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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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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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电子商务法起草组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9
版次1
装帧其他
货号A2
上书时间2024-12-21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电子商务法起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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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8-09
-
版次
1
-
ISBN
9787519726959
-
定价
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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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其他
-
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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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13页
-
字数
99999千字
- 【内容简介】
-
本书可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电子商务平台从业人员、理论研究人员和社会大众权威的学习读本。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该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共七章89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五部分做了规定。这部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3次公开征求意见、历时5年出台的法律,自启动立法以来就备受关注,在我国电子商务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书由立法机关组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起草的同志编写,运用*手立法材料,逐条解析立法原意、立法宗旨,准确解释法律内容,并对实务中关心的问题进行一定的适用指导,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法律将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和业态纳入调整范围,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规范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和免于登记的情形,严格禁止虚假宣传、强行搭售、通过搜索和竞价排名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电子商务法是一部鼓励、支持、创新、规范和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促进法,是一部维护广大消费者、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保障法。
-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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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是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成立的,由国务院十二个部门参加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组。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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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电子商务法――栗战书委员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的讲话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电子商务立法质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平寄语《电子商务法》
制定《电子商务法》 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
第二条 电子商务的内涵、外延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
第四条 线上线下一致与融合发展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子商务的协同管理与市场共治
第八条行业自律与规范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定义与划分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不同情形
第十一条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与办理纳税登记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
第十四条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经营义务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业务的信息公示义务
第十七条 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服务信息
第十八条 不得通过定向搜索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九条 禁止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交付商品和服务的在途风险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和退还押金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用户信息的查询、更正、删除等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务数据信息提供义务与安全保护
第二十六条 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纳税信息报送
第二十九条 平台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审查、处置和报告
第三十条 网络安全与交易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记录和保存
第三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制定
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公示
第三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
第三十五条 不得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信息公示义务
第三十七条 自营业务的区分标记
第三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与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信用评价制度与信用评价规则
第四十条 竞价排名业务的广告标注义务
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与平台经营者的删除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的声明及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 知识产权人的通知、平台内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声明的公示
第四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规经营与不得从事的交易活动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十八条 自动信息系统的法律效力与行为能力推定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合同成立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规范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与方式
第五十二条 使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的法律规范
第五十三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十五条 错误支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向用户提供支付确认信息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未授权支付
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和先行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举报机制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五种解决方式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维权义务
第六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争议在线解决机制
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十四条 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十五条 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统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十八条 农村电子商务与精准扶贫
第六十九条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与公共数据共享
第七十条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
第七十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综合服务与小微企业支持
第七十二条 单一窗口与电子单证
第七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衔接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信息公示以及用户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法提供搜索结果或者搭售商品、服务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押金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九条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衔接规定
第八十条 违反核验登记、信息报送、违法信息处置、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管理、自营业务标注、信用评价管理、广告标注义务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 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为履行审核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四条 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五条 产品质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的法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第八十六条 违法行为的信用档案记录与公示
第八十七条 电子商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初次审议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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