以及相较于旧法的变化。 

立法史略:梳理每个条文在民法总则历次草案中的演变。 

本条释义:一般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举证责任及其他程序问题等各个方面解析各条文;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两章并在每条释义之末阐述该条是否可类推适用于准法律行为。除解析条文外,并评述学说和实务见解。反对援用公平、诚信等所谓概括条款作为判断依据,主张以私法自治为中心、忠实于规则的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
李宇,1979年生,浙江宁波人。现任教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法学学士。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论坛》《民商法论丛》《月旦民商法杂志》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译有《美国侵权行为法:一部知识史》(与王晓明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之责仼》;《欧洲民法典:商业代理、特许经营与分销合同》等。著有《私法自治之复兴》(博士学位论文)。合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共八卷九册,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英美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业信托法研究”。
【目录】
目  录 

绪 论 1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1 

【本章概述】 1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4 

第二条 【调整对象】 16 

第三条 【私权神圣原则】 21 

第四条 【平等原则】 22 

第五条 【意思自治原则】 24 

第六条 【公平原则】 38 

第七条 【诚信原则】 41 

第八条 【公序良俗原则】 45 

第九条 【绿色原则】 49 

第十条 【民法法源】 51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适用】 75 

第十二条 【民法的地域效力】 80 

第二章 自然人 81 

【本章概述】 81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82 

第十三条 【民事权利能力及其始终】 82 

第十四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85 

第十五条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85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86 

第十七条 【成年与未成年】 88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8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90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92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92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93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 93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94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94 

第二节 监 护 95 

第二十六条 【扶养、保护义务】 95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96 

第二十八条 【成年人的监护人】 98 

第二十九条 【遗嘱监护】 98 

第三十条 【协议监护】 99 

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护】 100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任监护人】 102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103 

第三十四条 【监护职责】 105 

第三十五条 【监护职责的履行】 105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108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撤销不影响扶养义务】 110 

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111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 113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14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要件】 114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时间的计算】 115 

第四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 115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116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117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 118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要件】 118 

第四十七条 【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并行时的处理】 120 

第四十八条 【宣告死亡的日期】 120 

第四十九条 【宣告死亡不影响被宣告死亡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 

      效力】 121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122 

第五十一条 【死亡宣告撤销对婚姻关系的效力】 122 

第五十二条 【死亡宣告撤销对收养关系的效力】 123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对财产关系的效力】 124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124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 124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129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负担】 129 

第三章 法 人 132 

【本章概述】 13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7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 147 

第五十八条 【法人的成立】 148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52 

第六十条 【法人的效力】 153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及其代表行为】 154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行为】 160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163 

第六十四条 【变更登记】 167 

第六十五条 【法人登记的效力】 167 

第六十六条 【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 169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 170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 173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 174 

第七十条 【清算义务人】 179 

第七十一条 【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193 

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法人、清算剩余财产处理、清算结束】 196 

第七十三条 【破产清算】 198 

第七十四条 【法人的分支机构】 199 

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中行为的法律后果】 203 

第二节 营利法人 205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 205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 210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11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章程】 212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213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216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217 

第八十三条 【禁止滥用出资人权利、禁止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218 

第八十四条 【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 243 

第八十五条 【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决议的撤销】 247 

第八十六条 【经营活动守则】 259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264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 264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及其成立】 265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 268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及其成立】 270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 271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及其成立】 272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章程、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 275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权利、捐助法人组织机构或法定代表人决定的 

      撤销】 278 

第九十五条 【公益法人的剩余财产处理】 279 

第四节 特别法人 280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种类】 280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 281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的撤销】 282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283 

第一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287 

第一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法人】 288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293 

【本章概述】 293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 296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登记】 304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清偿】 306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307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 308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清算】 309 

第一百零八条 【法人一般规定的参照适用】 309 

第五章 民事权利 313 

【本章概述】 313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 316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318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 340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的身份权】 354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平等保护】 358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 359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 359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 360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 368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 368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之债】 372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行为之债】 372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之债】 373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之债】 377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 397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 398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 399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益】 402 

第一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407 

第一百二十八条 【特定群体的权利保护】 411 

第一百二十九条 【权利取得】 414 

第一百三十条 【权利行使自由原则】 415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416 

第一百三十二条 【禁止权利滥用】 416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426 

【本章概述】 42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29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429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431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441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45 

第二节 意思表示 457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457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46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 465 

第一百四十条 【明示、默示、沉默】 469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477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479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504 

【本节概述】 504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516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22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24 

第一百四十六条 【通谋虚伪表示】 527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 542 

第一百四十八条 【欺诈】 580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 598 

第一百五十条 【胁迫】 599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 610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 627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630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 700 

第一百五十五条 【自始无效】 730 

第一百五十六条 【部分无效】 731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的 

        后果】 738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750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750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不成就的拟制】 757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760 

第七章 代 理 764 

【本章概述】 76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66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766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直接代理】 767 

第一百六十三条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772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责任】 775 

第二节 委托代理 779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行为】 779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 782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事项违法】 783 

第一百六十八条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785 

第一百六十九条 【转委托代理】 788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 792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 805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 817 

第三节 代理终止 835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 835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终止不影响代理行为效力的 

        情形】 838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 839 

第八章 民事责任 841 

【本章概述】 841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责任的发生】 846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 849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850 

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事责任方式】 861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免责】 865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866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868 

第一百八十三条 【见义勇为】 870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 870 

第一百八十五条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872 

第一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 874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 880 

第九章 诉讼时效 882 

【本章概述】 882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及其起算】 883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起算】 899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 

       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900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害未成年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起算】 902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 906 

第一百九十三条 【禁止依职权适用时效】 914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 915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 925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948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规定的强制性】 953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 957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 961 

第十章 期间计算 971 

【本章概述】 971 

第二百条 【期间的计算】 971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的起算】 972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的终点】 973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终点的延长】 973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974 

第十一章 附 则 976 

第二百零五条 【与本数有关的术语】 976 

第二百零六条 【施行日期】 976 

附录 《民法总则》与旧法条文对照表 982 

图 表 目 录 

图 

图1 《民法总则》的体系 10 

图2 现行法上的法人类型及隐藏分类 146 

图3 再体系化后的法人类型 147 

图4 民事权利类型 315 

图5 民事法律事实 426 

图6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518 

图7 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643 

图8 民法上的代理 765 

表 

表1 私法自治及其界限 30 

表2 民事行为能力 89 

表3 法人的组织机构 143 

表4 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对比 144 

表5 《公司法》关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的规定 250 

表6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342 

表7 批准生效的合同 450 

表8 任意解除权 454 

表9 法律特别要求明示意思表示的规定 470 

表10 本法规定的法律行为效力瑕疵 504 

表11 本条以外提及恶意串通的法律规定 707 

表12 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754 

表13 关于连带之债的法律规定 852 

表14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 863 

表15 特别诉讼时效 896 

表16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926 

表17 仲裁时效 958 

表18 明文以《民法通则》为依据的特别法规定 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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