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五卷):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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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五卷):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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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东根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12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608 9-11

上书时间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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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刘东根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3-12
  • 版次 1
  • ISBN 9787519786144
  • 定价 32.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 页数 162页
  • 字数 335千字
【内容简介】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具有如下三大特点:(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本书以法考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汇总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法考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本书通过对法条所涉知识点的深度解析和对真题知识点考查方式的展示,帮助考生精准掌握,面对命题陷阱不再犹豫彷徨。(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本书参照法考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地、有针对性地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目录】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1~121条)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1~17条)第9条【法院调解原则】第13条【诚信原则、处分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18~39条)第一节级别管辖第19条【中级法院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第23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第24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第25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6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第27条【公司诉讼管辖】第28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第29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第30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第34条【专属管辖】第35条【协议管辖】第36条【共同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37条【移送管辖】第38条【指定管辖】第39条【管辖权的转移】第三章审判组织(第40~46条)第41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第44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第四章回避(第47~50条)第47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第49条【回避决定的程序】第50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51~65条)第一节当事人第51条【诉讼当事人】第54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第55条【共同诉讼】第56条【当事人一方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57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58条【公益诉讼】第59条【第三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60条【法定诉讼代理人】第62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第65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第六章证据(第66~84条)第66条【证据种类】第67条【举证责任与查证】第68条【及时提供证据义务】第72条【公证证据的证明力】第75条【证人义务、资格】第76条【证人出庭作证】第79条【鉴定程序启动】第81条【鉴定人出庭作证】第84条【证据保全】第七章期间、送达(第85~95条)第一节期间第85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第86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第二节送达第88条【直接送达】第89条【留置送达】第八章调解(第96~102条)第100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第101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第102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103~111条)第103条【诉讼保全】第104条【诉前保全】第109条【先予执行】第110条【先予执行条件】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112~120条)第112条【拘传的适用】第115条【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第119条【拘传、罚款、拘留的程序】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121条)第二编审判程序(第122~234条)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22~159条)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122条【起诉条件】第125条【先行调解】第126条【立案期限】 第127条【审查起诉】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130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第135条【当事人的追加】第三节开庭审理第137条【公开审理及例外】第143条【合并审理】第146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第147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第148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第149条【延期审理】第151条【宣告判决】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153条【诉讼中止】第154条【诉讼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157条【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160~170条)第160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165条【小额诉讼】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171~183条)第171条【上诉的期限】第175条【二审的审理范围】第177条【二审裁判】第178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第179条【上诉案件的调解】第183条【二审审限】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184~208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84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第185条【审级及审判组织】第187条【审限】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188条【起诉与受理】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第五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202条【管辖与申请书】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205条【调解协议的确认】第206条【裁定与执行】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209~224条)第209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第210条【受理再审的法院】第211条【当事人再审申请的事由】第212条【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第213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第215条【对再审的审查和审理法院】第216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第217条【原裁判执行的中止】第218条【再审案件的审理】第219条【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225~228条)第225条【支付令的申请】第227条【审理】第228条【支付令的异议】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229~234条)第229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第231条【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第233条【除权判决】第三编执行程序(第235~269条)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235~246条)第235条【执行依据及管辖】第236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第238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第240条【委托执行】第241条【执行和解】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247~251条)第247条【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第248条【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第249条【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第250条【申请执行的期限】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252~266条)第253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第254条【扣留、提取收入】第255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第263条【对行为执行】 第264条【迟延履行】第266条【对执行人的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267~269条)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270~306条)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270~275条)第274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第275条【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第二十四章管辖(第276~282条)第276条【地域管辖】第279条【专属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第283~287条)第283条【送达方式】第285条【答辩期间】第286条【上诉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第288~292条)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293~306条)第293条【司法协助的原则】第294条【司法协助途径】第297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第298条【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第299条【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第304条【中国领域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四章调解程序第五章调解协议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1~9条)第2条【适用范围】第3条【仲裁适用范围的例外】第5条【或裁或审原则】第9条【一裁终局制度】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10~15条)第10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第14条【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第三章仲裁协议(第16~20条)第16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第17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第18条【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第19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第20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第四章仲裁程序(第21~57条)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28条【财产保全】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第34条【仲裁员回避的情形】第37条【仲裁员的重新确定】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40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及例外】第49条【仲裁和解】第50条【和解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处理】第51条【仲裁调解】第53条【仲裁裁决的作出】第55条【先行裁决】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58~61条)第58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第61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第六章执行(第62~64条)第62条【仲裁裁决的执行】第63条【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第64条【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恢复】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65~73条)第八章附则(第74~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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