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相关的国际惯例在涉外贸易结算中应用非常广泛。除了2007年7月1日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简称UCP600)以外,近年来国际结算领域有如下新发展:1.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2013年里斯本春季年会上通过了新的《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简称“ISBP745”),以取代2007年版的ISBP681。由此,目前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的审单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2.国际商会制订的《2010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从而取代实施了长达18年的《1992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我国关于银行保函业务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也于2013年11月份公布,并正在进一步修订完善中。3.兼备托收和信用证优点的BPO(Banking Payment Obligation,银行付款责任)方兴未艾,国际商会为此制订了《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Banking Payment Obligation,简称“URBPO”),并已于2013年7月1日生效,可以预见BPO这种结算方式的未来发展空间十分广阔。4.为统一全球福费廷业务标准,以避免理解混乱和减少风险,国际商会制订了《福费廷业务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Forfaiting,简称“URF”),并已于2013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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