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讲义(第4版)(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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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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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日]松宫孝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10
版次1
装帧其他
货号602 11-15
上书时间2024-11-16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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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松宫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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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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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8-10
-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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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0261294
-
定价
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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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其他
-
开本
128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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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426页
-
字数
99999千字
- 【内容简介】
-
《刑法分论讲义(第4版)》是日本立命馆大学松宫孝明教授的《刑法各論講義(第四版)》的中译本。自2005年10月*版发行以来,本书已历经十二个春秋。与其他日本同类教科书相比,本书的特色在于以下两点:一、在阐释各条文的法意、各罪名的适用时,作者通过比较旧刑法与现行刑法的提案理由书,理清其制定与适用的历史脉络,而后在此基础上得出解释论结论。由此更有助于读者理解日本刑法对于法国刑法、德国刑法的继受,以及顺应日本社会现状而作出的调整。前者的典型有诈骗罪、背任罪,后者的范例如抢劫预备罪中没有刑罚的免除规定。二、从典型案例入手,以由点扩面的方式培养学生的思维拓展能力。作者反对罗列观点式的“论点主义”教学方法,直斥其只能培养擅长死记硬背的八股学人。因此,在阐述各罪名的具体适用时,作者以典型案例而非界限案例进行解说,并以此引导读者思索各条文的适用边界。从解释学的整体构建上来看,本书传承着日本关西刑法学特别是佐伯千仞·中山研一学派的特色:注重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的有机结合。
-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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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宫孝明 1958年出生于日本滋贺县。1980年毕业于京都大学法学部,1985年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博士后期课程中途退学,1987年任南山大学法学院专任讲师,1990年任立命馆大学法学部助教授,1995年起任立命馆大学法学部教授,现任立命馆大学法务研究科教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客座教 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主要著述有:《刑法总论讲义》《刑事过失论的研究》《刑事立法与犯罪体系》《过失犯论的现代课题》《点检刑法1:共犯论》(合著)、《点检 刑法2:未遂犯论、罪数论》(合著)等。
译者简介 王昭武 1968年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1991年武汉大学日语系毕业后,进入上海外企工作。2001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师从刘明祥教授攻读刑法学专业硕士;2003年4月至2009年3月留学日本同志社大学,师从大谷实教授,先后获得同志社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张小宁 1979出生于山东沂水。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2009年),师从莫洪宪教授,日本立命馆大学衣笠综合研究机构博士后(2010.4—2013.3),师从松宫孝明教授,现为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在《中外法学》《法学评论》《法学》《法律科学》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著作一部。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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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论
第一章 “刑法各论”是什么3
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意义与课题 3
第二节 刑法各论的“体系” 5
第二部分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之一) ———针对“生命体”的生命、身体的犯罪 第二章 “人”的“始期”与“终期” 11
第一节 “人”的“始期” 11
第二节 “人”的“终期” 15
第三节 今后的课题 18
第三章 杀人犯罪 21
第一节 概 述 21
第二节 杀害尊亲属罪(旧第200条) 22
第三节 参与自杀、同意杀人 23
第四节 杀人预备罪 28
第四章 伤害犯罪 31
第一节 概 述 31
第二节 伤害罪 31
第三节 伤害致死罪 35
第四节 伤害现场助势罪 36
第五节 同时伤害的特例 36
第六节 暴行罪 38
第七节 准备凶器集合罪、准备凶器聚集罪 39
第五章 过失伤害犯罪 43
第一节 概 述 43
第二节 过失伤害罪、过失致死罪 43
第三节 业务过失致死伤罪 44
第四节 重大过失致死伤罪 45
第五节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46
第六节 驾驶过失致死伤逃避发现酒精等影响罪 49
第七节 驾驶汽车过失致死伤罪 50
第六章 堕胎犯罪 54
第一节 概 述 54
第二节 具体犯罪类型 57
第七章 遗弃犯罪 61
