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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杰 编
出版社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12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602 12-16
上书时间2024-12-18
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确定了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海关采用通关一体化管理模式,企业可以选择任意海关完成报关、缴税等海关手续,在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都适用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模式。
(一)通关—体化的管理要点
通关一体化改革的主要标志是“两中心、三制度”,即设立海关风险防控巾心和税收征管中心,实施“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改革税收征管方式,通过隶属海关功能化建设推动实现协同监管。
1.海关风险防控中l心
海关风险防控中心主要承担货物的安全准入风险防控工作:负责供应链企业的风险评估;负责报关单安全准入风险参数设置及后续处置。海关总署还在各直属海关设立二级风险防控中心。两级风险防控中心分别负责全城性和本关区安全准人风险防控,形成错位分工、协同叠加的工作格局。
2.税收征管中0
税收征管中心设立了三个,有海关总署税管中心(上海),海关总署税管中心(广州),海关总署税管中心(京津)。海关总署税管中心(上海)负责机电大类(机电、仪器仪表、交通工具类)等商品,海关总署税管中心(广州)负责化工大类(化工原料、高分子、能源、矿产、金属类等)商品,海关总署税管中心(京津)负责农林、食品、药品、轻工、杂项、纺织类及航空器等商品。
税收征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商品和行业分工,对涉税申报要素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和处置,重点防控涉及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的税收风险。
3.一次申报、分步处置
海关原来的通关流程是接受申报、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的“串联式”作业流程。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后,采用“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新型通关管理模式,在企业完成报关和税款“自主申报、自行缴税”(以下简称“自报自缴”)手续后,安全准人风险主要在口岸通关现场处置,税收征管要素风险主要在货物放行后处置。
“分步处置”包含两个步骤。第一步,风险防控中心分析货物是否存在禁限管制、侵权、品名规格数量伪瞒报等安全准人风险并下达布控指令,由现场查验人员实施查验。对于存在重大税收风险且放行后难以有效稽(核)查或追补税的,由税管中心实施货物放行前的税收征管要素风险排查处置;需要在放行前验核有关单证,留存相关单证、图像等资料的,由现场验估岗进行放行前处置;需要实施实货验估的,由现场查验人员根据实货验估指令要求实施放行前实货验估处置。货物经风险处置后符合放行条件的可予放行。第二步,税收征管中心在货物放行后对报关单税收征管要素实施批量审核,筛选风险目标,统筹实施放行后验估、稽(核)查等作业。
4.改革税收征管方式
税收征管方式的主要改革是实行“自报自缴”。目前,企业可在办理海关预录入时自行选择是否“自报自缴”。企业未选择“自报自缴”模式的,进口货物仍按原有税收征管模式办理。改革前的征税作业模式是海关接受企业申报后审核涉税要素,组织验估、查验等作业,企业按海关审核的税费缴纳后,海关放行货物。实行“自报自缴”后,变为企业应当如实、规范填报报关单各项目,利用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企业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货物放行后,海关根据风险分析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进行抽查审核;必要时,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
5.隶属海关功能化建设
对于隶属海关进行功能化建设,让不同的海关承担不同的任务,分别进行相关业务的处理,口岸型海关主要负责对货物进行通关现场监管,属地型海关主要负责对企业进行后续的稽查和信用管理,形成不同海关的协同监管。此外,实施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全国海关各现场设文综合业务岗、现场验估岗,使海关所有业务现场可以像银行网点一样,“一窗通办”所有海关业务。
(二)通关—体化的优点
(1)企业便利申报,可以选择任意地点报关,消除了申报的关区限制。
(2)海关执法统一,在两个中心的处置下,全国通关的政策和规定在执行标准上更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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