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官契;峨眉法院(案由)原始手札#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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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品
仅1件
制作者【民国】峨眉法院
年代民国26年 (1937)
尺寸1 × 1 × 1 cm
上书时间2024-05-28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六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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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年代久远,古籍有自然损耗。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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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洋时期法官的官等最低从荐任第三级开始,一直到特任等级(委任级 不在法官官等之内)。可见,只要是法官,其最低等级也要高于文官中的委 任级。不同的职务,有不同的等级。在法院,级别高低依次为院长、庭长、 推事;在检察院,依次为检察长、首席检察官、检察官。当然,同一名称的 职务,在各级法院或检察院,其等级也不相同。例如庭长,在中央一级的法 院,是简任第一等或第二等;在省一级的法院,只有简任二等,或荐任一等; 在地方一级的法院,其级别则更等而下之;在县法院的法官多为荐任二等、 三等。检察官也是大同小异。
法官的月薪相当优厚,最低的官傣为 100 元,最高者特任级为 1000 元。
由于法官没有委任这一等,因此,官俸的起点要明显高于其他公务员。南京 政府时期,法官官俸等级有了变动,略有下调。最高档由 1000 元降至 800 元,使差别缩小,最低档上升为 160 元,而其他公务员的最低档仅为 55 元。 这是一笔不小的薪饷,以 30 年代的币值物价与社会人均生活水平来衡
量, 10 元即可维持一般人一个月的生活,当兵的每月只有 3 元钱的伙食费。可见薪金是很高的.另外所有家庭成员及本人的医药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个人无需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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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年代久远,古籍有自然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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