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国官契峨眉法院 (送达证) 原始手札 #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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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官契峨眉法院 (送达证) 原始手札 #3120

360 六五品

仅1件

上海奉贤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制作者民国;峨眉法院

年代民国24年 (1935)

尺寸1 × 1 × 1 cm

上书时间2024-05-15

紫云堂

十年老店
已实名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六五品
因年代久远,古籍有自然损耗
商品描述
"民国北洋时期法官的官等最低从荐任第三级开始,一直到特任等级(委任级 不在法官官等之内)。可见,只要是法官,其最低等级也要高于文官中的委 任级。不同的职务,有不同的等级。民国法院,级别高低依次为院长、庭长、 推事;在检察院,依次为检察长、首席检察官、检察官。当然,同一名称的 职务,在各级法院或检察院,其等级也不相同。例如庭长,在中央一级的法 院,是简任第一等或第二等;在省一级的法院,只有简任二等,或荐任一等; 在地方一级的法院,其级别则更等而下之;在县法院的法官多为荐任二等、 三等。检察官也是大同小异。
法官的月薪相当优厚,最低的官傣为 100 元,最高者特任级为 1000 元。
由于法官没有委任这一等,因此,官俸的起点要明显高于其他公务员。南京 政府时期,法官官俸等级有了变动,略有下调。最高档由 1000 元降至 800 元,使差别缩小,最低档上升为 160 元,而其他公务员的最低档仅为 55 元。 这是一笔不小的薪饷,以 30 年代的币值物价与社会人均生活水平来衡
量, 10 元即可维持一般人一个月的生活,当兵的每月只有 3 元钱的伙食费。可见薪金是很高的.另外所有家庭成员及本人的医药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个人无需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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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年代久远,古籍有自然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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