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1977年4月生,湖北天门人。200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建筑系,获工学学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至今在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任教。发表论文十余篇。
内容简介:
共犯界限包括分工分类法下的界限和作用分类法下的界限,它是共犯理论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刘斯凡编著的《共犯界限论》结合我国立法,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对共犯的界限问题进行了研究。《共犯界限论》从共犯体系入手,评析了单一正犯体系和二元参与体系的优劣;并结合我国的共犯体系,重新界定了共犯处罚根据的基本内涵;随之对大陆法系的对以犯罪支配理论为代表的诸多学说的利弊展开探讨,提出了区分正犯和共犯基本标准;之后对作用分类法下共犯界限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剖析,对“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进行了全新诠释;最后以现有立法模式为前提,以对因果流程的支配为基础,对我国的共犯界限理论进行了重构。
摘要:
第三,二元参与体系最终还是回归到单一的正犯体系。
首先,不得不承认,二元参与体系确实存在繁琐的问题,但这并非二元参与体系所独有,单一正犯体系也有同样的问题。区分的问题不论是哪一个阶段完成,其繁琐程度都是一样的。二元参与体系和单一正犯体系若要在量刑上达到同样的效果,必然存在同样的思考过程,只不过前者存在正犯和共犯的区分,后者不存在而已。而且,不典型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区分困难只是一种例外,以例外来认定原则性标准的错误,在逻辑上难以让人信服。
其次,所谓的正犯概念造成处罚的漏洞,是对的正犯概念的误解。现在的的正犯概念,已经不是当初以亲手实现构成要件行为作为标准的过时概念。正犯概念产生之初,忽略了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差别,想要将单独犯罪的概念无障碍地适用于共犯中,所以产生了处罚的漏洞。当前的正犯概念早已经从形式化走向了实质化,间接正犯的处罚漏洞已经不复存在,共谋共同正犯可能构成共同正犯也只是因为对正犯的理解与以往不同。而且,如果放弃了形式的客观说这一错误的立场,正犯和共犯的区分标准会随之发生变化,将主观因素作为区分的标准之一是必然的结果,并不存在失焦的问题。
再次,将教唆犯和帮助犯纳入处罚范围,并非回归到了单一正犯体系,单一正犯体系与二元参与体系的对立在于正犯和共犯的区分是否必要,并非处罚范围上有差异。在理论上,二元参与体系也承认狭义共犯的不法,并非要回归到单一正犯体系才能肯定教唆犯和帮助犯值得处罚。
总之,二元参与体系确实存在分界的困难,但是这种分界困难只是体现在个别案例中,或者说只是原则下的例外。为了解决例外的问题,而放弃原则性的区分标准,无疑是舍本逐末。所以,二元参与体系更加可取。
……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共犯的体系
第一节 单一正犯体系和二元参与体系
一、单一正犯体系的基本观点
二、二元参与体系的基本立场
三、两种共犯体系的优劣分析
第二节 我国立法采取的共犯体系
一、对不同学说的评析
二、对我国正犯体系的思考
第二章 共犯的处罚根据
第一节 德、日关于共犯处罚根据的不同学说
一、责任共犯论(Schuldteilnahmetheorie)
二、不法共犯论(LInrechtsteilnahmetheorie)
三、惹起说(Verursachungstheorie)
第二节 我国关于共犯处罚根据的不同学说
一、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基准的理论
二、依据德、日学者的观点提出的学说
第三节 共犯处罚根据的重新建构
一、对共犯处罚根据的实质理解
二、我国刑法上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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