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保障视野下的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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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禹竹蕊 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46466
出版时间2017-01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304页
字数307千字
定价50元
货号SC:9787513046466
上书时间2024-12-2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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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禹竹蕊,女,汉族,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常年致力于中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研究,尤其关注政府信息公开、警察行政执法等领域。
精彩内容:
依法披露违法信息与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莫于川[1] 黑名单、坏名声、曝光、搞臭、出丑……在进入信息社会之前,上述手法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已广泛运用且颇多争议,行政机关将其视为加大管制强度、提升管制权威的抓手,一些受到违法行为伤害的民众也觉得很解气、很给力,但也一直受到法律界的许多质疑;进入信息社会,由于信息技术手段的发展和信息社会运行的特点,上述手法的运用越来越便利、运用得越来越频繁、杀伤力和伤害性也越来越大,也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法治拷问,客观上提出了有效予以法律控制的强烈呼声,也开始了有关法制建设努力。针对典型形式的违法信息行政公告行为加以法理分析和法律控制,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助于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法律制度,这是富有现代性、挑战性和对策性的重大法治课题,本书乃是此领域探索努力的重要新成果。 这里首先需要考察此项制度革新探索的宏观背景。随着经政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推进,人们一直呼吁要加强行政公开法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理由有四:一是政治民主化的要求,二是宪法的精神和要求,三是履行我国加入WTO对透明度原则予以承诺的要求,四是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八年来的实践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但它绝不只是经费投入问题,监管执法实务中出现的许多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从表面看是因为意见不一或故意规避或任性用权,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观念滞后和认识片面。一些行政公务人员不知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乃是世界潮流,是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基本趋势和重要领域,也是新时期依法积极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就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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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信息时代,信息成为最炙手可热的无形资源,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也在悄然转变。相对于传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执法手段,违法信息行政公告成本低廉、程序简单、影响广泛、效果突出,备受各国行政机关青睐,被作为一种信息规制手段日益广泛地运用到行政管理中。违法信息公告具有一定隐患,运用不当,就会与其预防和调控社会风险、保障基本人权的初衷相悖,还会对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从阶段性构造来看,行政过程包括了行政立法、政策制定等行政目标和标准的设定、行政行为实施以及纠纷解决等具体的三个阶段。若能考量这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全力建构三维的法律控权机制,实体法控制、程序法控制和救济法控制三管齐下,就能充分发挥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相应的服务功能和特定的宪法价,合理规避这种行为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减少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侵害。
目录:
导论
一、本书概要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进路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违法信息行政公告概述
一、历史演变
二、概念剖析
三、行为性质
四、行为类型
五、宪法价值
六、小结:违法信息行政公告具有显著的规制功能和宪法价值
第二章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控制诉求
一、实践难题
二、控制诉求
三、控制路径
四、小结:法律控制有助于提升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正能量
第三章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实体法控制
一、实体法控制的重要性
二、现有实体法的规范分析
三、完善实体法的主要路径
四、小结:全方位的立法方能实现实体法控制
第四章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程序法控制
一、程序法控制的意义
二、现有程序法的规范分析
三、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一般程序
四、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特殊程序
五、小结:程序严格性应与权利侵害可能性大小成正比
第五章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救济法控制
一、救济法控制的必要性
二、现有救济法的规范分析
三、信访
四、行政救济
五、司法救济
六、小结:救济法控制是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附录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法建议
附录二:关于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修法建议
结语:法律控制是违法信息行政公告法治化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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