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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的履行、弃权与禁反言

50.8 3.4折 148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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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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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良宜 ; 杨大明;杨大志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20285

出版时间2018-03

版次1

印刷时间2018-03

印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纯质纸

页数1160页

字数1505千字

定价148元

上书时间2023-02-27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九品
实物拍摄,正版旧书。
商品描述
内容简介:
《合约的履行、弃权与禁反言》是作者关于英美合约法系列著作的第三部,从国际商法与国际商事实践出发,与《损失赔偿与救济》《合约的解释:规则与应用》共同针对合约法中的重要、与实践密切相关的课题。本书围绕合约的履行、弃权与禁反言这一课题展开,依然以大量先例和真实案例为依托,阐述国际商事活动中合约履行的一般规则和具体规定及其运用。全书涉及违约令合约终止、合约受阻、合约更改与禁反言、承诺性禁反言、陈述性禁反言、共识性禁反言、产权人禁反言、合约性禁反言、一事不再审、民事诉讼和仲裁中的弃权与禁反言等重要内容。本书是律师、公司法务、法官等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法律研习者了解、学习和研究英美合约法的绝佳途径;同时,读者可以在其中找到国际商事交往中熟练运用规则、从容应对争议并保护自身利益的方法。
作者简介:
杨良宜,现为全职国际商事仲裁员,在过去四十年中处理了大量国际商事、海事、贸易领域的案件,熟悉亚洲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实务,曾在中国香港特区、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奥地利、美国、韩国以及中国内地的仲裁案件中担任仲裁员,作出超过六百份的仲裁裁决书。   现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国际咨询委员会(International Advisory Board)委员、丹麦哥本哈根波罗的国际海事协会(Baltic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文件委员会副主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名誉主席、新加坡海事仲裁员协会(Singapore Chamber of Maritime Arbitration) 常务委员会 (General Committee) 成员、马来西亚吉隆坡仲裁中心(Kuala Lumpur Regional Centre for Arbitration)国际咨询委员会(International Advisory Board)成员以及韩国商事仲裁院(Kore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Board)国际仲裁委员会(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ommittee)成员。曾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亚太仲裁组织(Asia Pacific Regional Arbitration Group)主席、法国巴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香港代表、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东亚分会主席。     杨大明,现为欧华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合伙人以及诉讼与监管业务部负责人,主要业务包括商业诉讼和仲裁。在处理涉及国际贸易和商品、合资企业和股东纠纷、国际投资和离岸项目以及科技相关的国际商业纠纷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同时,具有在中国香港、新加坡和英国伦敦等各地处理仲裁纠纷的丰富经验,涉及范围广泛的辖区、管辖法律和仲裁机构,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法院、伦敦海事仲裁协会、斯德哥尔摩商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   2013年,当选为上海市政协委员,并被任命协助上海发展成为国际仲裁中心。2015年,作为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交了有关"打造上海为航空航运融资租赁中心"的方案,并获评2016年"年度优秀提案"。2017年,被《钱伯斯亚洲太平洋》(Chambers Asia Pacific)评为争议解决在华仲裁领域的领先律师。2016/2017年,被《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杂志评为"The A List法律精英100强"之一。     