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龙文集(第2卷)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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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文集(第2卷)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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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龙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7083448

出版时间2011-01

版次1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735页

字数708千字

定价95元

货号SC:9787307083448

上书时间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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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内容简介:
     本书收集了李龙教授近年来的数十篇学术论文与讲稿及著作节选,尤其是集中收录了李龙教授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论述,尤富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本书也收录了关于李龙教授生平的相关报导,可以从一个侧面更好地了解李龙教授。 
摘要:
    程。因此,它同工具理性属于两种不同的范围,它是生活世界的事。实践理性的集中体现就是人们相互间的交往行为,或者说交往理文性是实践理性的核心。哈贝马斯所讲的理性,实际上就是指交往理集性,而这种交往行为必须以语言作为中介。当语言涉及客观世界时,哈贝马斯强调了"真实性";涉及社会领域时,他要求"正确性";涉及主观世界时,他力求"真诚性"。这实际上是所谓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和伦理理性三者统一交往活动的全过程,人们称之为交往活动的"三原则"。它们相互区别,相互补充,不可分割。哈贝马斯把交往行为分为三类:一是规范性行为,即依据善恶观念而发生的自我规范;二是协调性行为,即在处理人际关系或集体行动中实施规范;三是表达性行为,即表达感情和意志而实施的行为。同时,他严格要求在交往行为中,以不使用权力与暴力为前提,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凡讨论公众事务时,作出的决定必须为多数人赞同方能有效。
    
按照哈贝马斯的设想,协商民主应采取双轨制模式,即公共领域的非正式协商和决策机构的正式协商。公共领域的协商形成共识后,经过机制或国家"公众信息流"传递给国家,传递的机制主要是选举与媒体。因此,协商民主是一种政治形式,更是一种社会和制度的框架。
    
哈贝马斯极为重视法律在自由平等交往中的特殊作用,重视协商民主的法制化,因此,他强调:"所追求的政治权利必须以这种方式来确保参与一切同立法有关的协商过程和决策过程,即使得每个人都有平等机会行使对具有可批判性和有效性主张表示态度的交往自由。"①他又说:"商谈原则要能通过法律媒介而获得民主原则的形式,只有当商谈原则和法律媒介彼此交叠,并形成为一个使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建立起互为前提关系的权^体系。"②
    
综上所述,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是一否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交往理性是哈贝马斯批判马克斯·韦伯工具理性的成果,它属于哈贝马斯提出的"生活世界"的领域。第二,交往行为不可或缺的中介是语言,于是便形成了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第三,交往……
目录:
马克思、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 
人本法律观论纲 
论协商民主
  ——从哈贝马斯的“商谈论”说起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初探
弘扬法治文明的重要讲坛
  ——《武汉大学学报》法学栏目年来的回顾与反思 
破除了西方在法治理念上的话语霸权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纪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宪十周年
“三者统一”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历史的经验和科学总结 
法的渊源与效力 
论法律体系 
公平正义的法理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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