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家族内的罪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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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家族内的罪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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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道明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ISBN9787520179966

出版时间2021-02

版次1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228页

字数188千字

定价68元

货号SC:9787520179966

上书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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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主编推荐:
◆一部视角独特的刑罚的历史,从五服制度的视角解读清代司法的裁判标准与推理逻辑。
◆杀伤、奸盗、容隐、连坐,数十个生动案例,还原清代家庭内部犯罪与司法介入家庭的实相。
◆尊卑长幼、父子夫妻,从犯罪与刑罚中窥探中国传统家庭内的冲突与暴力、情感与秩序。
内容简介:
在清代,对于绝大多数平民来说,家庭和家族几乎是他们长期生活的专享场域,自然而然也就成为人们发生互动、冲突乃至犯罪行为的主要场域之一。而“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使得司法格外关注家族内部的犯罪行为,并借助刑罚规范等级秩序,贯彻儒家伦理。
    本书以五服制度为视角,从卷帙浩繁的各种刑案汇编中摘择关于家族内部犯罪的数十个案例,在此基础上,着意总结在涉及此类犯罪时,清代各级法司的裁判标准与推理逻辑,以此说明宗法等级秩序对法律的影响与支配,彰显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的特征。
摘要:
        第一章  亲属范围与五服制度
    一  亲属范围
    所谓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关系以及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本是自然存在的社会关系,凡沾亲带故皆可称亲属。因此,从社会学意义上说,亲属的范围可以无限扩大,乃至于将社会中的一切人都视为亲属。在中国古代,由于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及家族本位的文化特色,亲属关系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其他各种关系均是亲属关系的衍射,如君臣之间称“君父”和“臣子”,官民称“父母官”与“子民”,师生分称“师父”和“弟子”,全部的社会关系就可以看成各种各样亲属关系的社会化,亲属范围得以无限扩大:国人皆自称为“炎黄子孙”,国民互称“同胞”,以至于“天下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两个同姓的中国人相见,都习惯说“五百年前是一家”;与自己父、祖同辈的人,我们一概称作“叔叔”“爷爷”,与自己母亲、祖母同辈的人,也一概称作“姨姨”“奶奶”;两个有通婚关系的国家,称“甥舅之国”,有名的“唐蕃会盟碑”又称作“甥舅会盟碑”。这些都是亲属概念在社会学煮义卜无限扩大的例证。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虽然概念相对明确,但扩大的倾向依旧存在。最明显的莫过于古代各朝法律中“同姓不婚”的规定,作出这一规定的理由无非是基于凡同姓皆属于亲属的逻辑。即便是认为“同姓不婚”一般处于名禁而实不禁的状态,同姓事实上不能构成具有法律意义的亲属关系,但具备法律效力的亲属范围仍然相当广泛。
    中国的语言文字在表达亲属关系方面有着极为丰富的词汇,法律也吸纳了这一特点,亲属称谓复杂而又具体,互不混淆,如兄弟就有兄弟、堂兄弟、再从兄弟、族兄弟、族从兄弟、族再从兄弟之别。甚至在父亲、母亲这些难以作变通的称呼上,清律依然列有“三父八母图”,“三父”皆是指继父,根据关系的远近分为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从继母嫁李继父三种;“八母”是指除生母外的养母、嫡母、庶母、继母、孚海、慈母及嫁母(生母因父死再嫁)、出母(生母被父所休)除去嫁母、出母两种特殊情况,“三父八母”的概念中并不包括亲生父母,如加上他们,则成为“五父十三母”。
    在《大清律例》中,亲属从种类上可分为宗亲、姻亲、妻亲三类,分别称父(宗)党、母党、妻党。法律在界定亲属关系时,几乎将所有的父系成员都划分为亲属,其中,同一高祖内成员属于近亲,之外的则属远亲。远亲也称袒免亲,其边际很难确定,法律解释得也不明确:“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皆为袒免亲。”按此模糊解释,同宗甚至同族的亲属都可以包含在袒免亲之内。
    宗亲之外的称外亲,即妻、母方面的亲属。这一方面被划人亲属范围内者,比起宗亲来,数量就少多了。在清律中,母方成员被列入亲属者,有服、无服合起来,仅有母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母之兄弟、母之姐妹、舅之子、堂舅之子、两姨之子、堂姨之子、舅之孙、姨之孙;③妻方成员被列入亲属者,也仅有妻祖父母、妻外祖父母、妻父母、妻叔伯、妻之姑、妻兄弟及妇、妻之姊妹、女之子、妻兄弟子、妻姊妹子、女之孙。
    P3-6
目录:
上篇

第一章 亲属范围与五服制度

一 亲属范围

二 五服制度

三 亲属相犯视野下的亲属范围

第二章 杀伤

一 尊长杀伤卑幼

二 丈夫杀伤妻妾

三 卑幼杀伤尊长

四 妻妾杀伤夫君

第三章 奸盗

一 奸非

二 盗窃

下篇

第四章 “亲亲”与“尊尊”

一 儒家亲属伦理的出发点

二 从“亲亲”到“尊尊”

三 法律对于“尊尊”秩序的强化

四 亲属间秩序为上的理由

第五章 容隐

一 何为容隐

二 清代对容隐行为的司法处置

三 容隐的正当性问题

第六章 缘坐与独坐

一 缘坐(族刑)

二 独坐(罪止坐尊长)

参考文献

附录

《大清律例》所见亲属相犯罪名的归类及特点分析

清代的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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