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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

50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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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日]大木雅夫 著;范愉 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12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D1

上书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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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日]大木雅夫 著;范愉 译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6-12
  • 版次 1
  • ISBN 9787503663611
  • 定价 29.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78页
  • 字数 300千字
【内容简介】
《比较法(修订译本)》是法学学术经典译丛之一,作为日本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教授的影响早就超越日本和亚洲,获得了世界性的声誉。他精通数种外文。学贯东西,不拘泥于成见或同说,在孜孜不倦的研究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学说体系。
【目录】
中文版序/1

前言/1

第一章序论/l

一、科学中天翻地覆的大变革/l

二、作为科学的法学的特殊性及其原因/3

l视野狭隘的学问/3

2原因l:法的变化落后于社会变化/4

3原因2:法律家的保守性与尊重先例/4

4原因3:从普遍法到国家法/9

三、比较法反对论与比较法的再生/13

第二章比较法思想的历史发展/17

一、比较法学的起点/17

二、时代划分与历史记述的方法/19

三、比较法产生以前/21

四、自然法与比较法/25

1.时代思潮/26

2近代自然法/29

3培根、格劳秀斯与莱布尼茨/30

4盂德斯鸠与维科/35

五、历史主义、民族主义、实证主义/39

1.历史主义中的灵魂与个性/39

2.萨维尼及历史法学派与比较法/42

3外国法制研究、普遍法史学、民族学法学/44

六、世界连带关系与比较法/51

1.现代与世界连带关系/5l

2.共同法论/52

3.“世界主要法系论”与狭义的“比较法学”/56

第三章比较法的本质:概念、目的、功能/58

一、比较法的概念/58

1.“比较法”的多义性与本质论的重要性/58

2.微观比较与宏观比较/60

3法律秩序中的规定性要素与可替代性要素/63

4定义之尝试/65

二、比较法的目的与功能/66

1.理论目的/67

2.实践目的/72

第四章比较法的方法/79

一、方法论的重要性/79

二、对进行比较的法律秩序的选择/8l

三、功能主义的原则/84

四、比较法的程序与评价/88

1.对作为比较项的外国法律制度的认识/88

2.比较——确定关联与认识异同/96

3.评价/98

第五章法圈论/102

一、各法律秩序的分类与法圈论的成立/102

二、法圈分类的标准/105

1法圈分类之例/105

2.分类的相对性/106

3.分类的多元性标准/109

三、法律秩序的历史发展/113

四、特殊的法学思想方法与法律观念/116

1与国民性的简单化对接/116

2大陆法与英美法/118

3远东与西方的法律观念/123

五、具有特征性的法律制度/126

六、法源及其解释方法/128

1.法源的多样性与价值序列/128

2大陆法与普通法/132

七、意识形态方面的各种重要因素/136

1.意识形态与法/136

2.宗教法与世俗法/137

3.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139

八、法圈的分类/144

1.各样式构成要素的比重/144

2.法圈分类的试行方案/146

第六章法典论/148

第一节《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148

一、法典比较的意义/148

二、(法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历史情况/152

l成文法地区与习惯法地区/152

2习惯法的采录/156

3.实务法律家阶层的兴起/160

4学说活动与王室法令/163

5.革命立法——过渡时期法/165

三、《法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167

四、《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与本质特征/172

1自然法法典/172

2.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妥协/175

3.文体、用语/178

五、《德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历史情况/180

1罗马法的继受/180

2.启蒙主义与理性法论/185

3.历史法学派与潘德克顿法学派/189

六、<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192

七、《德国民法典》的精神与本质特征/198

1.潘德克顿法学的法典化/198

2.法律技术、文体、用语/200

第二节苏联的民法典/204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观念/204

二、俄罗斯法的传统/208

三、革命与1922年<苏俄民法典)/213

四、《民事立法纲要)与1964年《苏俄民法典》/219

五、(苏俄民法典)的精神和基本特征/225

l民法的社会主义化/225

2苏维埃民法的基本原则/226

3《民事立法纲要》及〈苏俄民法典〉的体系

和内容/228

4概念、用语/230

六、重建与苏维埃民法/232

第三节英美的法典/234

一、英美法源理论的新发展/234

二、普通法与大陆法的分道扬镳/236

三、法典化思想的展开与挫折/240

四、英国的法典起草方法/244

五、民法典、教科书、法学教育/247

六、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典/249

1.美国继受普通法的特殊情况/249

2美国的法典/250

第七章法律家论——法律秩序的创造者/256

第一节法律秩序创造者的意义/256

第二节法国和德国法律秩序的创造者/259

一、《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259

1.《法国民法典》与律师(avocat)/259

2《法国民法典》编纂委员的出身与思想倾向/262

3.〈德国民法典〉的起草委员会/264

二、教授与实务家——以判决书与教科书的撰写

方法为中心/266

1法国简洁的判决书与注释性教科书/266

2.德国的体系性、批判性教科书与论文式判决书/270

三、法律家资质的形成/273

1.法国的法学教育与多元化法律家培养制度/273

2德国的法学教育与一元化法律家培养制度/278

四、法律家之间的阶层分化/282

1.法国的律师/282

2德国的大学教授/289

第三节英美的法律家/299

一、作为法律秩序刨造者的英美法律家/299

二、英国法律家资质的形成/302

三、现在的法律家培训制度/306

四、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家/310

1美国独立前后的法律家/310

2.美国的法律家培养途径/313

3.美国法律秩序的创造者/317

第四节苏联的法律家/327

一、法、法律家观、法学教育/327

二、选举产生的法官/331

三、倍受轻视的律师/336

四、专制与专政权力下的教授/342

五、检察官——“沙皇之眼”的后继者/347

主题索引/352

人名索引/366

译后记/374

修订版后记/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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