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 法学理论 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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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 法学理论 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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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建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34442

出版时间2019-07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

页数223页

字数252千字

定价88元

货号xhwx_1201916637

上书时间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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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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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目录引  言    一、本书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本书所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及思路    四、本书可能的创新之处章  核损害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界定  节  核损害所涉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核设施    二、核设施营运人    三、核事件与核事故  第二节  核损害的释义    一、有关损害的相关学说    二、核损害的内涵  第三节  核损害的特征——基于风险社会视角    一、风险社会的警示:科学的不确定    二、核损害的具体特征  第四节  可救济核损害的范围    一、可救济核损害范围判断路径的思路    二、可救济核损害范围的判断路径    三、可救济核损害范围的国外察与确定第二章  核损害赔偿责任的界分  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困境    一、原子能基本法、核责任法阙如与立法的紧迫之间的盾    二、救济与多元化救济之间的盾    三、重事后赔偿与赔偿的阶段化、应急特征之间的盾    四、赔偿限额过低且固定与充分合理赔偿目标追求之间的盾     五、风险分担机制狭窄与风险分担机制的多样化之间的盾     六、短期诉讼时效与核损害高潜伏、持续之间的盾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    一、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特征——非单一责任,而是综合责任    二、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本特征——重责任分担     三、核损害赔偿责任以利益衡为中心    四、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条件存在特殊  第三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的三元划分    一、核损害赔偿责任的三元划分结果: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和补偿责任    二、核损害赔偿责任三元划分的法理基础    三、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和补偿责任的功能    四、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和补偿责任之间的关系第三章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  节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究    二、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    三、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    三、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构成要件的功能  第三节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基本原则    一、责任原则    二、责任原则    三、强制财务保证原则    四、单一主管法院管辖原则  第四节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实现    一、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实现的佳方式——投保强制核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强制核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五节  核巨灾责任保险制度的借鉴与应用    一、核巨灾责任保险制度的借鉴    二、核巨灾责任保险制度的应用  第六节  非诉救济中受害人共同体设立制度的借鉴与应用    一、受害人共同体设立制度的借鉴    二、受害人共同体设立制度的应用第四章  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  节  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谁受益,谁分担”理论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    一、衡分担原则    二、责任原则  第三节  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的实现形式:建立核损害赔偿    一、建立核损害赔偿的基础理论    二、建立核损害赔偿的必要和可行    三、核损害赔偿的功能    四、我国核损害赔偿的制度构建     五、有益探讨——核设施营运人有过错时是否可被追偿第五章  核损害赔偿中的补偿责任  节  核损害赔偿中补偿责任的外现状    一、国外——补偿责任的现状    二、——补偿责任的现状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中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保证论    一、对其行为的担保    二、对受害人的救济保证  第三节  核损害赔偿中补偿责任的履行    一、补偿责任履行的条件    二、补偿责任履行的主体    三、补偿责任履行的范围    四、补偿责任履行的额度  第四节  小结第六章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运行  节  问题的提出    一、立法上重核事故,但忽视了核损害赔偿    二、实践中缺乏核损害赔偿的应急演练    三、理论上缺乏对核损害赔偿制度运行的研究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的模式设与抉择    一、核损害责任制度运行之当事人主义模式设    二、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之行政主导模式设    三、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模式的国外立法与实践启示    四、二模式之抉择:建立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  第三节  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可行    一、在制度环境上具有可行    二、在制度空间上具有可行  第四节  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设计    一、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内容第七章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  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单行立法选择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制度固化参文献

内容简介:

立法是制度研究成果好的归宿。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分散立法在我国难以找到适合的分散对象,应转向单行立法,即制定核损害赔偿法。这既符合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单行立法的主流,也回应了主张对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单行立法的态度。在核损害赔偿法立法过程中应当进行制度固化,包括核损害赔偿责任三元制度,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下的责任原则、责任原则、强制财务保证原则、单一法院管辖原则、受害人共同体制度,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下的核损害赔偿制度,核损害赔偿中的补偿制度,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制度等。

作者简介:

