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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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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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3

版次1

装帧其他

上书时间2021-09-0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1-03
  • 版次 1
  • ISBN 9787521616170
  • 定价 4.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2页
  • 字数 12千字
【内容简介】
2021年2月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8章61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资产范围。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二是明确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三是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规定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四是明确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五是明确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同时规定了人大、政府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

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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