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程(第2版) 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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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平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38986
出版时间2011-08
版次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字数450千字
定价40元
货号SC:9787562038986
上书时间2024-12-1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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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起草小组负责人。代表作品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民法学科主编)、《罗马法教程》(合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独著)、《公司法教程》(《新编公司法教程》)(主编、合著)、《法人制度研究》(主编、合著)等。
主编推荐:
《物权法教程(第2版)》是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之一。
内容简介:
《物权法教程(第2版)》自2007年8月出版三年多来,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法的理论研究、物权法的适用实践、物权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呈现出新的变化。为及时反映立法、司法、法学研究的新的变化成果,我们在保持《物权法教程(第2版)》原有体系和结构的基础上,对《物权法教程(第2版)》的内容做了一定的修订和补充。
与初版相比,本次再版的《物权法教程》主要修订特点是:第一,反映新的立法和司法适用实践动向。《物权法教程(第2版)》在修订中删除了已废止法律的引用,增添了对新的司法解释适用的研究。比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写和补充了相关内容。第二,注重系统掌握物权法理论。《物权法教程(第2版)》的撰写特点之一是将物权法课程作为法律科学研究的一部分,而非对物权法律的立法解释学。为帮助读者全面研习物权法理论,本次修订特别调整了物权和所有权基本原理的内容。比如,在物权总论中,增写了物的分类和分类意义,补充了物权类型体系的内容。
摘要:
当物作为物权人支配的对象时,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特定的、有体的、独立的标的物。我们用的是“标的物”的概念,而非单指“物”,这是要强调,物是主体行为的目标(标的)和作用对象。
(一)物权的客体为物
1.物的法律概念。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法律上广义物的概念可以归纳为: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被人支配并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无体物和自然力。广义物之概念也为广义的财产。法律上狭义物的概念则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被人支配并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狭义的物的概念也为狭义的财产。采广义的物的概念还是狭义的物的概念,由各国民事立法确定。
一个国家的立法对物的界定,决定了该国民法典的体系模式。如果民法典采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财产法分为物权法与债权法,则物只能以有体物为限。因为物权与债权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其权利客体不同:物权是对物的权利,是权利人对有体物的占有与支配权。债权是对人权,是权利人对债务人给付的请求权。
如果物权的客体为无体物(权利),也就意味着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不仅威胁到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也使得民事权利的逻辑分类失去了意义。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权利分类的依据之一正是这些权利客体的不同。
另外,将物界定为有体物的另一个积极意义是,民法典物权编或物权法中某些关于物的规范不适用于权利,比如,有体物可以占有,无体物不适用占有,交付物、返还原物、盗窃物、遗失物的规定,占有时效等都仅适用有体物,而不适用权利。
如果民法典采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或英美法的财产制度,则物的概念并不以有体物为限,因为上述立法体例没有物权与债权的明确划分,自然不会出现债权作为所有权的对象被所有权吸收,造成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崩溃的结果。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物权法采德国立法模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通常情况下物权法所称的物,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均为有体物。
目录:
第一编 物权总论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第三节 物权类型体系
第二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说
第二节 物权的共同效力
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原因
第三节 物权行为理论
第四节 物权变动要件
第四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概述
第二节 民法物权保护的方式
第三节 物权保护时的请求权竞合
第五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物权绝对原则
第三节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第四节 物权法定原则
第五节 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六节 区分原则
第二编 接近物权――所有权
第六章 所有权基本原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和
第三节 所有权的种类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第七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不动产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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