陈建,1988年生,汉族,四川眉山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重庆文理学院法学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能源法。来在经济坛、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江苏大学学报(社科版)、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等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多篇,其中一篇被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全文转载。

精彩内容:

序核能,作为一种低碳高效能源,不仅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青睐,而且已在人类能源结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成为解决能源危机的有效途径。然而,核能安全问题同样也伴随着核能利用,引发了人类更加强烈的关注。核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核事故的,二是核损害的补救。虽然核事故的是核能利用过程中优先虑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核事故能力直接决定着核能的利用。但是,无论人类核事故能力如何强大,都没有任何一个不重视一旦发生核事故时的补救问题。核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也自然成为核能利用国的重要法律制度。尽管我国核能开发利用实践如火如荼,但与核能相关的法律供给却明显不足,特别是核损害责任立法。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则放污染治法侵权责任法核安全法中,并且以原则规定为特征,缺乏可作。虽然院相继的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部、核安全局、院核电小组的批复(国函〔1986〕44号)和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是专门针对核损害赔偿责任作出的,但这种为引进国外核能技术而的“应急”文件,仍缺乏应有的系统。之,我国核能开发利用的迅展,迫切需要加强对核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研究。陈建同志所著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一书,不失时机地回应了我国核能开发利用的迫切需要,是对核损害补救机制较为完整的阐释。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以核风险是公共风险的定为逻辑基石,以构建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为目标,通过分配正义理论工具,将核损害赔偿责任划分为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核损害赔偿中的补偿责任三类,并根据每一责任类型的特,细化各责任类型中的具体制度。通读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一书,我认为以下几点值得充分肯定:,准确锁定了研究的逻辑起点。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实质差别,既揭示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法律制度难以适用的现实,提升了对核损害赔偿责任研究的意义,也同时奠定了必须建立一项特殊的核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来解决特殊的核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的基础。本书将核风险定为公共风险,并以此为逻辑基石,分析了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核损害呈现出或然、潜伏、持续、后果巨额等特征。进而认为核损害赔偿责任与传统的侵权赔偿责任相比,存在非单一、重责任分担、以利益衡为中心、制度运行条件特殊等差异。第二,选择了一个较好的研究视角。学界对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研究,无一例外地认为,核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仅为核设施营运人,进而以核设施营运人侵权责任为出发点来构建该制度。核设施营运人,作为核损害赔偿的重要责任主体,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核设施营运人的责任能力存在有限,如果将核设施营运人作为的责任主体,实际上很难实现及时、有效地赔偿受害人的立法目的。本书抓住核风险具有公共特征,通过分配正义理论,将核风险责任分配给了三个主体:核设施营运人、其他社会主体和。与此相适应,核损害赔偿责任也分为核设施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补偿责任,进而构筑了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的三级财务保证:级为保险、第二级为、第三级为补偿。第三,提出一些较有见地的新观点。首先,在核设施营运人责任的论证部分,作者提出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实现的佳方式是强制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此基础上,还主张引入核巨灾责任保险制度、非诉救济中的受害人共同体制度。其次,在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的论证部分,作者提出建立核损害赔偿制度,由核能行业中的所有核设施营运人、核事业相关产品的消费者、核设施营运人的股东、核供应商、收取税费的当级、公众等受益主体提供。再次,在核损害赔偿中的补偿责任部分,作者提出承担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保证理论。后,在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运行部分,作者基于公、效率、秩序和应急标准的判断,提出建立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第四,时效强。在核安全法前,很多学者都认为,在新法中会将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内容细化。但遗憾的是,新法该制度内容仅在第89条、第90条作了原则的规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学界对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研究还不成熟,不能有效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该著作的出版,不仅有助于核损害赔偿责任立法在释义方面的深化,而且对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在实践中的进一步丰富,具有积极意义。当然,作为一项学术研究,该著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譬如,对外国相关法律制度立法梳理及其实施效果的文献资料收集与利用,核损害赔偿核设施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和补偿责任三种责任类型的关系的分析论证欠深入,语言文字表达与流畅等,都还需要下大功夫。之,作者以传统的法学理论为基础,将核损害赔偿责任细分为三种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核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分担体系,或许是核损害赔偿制度走出困境的有效路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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