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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应用一本通

8 八五品

仅1件

湖南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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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晋 著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9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a39一4

上书时间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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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钟晋 著
  •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8-09
  • 版次 1
  • ISBN 9787510221613
  • 定价 89.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字数 728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丛书 监察法应用一本通系列
【内容简介】
  经梳理上百万字的相关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及文件资料,编者逐渐形成“两个注重”的编撰思路。一是注重“一本通”式法律编撰模式的常规功效,为监察法律信息的快速检索、全面掌握、综合运用、比较研究等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渠道。二是注重监察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实践要求,以“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为主线来排布全书内容,在选取编撰素材、划分子项类别、排列法规条文等过程中重点考量以下四个因素:
  一,合署办公的特殊性。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监察委与纪委的合署办公,不仅是两个机关组织架构的合署,更是纪检、监察两大职权的合并。这与以往中央综治办与*****机关合署办公等模式不同,此类情形主要在于组织合并、便于加强领导,但职权职责基本趋同。这与此前纪委与政府***门合署办公亦有不同,其整合力度、职权范围、运行方式等均已作出重大改革。可见,新时代背景下监察委与纪委的合署办公有其特殊性,应从“实现党内监督和****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其合署办公的意义。因此,《监察法应用一本通》根据合署办公的制度设计,秉持纪检监察法律法规、纪检监察职权职责均应有机统一的理念,系统梳理纪检监察法律体系。
  第二,“纪法贯通”的实践性。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履职时应兼顾监察与执纪。监察委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往往都会涉及被调查人违纪与违法的“责任竞合”,同时意味着监察委应承担监督与办案、惩治与预防的多重使命,这便需要监察人员具备执纪和监察、监督与查处的复合型思维。而《监察法》仅九章、69个条文,许多操作性规定如管辖权限、调查程序等均有待进一步细化,但相关党内法规对于执纪过程的监督、调查、处置已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因此,为了顺应监察履职过程中“纪法贯通”的客观需要,《监察法应用一本通》大量引用党内监督法规,既明确执纪程序的具体要求,又为监察执法提供执行参考。
【目录】
编者说明
编写体例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党的领导和指导思想】
第三条【监察委性质和法定职责】
第四条【独立行使职权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五条【工作原则】
第六条【工作方针】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监察机构设置】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产生、组成和监督】
第九条【地方监察委产生、组成和人大监督】
第十条【领导关系】
第十一条【监察职责】
第十二条【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监察职责】
第十四条【监察官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监察对象】
第十六条【管辖原则】
第十七条【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一般权限】
第十九条【谈话、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要求作出陈述、讯问】
第二十一条【询问】
第二十二条【留置】
第二十三条【查询、冻结】
第二十四条【搜查】
第二十五条【调取、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勘验检查】
第二十七条【鉴定】
第二十八条【技术调查】
第二十九条【通缉】
第三十条【限制出境】
第三十一条【对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第三十二条【对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第三十三条【刑事证据能力、取证要求、证明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第三十四条【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和共同管辖】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报案、举报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察工作机制及内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问题线索处置】
第三十八条【初步核实】
第三十九条【立案】
第四十条【调查取证的一般要求】
第四十一条【调查措施的程序规范】
第四十二条【调查方案的执行效力】
第四十三条【留置措施的审批、时限、执行、解除】
第四十四条【留置措施的通知和被留置人权益保障】
第四十五条【处置方式】
第四十六条【涉案财产处置】
第四十七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
第四十八条【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四十九条【复审、复核】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集中统筹职责】
第五十一条【协调各方职责】
第五十二条【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职责】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人大监督】
第五十四条【外部监督】
第五十五条【内部监督】
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素能要求】
第五十七条【特殊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第五十八条【回避】
第五十九条【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
第六十条【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一案双查”和错案责任追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拒不执行监察处理决定、监察建议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拒绝、阻碍、干扰监察调查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国家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军事监察工作具体规定的立法授权】
第六十九条【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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