第一节 概 述 61
第二节 具体犯罪类型 64
第三部分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之二) ———针对自由的犯罪
第八章 逮捕与监禁犯罪 ———针对自由的犯罪(之一) 71
第一节 概 述 71
第二节 逮捕、监禁罪 72
第三节 逮捕、监禁致死伤罪 74
第九章 胁迫犯罪 ———针对自由的犯罪(之二) 76
第一节 概 述 76
第二节 胁迫罪 77
第三节 强要罪 78
第四节 特别法的规定 79
第十章 略取、诱拐以及买卖人身犯罪———针对自由的犯罪(之三) 81
第一节 概 述 81
第二节 拐取未成年人罪 84
第三节 营利目的拐取罪 85
第四节 勒索赎金目的拐取罪、拐取后勒索赎金罪 86
第五节 移送至所在国国外目的拐取罪、买卖人身罪、移送被略取者等至所在国 国外罪 88
第六节 移交被略取者罪 89
第十一章 强制猥亵、奸淫犯罪 ———针对自由的犯罪(之四) 93
第一节 概 述 93
第二节 强制猥亵罪 94
第三节 强奸罪 97
第四节 准强制猥亵罪、准强奸罪 98
第五节 集团强奸罪、准集团强奸罪 99
第六节 亲告罪规定 100
第七节 强制猥亵等致死伤罪 100
第八节 劝诱淫行罪 102
第十二章 侵犯住宅犯罪 ———针对自由的犯罪(之五) 104
第一节 概 述 104
第二节 侵入住宅罪 108
第三节 不退出罪 111
第四部分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之三) ———针对人格法益的犯罪
第十三章 针对秘密的犯罪 ———针对人格法益的犯罪(之一) 119
第一节 概 述 119
第二节 开拆书信罪 119
第三节 泄露秘密罪 120
第十四章 针对名誉的犯罪———针对人格法益的犯罪(之二) 124
第一节 概 述 124
第二节 毁损名誉罪 126
第三节 事实的证明 128
第四节 其他的正当行为 136
第五节 毁损死者的名誉 137
第六节 侮辱罪 137
第五部分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之四) ———危及经营基础的犯罪
第十五章 针对信用、业务的犯罪 141
第一节 概 述 141
第二节 毁损信用罪 142
第三节 妨害业务罪 144
第四节 损坏电子计算机等妨害业务罪 147
第六部分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之五) ———针对财产权的犯罪
第十六章 针对财产权的犯罪(财产犯)总论 151
第一节 概 述 151
第二节 财产犯的客体 155
第三节 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160
第十七章 盗窃犯罪 ———针对财产权的犯罪(之一) 167
第一节 概 述 167
第二节 盗窃罪 168
第三节 侵夺不动产罪 176
第四节 有关自己财物的特例 178
第五节 有关亲属间犯罪的特例 178
第十八章 抢劫犯罪 ———针对财产权的犯罪(之二) 183
第一节 概 述 183
第二节 财物抢劫罪 184
第三节 利益抢劫罪 186
第四节 抢劫预备罪 188
第五节 事后抢劫罪 188
第六节 昏醉抢劫罪 194
第七节 抢劫致死伤罪 195
第八节 抢劫强奸罪、抢劫强奸致死罪 197
第十九章 诈骗、恐吓犯罪 ———针对财产权的犯罪(之三) 202
第一节 概 述 202
第二节 诈骗罪 205
第三节 计算机诈骗罪 218
第四节 准诈骗罪 219
第五节 恐吓罪 220
第二十章 侵占犯罪 ———针对财产权的犯罪(之四) 225
第一节 概 述 225
第二节 侵占委托物罪 227
第三节 业务侵占罪 236
第四节 侵占遗失物等罪 236
第五节 侵占罪的共犯、罪数 237
第六节 有关亲属间犯罪的特例 238
第二十一章 背信犯罪 ———针对财产权的犯罪(之五) 241
第一节 概 述 241
第二节 背信罪的本质 242
第三节 背信罪的成立要件 243
第四节 背信与侵占委托物的关系 248
第二十二章 有关盗赃等的犯罪(赃物罪) ———针对财产权的犯罪(之六) 251
第一节 赃物罪的种类与法律性质 251
第二节 赃物罪的本质 252
第三节 赃物罪的主观要件 256
第四节 共犯与罪数 257
第五节 有关亲属间犯罪的特例 258
第二十三章 毁弃与隐匿犯罪
———针对财产权的犯罪(之七) 262
第一节 现行法的结构 262
第二节 具体犯罪类型 263
第七部分 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二十四章 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概述 275
第一节 社会法益的含义 275
第二节 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的分类 275
第二十五章 针对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一) ———公共危险犯概述、骚乱犯罪 278
第一节 公共危险犯概述 278
第二节 骚乱犯罪的构成 279
第三节 骚乱罪 279
第四节 多众不解散罪 283
第二十六章 针对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二) ———放火以及失火犯罪、有关决水以及水利的犯罪 285
第一节 放火以及失火犯罪概述 285
第二节 放火犯罪的基本问题 286
第三节 放火犯罪的具体犯罪类型 290
第四节 有关决水以及水利的犯罪 297
第二十七章 针对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三) ———妨害交通的犯罪 299
第一节 概 述 299
第二节 具体犯罪类型 299
第二十八章 针对公众健康的犯罪 307
第一节 概 述 307
第二节 有关鸦片烟的犯罪 307
第三节 有关饮用水的犯罪 309
第二十九章 针对公共信用的犯罪(之一) ———伪造罪概述、伪造文书犯罪 313
第一节 概 述 313
第二节 有关伪造文书犯罪的共通问题 314
第三节 伪造诏书罪、使用伪造的诏书罪、伪造公文书罪、使用伪造的 公文书罪 327
第四节 制作虚假公文书罪、公正证书原本等不实记载罪 328
第五节 伪造私文书罪、使用伪造的公文书罪、制作虚假诊断书罪、使用虚假的 诊断书罪 330
第六节 非法制作电磁记录罪、提供非法制作的电磁记录罪 331
第三十章 针对公共信用的犯罪(之二) ———其他伪造犯罪 334
第一节 伪造货币犯罪 334
第二节 伪造有价证券犯罪 339
第三节 有关支付用磁卡的电磁记录的犯罪 342
第四节 伪造印章犯罪 345
第五节 有关非法指令电磁记录的犯罪 348
第三十一章 针对风俗的犯罪 350
第一节 概 述 350
第二节 猥亵犯罪 351
第三节 关于赌博以及彩票的犯罪 355
第四节 有关礼拜场所以及坟墓的犯罪 357
第八部分 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三十二章 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概述 365
第一节 国家法益的含义 365
第二节 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的分类 366
第三十三章 有关国家的存立与国交的犯罪 370
第一节 概 述 370
第二节 有关内乱的犯罪 370
第三节 有关外患的犯罪 373
第四节 有关国交的犯罪 375
第三十四章 妨害执行公务的犯罪 378
第一节 概 述 378
第二节 妨害执行公务罪、职务强要罪 379
第三节 其他针对公务的犯罪 384
第三十五章 针对司法职能的犯罪 391
第一节 概 述 391
第二节 脱逃犯罪 393
第三节 藏匿犯人以及隐灭证据的犯罪 397
第四节 伪证犯罪 404
第五节 虚假告诉犯罪 406
第三十六章 渎职犯罪 410
第一节 概 述 410
第二节 滥用职权犯罪 410
第三节 贿赂犯罪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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