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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不能触碰的60条底线

6.8 1.4折 48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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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程、吴德慧 著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1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E 135

上书时间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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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王程、吴德慧 著
  •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1-01
  • 版次 1
  • ISBN 9787516223727
  • 定价 4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212页
【内容简介】

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依据监察法规定,作为监察对象的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本书全面、系统梳理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逐条阐述,同时对政务处分相关知识进行深入解读,内容全面、通俗易懂,具有较好的针对性、知识性、实用性,有利于引导广大公职人员明法知度,牢牢守住言行底线,不涉“雷区”,不触“高压线”。

 


【作者简介】



内容摘要

        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依据监察法规定,作为监察对象的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本书全面、系统梳理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逐条阐述,同时对政务处分相关知识进行深入解读,内容全面、通俗易懂,具有较好的针对性、知识性、实用性,有利于引导广大公职人员明法知度,牢牢守住言行底线,不涉“雷区”,不触“高压线”。



【目录】


1.严禁散布有损宪法的言论
2.严禁散布有损中国的言论
3.严禁散布有损声誉的言论
4.严禁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和的集会、游行、等活动
5.严禁拒不执行中国和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6.严禁组织、参加非法组织
7.严禁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8.严禁利用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9.严禁在对外交往中损害荣誉和利益
10.严禁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指导思想的言论
11.严禁公开发表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12.严禁公开发表反对改革开放的言论
13.严禁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14.严禁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15.严禁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
16.严禁违反集中制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17.严禁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18.严禁拒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19.严禁违规出境或因私出境证件
20.严禁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获取境外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21.严禁违反干部人事工作规定
22.严禁弄虚作,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等
23.严禁压制批评、申诉、控告、检举
24.严禁打击报复
25.严禁诬告陷害
26.严禁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
27.严禁贪污贿赂
28.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私利
29.严禁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谋私利
30.严禁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
31.严禁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32.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财物
33.严禁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财物
34.严禁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活动安排
35.严禁违规设定、发放薪酬或津贴、补贴、奖金
36.严禁违规公务接待
37.严禁公务交通方面的违规行为
38.严禁违规举办会议活动
39.严禁违规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
40.严禁违规公款消费
41.严禁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活动
42.严禁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43.严禁利用宗族势力欺压群众
44.严禁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
45.严禁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
46.严禁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47.严禁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
48.严禁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
49.严禁滥用职权
50.严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51.严禁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52.严禁工作中有弄虚作,误导、欺骗行为
53.严禁泄露秘密、工作秘密
54.严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行为不当
55.严禁参与或支持迷信活动
56.严禁组织、参与赌博
57.严禁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58.严禁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9.严禁吸食、注
60.严禁组织、支持、参与、、情乱活动
附录一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相关知识
  公职人员的范围
  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关系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原则、方针和要求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影响期
  对共同违法和集体违法的政务处分适用
  从重、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以及予或不予政务处分的适用
  公职人员犯罪,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适用
  同一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与处分适用
  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与政务处分并用的规定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的程序
  被处分人员的救济途径
  监察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附录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第十三届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
  中华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第十三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第十三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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