杨大志,现为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金融市场部门的合伙人。专长于处理场外衍生品交易和各类结构化产品,包括股权和信用挂钩产品、结构型重新组合证券、与基金挂钩的衍生品以及ISDA净额结算及套期保值交易。入选《钱伯斯亚洲太平洋》(Chambers Asia Pacific)律师名录,并因其在场外衍生品监管改革方面的丰富经验获得特别肯定与认可。经常为监管机构、行业组织以及各类客户就涉及场外衍生品的报告义务、清算义务和(非清算型产品的)保证金义务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与帮助。   2007年,在英国取得律师资格;2013年,在中国香港取得律师资格。在加入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之前,曾在伦敦主流国际律师事务所与美国顶尖律师事务所的结构性金融产品部门工作。
目录:
第一章违约令合约终止
1.中国公司/企业最危险的合约终止方法:违约/毁约(repudiation)
2.预期违约(future breach / anticipatory breach)
3.预期违约之一:拒绝性违约(renunciatory breach)
4.预期违约之二:不可能履行(impossibility)
5.错误拒绝履行合约能否以另一个事后才发觉的合法理由补救
6.违约/毁约与合约明示条文的关系
7.接受(acceptance)或确认(affirmation)
8.选择接受是否是无辜方毫无节制的权利
9.权威先例介绍
10.接受违约/毁约后无辜方无须证明其愿意与能够履行以及损失计算
第二章合约受阻
1.受阻与共同错误的密切关系
2.合约承诺的严格或绝对责任
3.合约受阻的历史 
4.合约受阻说法的依据:默示条文的考验
5.合约受阻说法的依据:合约责任的根本性改变的考验
6.关于合约受阻的部分著名判决的说法
7.合约受阻的大原则与要件
8.受阻令合约自动终止
9.受阻后合约被终止的法律后果
10.《Law Reform (Frustration Contract) Act》的介绍
11.合约受阻的考虑因素
12.常见的受阻事件类型
13.不可抗力条文与履行困难条文的重要性
第三章合约更改、弃权与禁反言
1.简介
2.更改(variation)
3.弃权(waiver)
4.禁反言的基本原则
5.合约更改、弃权与禁反言的区别
6.公平交易的Panchaud原则
第四章衡平法宽限与承诺性禁反言
1.简介
2.历史与先例的发展
3.是否要求衡平法宽限的承诺方知道自己的权利
4.衡平法宽限或承诺性禁反言的要件
5.要件之一:双方有存在的合约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6.要件之二:宽限方通过言行做出了陈述或承诺
7.要件之三:对方对该陈述或承诺做出依赖并改变地位/做法
8.要件之四:弃权方事后撤回该陈述或承诺会是不公平或不合情理
9.衡平法宽限或承诺性禁反言的最低程度救济
10.衡平法宽限或承诺性禁反言是“盾牌”或“宝剑”之争
11.衡平法宽限或承诺性禁反言的先例介绍
11.1先例之一:The “Winson”
12.衡平法宽限或承诺性禁反言经常出现的情况
第五章陈述性禁反言
1.简介
2.陈述性禁反言考虑的是被陈述方的地位
3.陈述性禁反言本质上是证据规则
4.弄错事实下付钱的复原请求受到的影响
5.构成陈述性禁反言的要件
6.要件之一:通过言行对事实做出了错误陈述
7.要件之二:陈述方在做出陈述时知道或希望被陈述方依赖
8.要件之三:被陈述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陈述真实,并因此改变地位与蒙受损害
9.要件之四:允许陈述方推翻之前的陈述是不公平与不合情理的
10.有责任说清楚/沉默性禁反言
11.陈述性禁反言与公法/立法的关系
12.适用陈述性禁反言的典型例子
13.中国公司/企业需要注意的方面与有关先例
第六章共识性禁反言
1.共识性禁反言 (estoppel by convention)的定义
2.共识性禁反言的改变与放宽
3.构成共识性禁反言的要件
4.订约前的谈判能否构成共识性禁反言?
5.宝剑与盾牌之争
6.共识性禁反言的局限:强制性立法与/或普通法大原则
7.权威先例与笔者涉及的仲裁案件
第七章产权人禁反言
1.简介
2.默示或推定信托
3.宝剑盾牌之争
4.适用产权人禁反言的情况
5.产权人禁反言的救济十分有弹性与需要成比例
第八章合约性禁反言
1.合约性禁反言(contractual estoppel)的本质
2.曾经的合约性禁反言说法与近年政策性的改变
3.现代合约性禁反言的说法带来的问题
4.完整合约条文或类似条文能否排除误述
5.其他可能构成合约性禁反言的条文
6.双方完全可以同意明知是错误的事实或法律地位
7.合约性禁反言的例外
8.合约性弃权
第九章一事不再审
1.诉讼结果终局性的重要性
2.一审判决或决定导致一事不再审的说法适用
3.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
4.确保诉讼终局性的体系
5.职责已履行完毕(functus officio)
6.吸收原则
7.Estoppel per rem judicatam
8.滥用司法程序
9.仲裁中的一事不再审与滥用司法程序
第十章民事诉讼/仲裁中的弃权与禁反言
1.对主权豁免权的弃权
2.时效
3.对仲裁或是法院诉讼的取舍
4.1仲裁员资格
5.管辖权异议
6.涉及仲裁员不持偏见与没有利益冲突的弃权与禁反言
7.涉及仲裁程序不正常的弃权与禁反言
8.送达
9.抗辩的权利
10.文书请求中对事实的陈述与后续修改
11.原告懈怠诉讼
12.对法律业务特免权的弃权
第十一章合约更改、弃权、禁反言在银行法中的适用
1.银行与储户
2.贷款融资合约
3.担保合约
4. 银团贷款
5.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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