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法国家的私法体系中,侵权行为法无论如何也不能说具才显赫地位,其只是在 “民法”这一大厦的屋檐之下有一栖身之所。但就是这一长受冷落的领域,却在中国民法典制定的进程中掀起了轩然大波: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篇,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篇,债法体系的重构,债法总则的存废,等等,莫不与侵权行为法有关。侵权行为法的本来面目是什么?基于这一思考,这一期我们组织了“侵权行为法专题”,计8篇文章达20余万言。在这一专题栏目中,作为兼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侵权行为法研究所所长的张新宝教授撰写的“侵权行为法立法体系研究”一文,全面地比较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立法体系,分析各种体系的优劣,得出“绝大多数民法典 (德国法系除外)的侵权行为法采用了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的启示性结论;文章分析了国内有关侵权行为法体系的几个设计方案,集中展示了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立法体系的理解;作者最后提出了以“全面一般条款下的全面列举”为原则设计我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体系结构的思想,对思考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结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美国已故著名学者弗莱米教授于1984年发表的“侵权行为法有未来吗?”的文章,毫无疑问是侵权行为法学发展中的经典之作,它在 “侵权行为法危机”的问题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西方国家的“侵权行为法危机”对侵权行为法学的发展造成致命的打击。在一片低迷的悲观声中,弗莱米教授旁征博引地分析了所谓“危机”的原因,比较了冲击侵权行为法的特别补偿制度和综合补偿制度,提出了各种事故救济机制并存发展的观点,有力地回答了侵权行为法有无未来的问题。弗莱米教授1919年7月在德国出生,1997年9月在美国过世,一生从事侵权行为法研究,其所撰写的《The Law of Torts》一书自1957面世以来,已第九次再版,成为英美法系法科学生的必备参考书。我们之所以选译该文在中国首次发表,是对先生辞世6周年的纪念。专题的另一篇译文是美国当代著名侵权行为法专家苏格曼教授的“人身伤害与社会政策”,该文从制度层面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层面上,分析了人身伤害这一最为古老的侵权行为形态的救济机制的发展,比较了存在于这一形态之上的四种救济机制模式,提出了与政府管理相匹配的社会保险模式将是未来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最佳选择模式的观点,展示了这一领域研究的最高成就,其与弗莱米教授的“侵权行为法有未来吗?”相得益彰。麻昌华博士的“罗马法上的侵权行为法”一文,从侵权行为法在罗马法上的早期表现开始,分析了侵权行为法在概念上的变迁过程,认为将侵权行为作为债因的认识是罗马人的一个历史性的误解,得出了侵权行为法的本来面目应是责任法的结论,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提供了历史性的支撑。专题的另外几篇文章分别为:赵家仪博士与金海统先生的“高度危险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化与类型化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为我们表明了高危责任作为侵权行为法中最为活跃的一支,在立法选择上具有很强的社会政策的成分;屈茂辉教授和黄劲先生的“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赔偿”,明确提出了劳动能力的损害赔偿方法;余耀军博士的“环境侵害民事救济制度之创新”一文,讨论了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视野宽广,角度新颖,有相当的创意;张民安博士的“法国侵权民事责任根据研究”为我们展示了法国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最新资料。
“私法专题”栏目是本刊较大容量的栏目,它可以为私法研究领域内的优秀作品提供一个相对不受限制的园地。本卷选载的三篇文章均是各自领域的力作。“动物的法律物格”一文,是英语语境下研究动物权利的第一人 Steven M·Wise教授的力作。文章用大量的篇幅分析了动物在法律中的地位,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动物都是法律中的物,但这是建立在宇宙是一个大的生物链的假设之上的,当这一假设的合理性受到质疑之时,动物的法律物格地位也就丧失了正当性。Stven M·WiSe教授不仅深入地分析了支撑动物法律物格地位理论的虚弱之处,还以雄辩的论证,得出了动物必然获得法律权利、享有主体地位的结论。本文经作者授权,首次在汉语世界刊发,盼望能给有兴趣的读者打开理论探素的新路径。由于文章较长,分两期刊载,请读者惠予等待。老龄人口达到10以上就是老龄化了,21世纪的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时代。刘引玲副教授的“21世纪中国人口老龄化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率先提出对人口老龄化进行法律思考的问题,选题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宁红丽博士和耿艺先生的“同法分则中的风险负担制度研究”一文,分析了风险负担的一般原理、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和其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一篇论证较充分、分析较透彻的论文。尤其是对合同法分则中风险负担一般原理的探索,有启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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