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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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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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1件

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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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霞 主编

出版社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

装帧平装

货号601 11-15

上书时间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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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高霞 主编
  • 出版社 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0
  • ISBN 9787565701085
  • 定价 34.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28cm
  • 页数 231页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内容简介】
本书介绍了税法概论、增值税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房产税法、车船税法、契税法等内容。
【目录】

**章 税法概论第二章 增值税法第三章 营业税法第四章 消费税法第五章 关税法第六章 资源税法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法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九章 房产税法第十章 车船税法第十一章 契税法第十二章 印花税法第十三章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十五章 教育费附加第十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

内容摘要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由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固定地、无偿地参与社

 

会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关于税收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国家征税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社会公共需要一般包括国防、外交行政管理、兴修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举办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社会公共需要只能由其通过征税的方式来满足。

2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实现的特定分配关系

    分配是解决社会产品归谁占有、归谁支配以及占有多少、支配多少的问题。国家征税的程,也就是税收分配实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部分社会产品由企业单位及个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从而改变了社会组织及成员各自占有的社会产品份额。因此,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马克思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例如,国家从国有企业取得的利润分红,就是国家凭借其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取得的。与此不同的是,国家实现税收分配的过程凭借的是国家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生产资料所有权),这是一种超经济的分配。

    3税收分配的对象是国民收入

    社会总产品是指社会各个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所生产出来的全部物质资料的总和。社会总产品按其价值构成,由不变资本价值c(即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可变资本价值v(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活劳动的价值.即工资)和剩余价值m(即利润)组成。

    国民收入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的总和,也就是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扣除用于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价值的余额,即v+m。为了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实现,税收作为一种分配活动,其分配对象只能是国民收入,即v+m

    4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三个形式特征

    (1)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税收的无偿性体现了税收分配的本质,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2)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交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征税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就是由税收的无偿性这种特殊分配形式决定的。

    (3)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收范围和征收比例,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把对什么征、对谁征和征多少这些问题,在征税之前就固定下来,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税收的固定性是由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所决定的。此外,税收的固定性也同强制性相联系。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相互依存,相互决定的。征税的无偿性,必然要求征税方式的强制性。强制性是无偿性和固定性得以实现的保证。国家财政的固定需要,决定了税收必须具有固定性特征,税收的固定性也是强制性的必然结果。二.税收的分类

    当今世界,各国的税收体系均是由许多不同的税种构成的,每个税种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功能,但从某一特定的角度去分析,有些税种具有近似的性质和特点,从而区别于其他税种而形成单独的“一类

    税收分类,就是按照一定标准对税收制度中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进行的归并和综合,是研究和评价税收制度的重要方法。目前,对税收进行分类的标准和方法很多.比较典型的有:

    1根据征税对象分类

    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这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方法。

    (1)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种。商品流转额是指商品销售收入额,非商品流转额是指各种劳务收入额。流转税类的基本特点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和销售环节征收,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的变化较为敏感。流转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涉及的税种很多,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都属于这类税收。

    (2)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者收益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种。所得额,又称收益额,具体是指纳税人的总收入减除各种成本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的征收数量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既与总收入有关,也与成本费用有关。与流转税相比,所得税的征收更加公平合理。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这类税收。

    (3)财产税。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种。对财产课税,更多地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有利于公平税负和缓解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有利于发展生产、限制消费和合理利用资源。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均属于此类税收。

    (4)行为税。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种。国家开征行为税的主要目的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限制某些特定的行为.一般具有因事、因时制宜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属于此类税收。

    2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的不同分类

    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中央税是指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税收,又称国税。一般情况下,属于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为中央税,如我国目前的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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